法务天团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列之一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认定

发布时间:2025-05-14 02:04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换代,商业秘密在现代企业经营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法务团队结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经验及现行法律法规裁判标准予以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所以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予以了明确界定: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包含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除了上述载体以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外,还应对此三个基本构成要件予以认定。

(1)秘密性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2)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3)保密性

采取保密措施,是指企业对相关商业秘密财务了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保密措施。这种措施应当是商业信息的权利方依据自身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和特点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保密制度,这种保密措施至少应使交易对方或者第三方明确知道权利方有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意愿,或者至少能够使一般社会公众经营者及相关交易方施以正常的注意义务。

实践中,涉及技术秘密的企业往往是高科技行业企业,这些企业中的核心技术信息往往在企业经营发展中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甚至可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对于高科技类型企业来说,保护好核心技术信息就是保护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在金融信息、文化传媒、娱乐游戏等现代服务业中,经营信息往往成为最重要的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客户、销售渠道等可以决定企业经营发展的根本性资源。在相关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及制度以及相关诉讼案件中其裁判尺度、举证质证方式各有不同,后续本法务团队将分开解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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