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doc资料.docx

发布时间:2025-05-14 06:26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 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 50 万元转签费及 100 万元预期 佣金赔偿, 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各项演艺收入, 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 本案经多次开 庭,双方核对账目后,东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 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 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之后, 如郭珍霓要求转签, 应 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 50 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的权利。 对于转签费的性质, 合同中并未解释, 双方在庭审中对转签的含义不能达成一致。 法院 认为, 50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 但经纪人要求 100 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 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 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 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获取的佣金, 违反公平原则, 且缺乏法律 依据,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 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 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 22.318 万元。 (案例作者:黄莹荧) 杨文战律师分析: 艺人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 《演艺经纪合同》, 目前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从性质 上分析,一般认为应归类于“委托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

网址: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doc资料.docx http://c.mxgxt.com/news/view/1181070

相关内容

演员经纪合同.docx
明星经纪合同解析: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司法判例视角下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的艺人违约责任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分析.docx
演艺人员经纪合同范本.docx
艺人经纪合同(纯表演类)定稿1.docx
艺人演艺经纪合同10页.docx
演艺经纪协议合同法律分析.doc
演艺经纪合同全方位解析:从合同期限到违约责任
演艺经纪行业市场分析.docx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