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明星、歌手、演员等娱乐圈公众人物的隐私生活遭遇着不同程度的关注、刺探、侵扰、泄露。例如“狗仔”对明星的跟拍、曝光,“私生”粉丝对明星的跟踪、骚扰,都给明星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扰。虽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不可避免地需要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渡,但作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民,明星的隐私权同样需要受到严格和完善的保护。
一、什么是隐私权较为正式的“隐私权”这一称谓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布兰代斯大法官发表了论文《论隐私权》[1],阐述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即便隐私权是基于对情感价值的保护,不会涉及到过多财产权利的内容。经过长时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律与实践的演变,在当下,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同样重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早已经成为应有之义。在布兰代斯大法官看来,无正当理由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禁止。不适宜公开的隐私应当包括,关涉到私人生活、习惯、行为以及个人关系等的事务。当明星从工作中脱离而回归到私人生活中,他们的私人活动、私密信息、个人关系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侵犯明星隐私权的行为与责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2]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3]就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以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等方式处理、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或者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明星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行程、个人信息进行拍摄、窥视、泄露,或者对明星进行电话、短信等的骚扰而侵扰明星的生活安宁,都构成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由此,将明星私人活动进行拍摄曝光、对明星的私密照片进行窃取泄露等等行为都毫无疑问地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除了要依据《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之外,我国行政法和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单立罪名,但是在“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侮辱罪”等罪名中,从住宅安宁、通信自由、个人尊严等方面为公民隐私权提供保护,侵犯隐私权者将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的刑罚。
三、明星隐私权是否应该让渡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通常在承受着“狗仔”的跟拍和泄露、“私生”的侵扰,然而这些扰乱个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对于一般社会公众来说,毋庸置疑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是由于明星利用其公众形象和社会地位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因此不论是社会共识还是司法案例,都要求明星让渡一定的人格权益。在明星的名誉权相关案件中,法院通常认为:对于知名演员等公众人物,对其名誉权应进行合理限制,认定是否侵犯其名誉权的尺度需较涉及普通大众的情形更为宽松,其对来自他人关于其演技、品格、能力等方面的负面评价应给予一定的容忍,以衡平保护其他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隐私权与名誉权同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权益,由此推之,明星对于侵犯其隐私的行为似乎也同样需要给予一定的容忍。但是从法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这种容忍是为了平衡公民言论自由的。对隐私权的侵犯是指刺探、窥视、泄露、干扰等行为,并不会涉及到公民对明星的评价行为,因此明星的隐私权与公民的言论自由之间并不需要平衡,也就是说,明星不需要也不应当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给予容忍。
四、国外法律关于隐私权的保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受到侵害。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侵害。”这是最早写入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国际法律文件。在法国法中,隐私权包含了“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含义。《法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法官在不影响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下,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以防止和制止对私生活私密性的侵害。”美国法律研究院编纂的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侵权行为法重述》对美国侵权法进行了详尽、权威的总结和过滤。书中与隐私权相关的内容称,“公开揭露他人私生活,而该私人事务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被认为是高度冒犯他人的,且不属于公共合理需求的,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布兰代斯大法官在《论隐私权》一文中也曾提到,“隐私权并不禁止公开涉及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的事项。”由上述法律及文件可知,每个人的私人生活都应当受到尊重,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扰、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私密性。但是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合理需求的事项的公开,将不会侵犯他人隐私。然而明星的私人行程、个人信息、个人生活无关于公共利益,对该等事项的公开也并不属于公共合理需求,因此当然是侵犯隐私权的。明星作为合法公民,也应当同社会公众一样,同等享有隐私权被保护的权利。
五、加强明星隐私权的自我保护多年来,狗仔跟拍、私生侵扰已经成为了国内外娱乐圈的常态,社会公众对于明星隐私的好奇甚至猎奇心理,也在助长着这种不良风气,因此明星及其经纪团队更应当学会保护自己。如果不幸发生明星个人隐私的泄露,明星及其经纪团队应当立即联系专业律师或者法务进行处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然人应有的隐私权。除了专业的法律团队之外,优秀的公关团队也应当给予配合,防止个人隐私的进一步传播,避免造成广泛的负面舆论。当然,本文所述的明星个人隐私是指,明星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合法正当的隐私。如果涉及到嫖娼、家暴、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事项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其中即使有属于明星隐私的部分,对该等事项的公开则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范围。明星及其经纪团队不应当为了自身利益,不向法律和公关团队告知真实情况,导致团队做出错误判断,从而使明星自身更进一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综上所述,国内外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对公民隐私权有着较为完善的保护,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虽然需要对于某些负面评价、舆论监督给予一定的容忍,但这种权利让渡不应超过合理限度,无节制的跟拍、骚扰等类似行为仍然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公众不应随意曝光明星的隐私信息,而明星也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参见《隐私权》,[美]路易斯·D.布兰代斯等著,宦盛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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