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被本车碰撞,保险怎么赔?
车上人员遭本车碰撞,保险怎么赔?
机动车“车上人员”、“第三者”的概念:
1、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2、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一般认为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作为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时,在车下的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为何要区分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目前,在交通事故中车上受害者比例甚高,对于受害者来说区分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意义重大。虽然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设有车上人员险,但是车上人员险属于商业性质,购买随意性较大,且通常机动车所购买的车上人员险的保额较低,一旦车上人员受到严重伤害,则很可能无法获得保险保障。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第三者”,“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第三者”,“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而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区分受害人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现实保险理赔中对于这两者的争议,典型的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保险车辆在途中因加油、维修、人员吃宿等原因暂时停车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临时下车的乘车人员被所乘车辆碾压伤亡,或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在车下排除故障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被所乘车辆碾压伤亡;
第二种是在行驶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如碰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造成伤亡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伤亡。
人民法院普遍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是相对于事故发生时车上滞留人员而言的,区分“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在车上。
案例分析
案例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甘民再31号
案情简介:2016年2月12日10时27分许,周兴友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乌审旗沿蘑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KM+300M急弯道处,因积雪路面操作不当驶下西侧路基该车辆翻滚时,将车上乘车人周子轩从左侧车窗甩出后,被翻滚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压住,造成×××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乘车人周子轩、王义萍受伤,周子轩经乌审旗人民医院、榆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2016年2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鉴定后出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周子轩死亡原因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子轩的身份如何认定,即周子轩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还是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人寿酒泉支公司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车上乘坐人员,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因脱离肇事车辆,根据保监会2001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围,不能发生身份转化,故保险公司只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周子轩既非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非保险人,且交通事故发生时周子轩已经置身于机动车之外,而且保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周子轩系被甩出车外直接伤亡或其他原因死亡,故根据以上事实,可认定周子轩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再者,周子轩非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系车上乘客,而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当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故对于周子轩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应当保险公司按照其与周兴友就肇事车辆机动车订立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进行理赔。
2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车上人员”和“第三者”是相对而言,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身份不是一个永久的身份。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的发生时起算。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但实务中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到底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不仅应当以在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受害人是否仍在被保险车辆之上、之下的时空为标准,更应当考虑被甩出车外的车上人员伤亡,是被甩出车外直接伤亡,或是再次受到伤害而伤亡,这种伤亡是事故本车或为本车外其他原因,如被甩出车外的车上人员系再次受到本车而致伤亡的,应属于车外第三者情形。
三、周子轩非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系车上乘客,而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当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问题延申:
若机动车驾驶人被甩出车外遭本车碰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驾驶人”应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驾驶车辆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二者互相对立,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包子按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基本原理,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驾驶人不得基于自身侵权行为造成自身利益损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险赔偿。
按照上述规定和原理,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无论是否直接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其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变,始终出于第三者的对立面,不能转化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
若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车致使车外的投保人遭受损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四条规定中,被保险人没有特定。当某一特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才可以确定,要么是投保人,要么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因被保险人没有特定,审判实践中有争议。针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此规定是在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操控被保险车辆造成车外的投保人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当认定为允许的实际驾驶人,而不是投保人,此时的投保人既不是车上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属于受害第三者的范围,交强险保险人应当给予赔偿。
相关案例: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如果伤亡系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则仍属于乘客;如果伤亡结果系甩出车外后又因本车碰撞、碾压造成,则可以由本车乘客身份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
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应当认定该受伤人员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刘志卫诉人保财险洛阳分公司、袁丰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由于事故发生时已处于车外且失去车厢的保护,应当认定该受伤人员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后受伤致死的,应当判断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受害人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 ————钟湖南等诉漳平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后受伤致死,是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一般情况下,应当判断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受害人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第三者”,在无法判断受害人受伤时的空间位置时,应判断受害人被甩出车后与车身有无发生二次碰撞来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有发生二次或多次碰撞即为第三者,否则仍然为车上人员。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文章转载于山东高速交警胶州湾跨海大桥大队
网址:车上人员被本车碰撞,保险怎么赔? http://c.mxgxt.com/news/view/1003752
相关内容
撞车遇老赖怎么办 保险公司称代位求偿只是说说无车损险撞车如何处理?没买车损险补救方法
汽车撞车后怎么处理和赔偿
自己的车被代驾撞车怎么办
三轮车撞车了没钱赔怎么办
【被酒驾的人撞车要求怎么赔偿】 ...@普法先锋的动态
撞车之后怎么处理流程
汽车碰撞后该如何应对
外卖碰到车怎么处理
两豪车相撞双方言和后反转:演员彭丹被索赔12.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