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01-07 18:42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稿源: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3-11-20 15:28

“我到底是谁的员工?”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权益由谁保障?”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大批新就业形态出现。大量形式灵活的工作岗位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数据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

然而,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埋头工作的同时,却也对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充满了困惑与不安。

天法小新借助今天的这起“主播与经纪公司劳动争议案”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普法!

主播与传媒公司

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21年8月,小美与长沙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该传媒公司担任自己演艺活动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自己则在该公司于互联网平台上运营或指定的公会进行直播。

2022年4月,小美向该公司申请离职,并于5月正式离职。

发生纠纷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小美不服,遂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自己仅提供直播时相关配套服务

二者为合作关系

被告长沙某传媒公司辩称:

自己的主营业务是为直播人员即原告在直播时提供相配套的服务,故与原告小美之间仅为经纪艺人合作关系;

原告所有的直播收益系由第三方平台进行发放,因原告直播的账号同时会有多名主播出镜直播,为了不出现一名主播私吞收益的情形,账号所获收益均由公司代为收取后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发放,收益的多少完全由原告自身决定;

原告成立了个人工作室,公司进行收益发放时,原告均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开具了发票,故原告与公司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公司并未对原告实施劳动关系上的管理,仅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原告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法院:构成劳动关系!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中对直播的平台、内容、范围、时长、收益分配、业务接洽、考勤管理制度等以及主播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演艺事业所产生的作品知识产权归属等均进行了约定。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原告小美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属于合作关系,但是,合同关系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平等协商后设立、变更、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关系带有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

现原告小美系在被告提供的工作场所,接受被告的安排、管理,于被告指定的工作时间与被告安排的其他直播人员组成团队进行直播活动,包括须遵守被告的考勤制度,且被告也对原告的迟到、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了相应处分,而被告也系与直播平台进行结算后向原告发放了报酬,故原告的直播活动也属于被告经营的业务范围,为被告产生了收益。

加之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和合同终止后,于合同期限内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从事合同项下演艺事业所形成所有作品之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被告”,亦约定了原告的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综上,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小美与被告公司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被告长沙某传媒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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