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上半年结束的并不平静,先是“太阳的后羿”结束了宋仲基和宋慧乔的婚姻。随后“我们不再是我们,我们依然是我们”继“我们”之后宣告了范冰冰与李晨的分手。明星们分分合合的故事不断地上演。而每一次的公开,总会引起吃瓜群众的一阵集中而热烈的讨论。
如果说恋人之间的分手是夹杂着痛苦、怨恨、不舍、解脱的五味陈杂。而对于艺人来说,他们与职业平台(包括经纪公司、直播平台等合作主体)的分手却从来只有“纠结”一词可以形容。艺人有幸有所成就时,与当初平台“定情”的那份合作协议就成了束缚他们的桎梏。绝大多数艺人的职业生涯不长,却要在这短时间内赚到一辈子中绝大多数的钱来养活自己的后半生。而平台辛苦培养,投入人力物力,最终果实成熟却落入别家箩筐自然也是颇为不爽。矛盾一触即发,违约跳槽成了艺人与平台之间最为典型的纠纷。
一、谁之过?
一般来说,艺人与平台解约,大体来说存在着四种可能。其一,艺人人气飙升,认为其原有合作协议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签署的,因此单方面违约,与新合作主体签约合作,或在保留原平台关系的前提下,私自与其他平台开展合作;其二,艺人违反平台的规定或因其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平台予以终止其合作;其三,平台长期不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为艺人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推广、安排或其他实质性的帮助,导致艺人另选平台;其四,艺人在原平台受到打压恶意诽谤或拖欠工资等情形,工作环境并不如意的情况下,选择离开。
上述四种情况中,前三种情形的归责较为明确,而第四种情形下,争吵双方却是各执一词。知名主播江海涛(嗨氏)与虎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江海涛一方即向法院表示在虎牙公司的默许和放任下,虎牙公司平台的其他部分主播对江海涛的攻击使得江海涛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得不采取自救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违约。对此,广东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回应道“经过长时间的磨炼,其应有强于普通人的能力应对网络上的各类言论。即使更换到其他平台直播,各直播平台、各主播之间仍有竞争关系,网络互动不会停止,网络攻击性言论不会消失。”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没有证据证明平台故意参与的前提下,法院更倾向于免除提供平台方的责任,单凭这一理由无法成为艺人主张平台违约的依据。
二、该赔多少?
《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类似纠纷中,计算违约金的方式主要以合同约定为主并酌情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前期投入
平台为培养艺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这过程中,如有明确证据证明上述投入,则法院一般予以认可。如在江海涛与虎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虎牙公司于2017年投入600万元将江海涛推上电视节目并进行客串,在宣传江海涛的同时宣传虎牙平台。纠纷发生后,虎牙平台就该款项主张一并计入江海涛所取得的收益并要求支付五倍违约金,最终取得了法庭的全额支持。
2、违约经营同类业务既得的利益
艺人在与旧平台之间合作协议尚在有效期内,即与新平台签署协议并取得相关收入。该部分收入会在计算违约金时纳入考量。如张杰与上海上腾合同纠纷一案,张杰在不具备单方解约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提出解约,且与新经纪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私自参加选秀活动、表演并获利。在无法查明其因此获利具体数额的前提下,酌定其因违约获取收益50万元,判令其全额向上海上腾予以赔偿。
3、预付款
江海涛与虎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虎牙公司在合同期内连同预付款共向江海涛支付人民币518万余元,而事实上,江海涛合同期内应得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06万元。二审中,江海涛一方律师主张计算违约金时,不应当以518万为收益而应当以306万作为江海涛取得的收益,但最终,法院仍将518万元全额计入江海涛收益所得。
4、艺人自平台处所取得的利益
虽然说我国采用的是损害弥补原则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实践中,法院还是会考虑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在平台方利用其强势地位约定明显过高的违约金,尤其是约定明显高过艺人从平台取得利益的违约金时,法院多数会予以大幅调减。如韩雨桐与东洋天映合同纠纷案中,艺人韩雨桐擅自解除合同,其经纪公司东洋天映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金共计27万元。因韩雨桐在合同期内共计收益仅为2万元,法院予以酌情降低,最终判令其承担违约金5万元。无独有偶,在李娟娟与不二城科技合同纠纷案中,李娟娟作为违约方被不二城科技起诉至法院要求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然而,李娟娟自不二城科技取得的收入总额共计5.6万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李娟娟承担违约金3万元。
三、平台如何防范风险?
1、合同语言表达准确
所谓合同,应当以最精炼的语言,描述出双方最精准的合意。合同不是越长约好,起草合同时更不应该画蛇添足。在李娟娟与不二城科技的合同纠纷中,其合作协议中某条款写道:“乙方(艺人)违反合作纪律及条例或双方约定的,甲方(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发放尚未支付的收入分成,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不二城科技据此主张其有权停发李娟娟擅自解约后应向其支付的金额。但二审法院认为,该项约定形容的是若李娟娟出现违反合作纪律等情形下,不二城公司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停止向李娟娟发放尚未支付的收入分成。实际情况是双方履行《经纪合同》过程中,李娟娟先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而非不二城公司以李娟娟违反合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况且”停止发放”收入分成也并非”没收”收入分成。最终判决不二城科技应当向李娟娟支付未发放的报酬。那么在本合同中,如将该约定精炼为“如因乙方(艺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有权没收尚未向乙方支付的收入分成”,并在诉讼时予以主张,公司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该损失。
2、就损失与对方达成合意
合作协议中,简单笼统地约定一个高额违约金,事实上就丧失了请求赔偿的主动性,法院面对一个明显过高且没头没脑的违约金将直接选择无视并依照自己的思路酌情决定一个违约金的数额。那么,在合同约定的过程中,公司可以尽可能地将自身的损失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王宁与斗鱼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合作协议明确指出:“由于斗鱼是国内最知名的游戏直播平台的运营商,甲方安排丙方在斗鱼TV平台进行游戏解说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并需严格遵守斗鱼TV平台关于游戏在线解说的相关规定,斗鱼TV平台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够提供游戏直播平台给丙方从事游戏解说工作。”该条款将自身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经对方确认,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损失的确认在合同中约定的再详细也不为过,互联网直播企业可以同时将自身的商业逻辑、盈利模式、主播的重要程度一并写入合同。另外,在确认对方收益的时候最好要求艺人尽可能地签署回单予以认可,以求最大程度弥补自身的损失。
3、收集竞争平台存在代付违约金的证据
江海涛与虎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指出,“竞争平台为违约主播承担律师费、违约金等情况普遍,本案可能有同样情况,系斗鱼公司有预谋、有步骤的恶性竞争行为,并非单纯的江海涛个人行为”。正是结合了这样的信息,法院才最终开出4900万元的天价罚单。否则,如果按照江海涛实际收入来说,其真正自虎牙取得的收入不过区区的500余万元,按理是无力支付如此高昂的违约金的。因此,在如今行业恶性竞争的背景下,在诉讼的过程中寻找艺人新东家为其承担违约金的证据,更有利于获取更高额的违约金。
四、艺人如何防范风险 ?
1、对具体需求予以约定
虽说如广东省高院所说,公众人物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抗压”能力,但公众人物同样是人,在受到谩骂、诋毁、甚至是家庭受到骚扰的情况下,一样是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作为合作的双方,本身就应秉持互惠互利的精神。如承受能力较差的艺人可与平台事先就此类事项进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平台应当采取的保护艺人的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封禁、屏蔽、辟谣等。
2、在有倍数赔偿的合同中语境下,警惕预付款的圈套
目前而言,许多经纪合同、合作合同会在条款中约定“艺人违约的,应当按照其自公司处获取收益的N倍支付违约金”。这样签订的模式下,虽然预付款从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但由于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收益的可能,艺人应当引起警惕,而不应该一味地贪小便宜。防止公司通过支付高额预付款并利用杠杆套取违约金的情况发生。
3、迟延支付的情况下应予以催告,获取对方明确不还款的证据
在平台迟延支付分成款或劳务报酬时,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艺人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但一定应当留存相关迟延支付和履行催告程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信件往来、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五、结语
自从演艺行业产生开始,经纪、平台业务就随之诞生,而如今,它们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而与之相结合。互联网时代,“用户为王”、“流量为王”,这是与过去最显著不同的特点。用户数量与流量,是互联网企业命脉之所在,是关系其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根据时间顺序整理判例不难发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成熟,艺人解约违约金的认定标准,越来越考虑到“流量”这一关键指标。也越来越向“足以防止恶性竞争”的高价靠拢。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后的市场将会更加规范,平台与艺人包括整个行业将会在法律的引导下,脱去野蛮生长的外衣,变得更为理性,更为和谐。
作者:韩旭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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