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众人物隐私 莫为私德缘故而损及公德

发布时间:2024-12-08 14:23

保护公众人物隐私 莫为私德缘故而损及公德

----有感于网络舆论无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侵现象

2020年4月,两件涉及公众人物隐私的事件引燃了网络风暴。其一是蒋凡隐私事件。2020年4月17日,淘宝天猫总裁蒋凡的妻子公开发微博警告网红张大奕,曝出蒋凡疑似出轨,蒋凡没有回应是否出轨,但为家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表示道歉,后蒋凡受到阿里巴巴集团的严厉处分。其二是罗志祥隐私事件。2020年4月23日,明星艺人罗志祥交往了9年的女友周扬青突然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长文,宣布两个人分手了,分手的原因是罗志祥的私生活混乱,恋爱期间多次出轨,甚至还举行“多人运动”。在网上一片谴责谩骂声中,罗志祥公众形象崩塌,并遭受巨额商业损失。

更早和更为出名的侵犯公众人物隐私事件,是陈冠希隐私事件,又被称为“艳照门”。2008年初网络上流出一系列关于明星艺人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自拍不雅照,网民们在谴责相关艺人的同时,极速点击、下载、转发和大量跟帖,引发网络风暴。后警方查明,电脑维修人员史可隽擅自拷贝陈冠希的不雅照,并上传到公司连接互联网的服务器,还赠送他人内含不雅照的光碟。由于照片分级后与被控罪名不符等原因,陈冠和传播不雅照的钟亦天被香港法院无罪开释,而史可隽被法院裁定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等三项罪名成立。陈冠希遭到中国网民的严厉谴责和普遍抵制,甚至是羞辱和谩骂,被迫宣布无限期退出香港娱乐圈。

然而,从道德和法律上,无论遭受背叛的配偶、女友,还是媒体和一般网民,都不应以散布他人隐私的方式,谴责社会公众人员的私生活不检点行为。以散布隐私的方式谴责他人私生活问题,实际上是以违法行为谴责道德失范问题,因他人私德有亏缘故损害社会公德,以更不道德的行为去谴责他人的失德行为。

一、社会公众人物的私德有亏行为,属于法律放任的合法行为。

社会公众人物的滥交、性裸露、性自拍,都是违背性私密、性忠诚等伦理禁忌的行为。然而,只要发生在“内部领域”或“私人空间”内,就仅仅属于私德有亏行为,不会危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自由,也不会冒犯他人的值得普遍保护情感而引起社会冲突。在“内部领域”内,行为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无需考虑他的行为可能给外界带来的后果,也没有必要根据外界的反应来改变自己的行为计划和方式。法律如果介入“私人空间”,就违反了“过量禁止”原则,从而失去正当性。法律强制干预与道德舆论干预最根本的区别之一,就是法律不应干预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可能不赞成、不提倡这类行为,但是出于对人类自由和尊严的价值的保护,法律也不禁止这类行为,而是予以容忍。单纯的私德有亏行为,虽然冒犯公众情感,但无社会危害性,超出了法律正当规制的范围。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政治公众人员,主要履行公共职能的公职人员;二是社会公众人物,主要包括文体明星、非官方背景的专家学者、非官方社会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等。相对与一般社会公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公众人物既然享有较多公共资源,从权责一致的公平角度应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界限,具体可以综合以下两方面加以界定:一是要看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对于不同类型的社会公众人物而言,同类个人信息是否影响公共利益的判断会有所不同。例如,对政治公众人物的财产申报,涉及到衡平官员隐私权和对公权力监督权问题,所以对官方公众人员财产隐私权进行限制就是合理的,公布官员财产的行为一般不被视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又如,公职人员的个人品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监察法》明确规定其“道德操守”情况是监察监督的法定内容,违反公德和私德行为的区分意义相对小一些。也就是说,相对于社会公众人物而言,政治公众人物的个人品行方面的隐私范围更窄一些。二是要看是否涉及到个人的核心利益。通常而言,财产性信息对社会公众人物核心利益的影响较小,因此一般财产信息不一定属于落入隐私范围;而因其社会形象关乎其核心利益,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水平、能力素养信息则一定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公众在对明星艺人提出道德要求时,应当划清公德与私德的界限。公德是社会生活中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是维持社会公共生活正常、有序、健康进行的最基本条件。例如,艺人不得行诽谤他人、接拍虚假广告等危害社会之事。私德是私人生活中的道德意识及行为习惯,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联,是社会对个人提出的较高层次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意识水准,包括在私人场所吸烟、性行为不检点等。如果单纯是作风不正行为,不损己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虽然私德有亏,但于公德无损。因而,社会公众人物不损己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的私下行为,仅属于私德范围的个人隐私,既然不违反法律与公共道德规范,就应该对他人的私德缺陷给予一定程度的包容。

可能有人会说:对于明星艺人而言,“私德”“公德”属于表里问题,不可截然分开,明星的私德有亏行为同样会对粉丝群体起到负面示范作用,也会影响艺人公司和赞助商的利益,已然属于公德的范畴。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有些含混不清。社会之所以禁止损及公德行为,是基于其对社会的有害性。社会之所以包容和同情放纵、酗酒、感情不专一等私德有亏行为,是基于它本身征表的不是加害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是行为人本身的消极、堕落甚至不幸;或者即使行为可能引发对他人的不利后果,也在恋爱自由等社会容许性规则范围之内。

二、侵犯社会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属于公德有亏,是违法行为。

涉及公众人物私德有亏的信息,由于不涉及公共利益因而属于个人隐私,窃取、散布社会公众人物私德有亏的信息则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不道德行为。对于个人情感纠纷中的对错问题,不该公开而应私下解决。

在陈冠希隐私事件中,性生活不检点和自拍裸照行为,不违背社会公德,因为“即使这些照片都是真的,当事人有没有错,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如果拍照的时候,他们各自都没有婚姻,那就什么错也没有”。相反,有错的是侵犯隐私者的行为。偷窥、复制不雅照片的电脑维修人员、转载不雅照片的网站、点击和转发不雅照的好奇猎艳者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其行为共同对社会公共道德价值理念形成一次巨大冲击。

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谴责私德有亏行为,不是五十步笑百步,而是百步笑五十步。罔顾当事人的隐私权,以调侃、娱乐、讥讽、谴责等方式,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掀起消费隐私盛宴的狂潮,殊不知这种消费不仅仅关乎花边新闻,更关乎你、我、他,乃至至每位国人的德性和不幸。

当然,如果被害人出于正当目的,私下对亲朋好友透露他人隐私,或者为了借助媒体和舆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得已对他人的隐私行为进行披露的,虽然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但并不违反社会共同体历史形成的伦理秩序,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三、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可能产生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侵犯他人隐私可能构成的常见罪名包括强制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毁弃、隐匿邮件电报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通过网络散布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同一侵犯隐私权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侮辱受过行政处罚,又侮辱他人的等情形。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泄露、传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包括隐私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情形。

例如,2017年10月,杨某为了恐吓、报复被害人,在微信群中两次发送被害人裸照侮辱被害人,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如,2018年6、7月份,李某在被害人的微信粉丝群发布被害人的真实姓名、网名、身份证号码、家人情况、正面照片等信息以及配有 “劈腿”、“床照”等文字内容,后又添加被上诉人的不雅照片通过微博连续发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大学副教授吴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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