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聊天记录会侵犯隐私权吗?

发布时间:2024-12-08 15:42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陈婵娟: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前言

2021年对于娱乐圈注定是不平静的一年,新年伊始,流量女明星郑爽前男友张恒网络曝光郑爽疑似代孕弃养后,通过公开与郑爽及其母亲的聊天记录举报郑爽存在偷逃税的违法行为;六月份,顶流男明星吴亦凡被网红都美竹通过公开聊天记录网络曝光疑似“选妃”“利用药物等手段对女生实施迷奸”的犯罪行为;同月,“国民老公”王思聪被女网红孙一宁网络曝光其疑似追求不成即以曝光孙一宁过往黑历史进行威胁的威逼行为;八月份,歌手霍尊被其交往9年的前女友网络曝光霍尊与其友人的聊天记录指控其对感情不忠等道德问题,除此之外,大大小小的瓜使网友们“大饱眼福”,在努力吃瓜的同时,不少网友可能会好奇,通过公开公众人物的聊天记录进行网络曝光,会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吗?

通过公开聊天记录网络曝光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曝光的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包含被曝光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2)曝光者曝光时的主观心态,是否具有主观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3)公众能否通过聊天记录中的头像名称,确定对应的被曝光者。下面我们将简述隐私权的内容,并针对以上四个事件中的四种情况分析曝光者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正文

一、隐私权的内容

自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对于其是宪法性权利还是民事权利一直存在争议,作为民事权利应该由人格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定的讨论也从未停止。我国最早于2009年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通过例举确认了“隐私权”但无完整制度规定,由《侵权责任法》对自然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后于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典》,并在人格权编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情况、征信信息、行踪轨迹等)。自此,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为民法典所确认并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出于其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公开、利用而对这些信息开展保护与控制的法律状态。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了六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不同于普通公民,公众人物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的号召力均强于普通人,其私德也是社会公德的组成部分,其行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政府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通过利益衡量,限制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

二、张恒公开与郑爽的聊天记录会侵犯郑爽的隐私权吗

一月,郑爽前男友张恒在微博发长文曝光女明星郑爽疑似在国外代孕并弃养揭开了张恒郑爽事件的序幕,后于四月,通过公开与郑爽及其母亲的聊天记录,举报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引发群众热议并在网络上诞生了“一爽=208万”这类计价单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并最终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中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罚决定。


在郑爽张恒事件中,张恒通过公开与郑爽及其母亲的聊天记录,网络曝光了郑爽或涉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犯罪。但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公众可以通过张恒发的文章,确定曝光的聊天记录的相对方是郑爽,且联系张恒曝光的文章可以确定其曝光时主观上是故意的,聊天记录的公开使郑爽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信息(如:收入状况)被公开,但因为张恒曝光的是郑爽偷逃税侵害公共利益的这一违法行为,且该聊天记录经税务机关调查属实,张恒通过公开聊天记录举报郑爽违法行为,不构成对郑爽隐私权的侵犯。

三、都美竹公开与吴亦凡的聊天记录会侵犯吴亦凡的隐私权吗

六月初,都美竹及其他女性通过公开与吴亦凡的聊天记录,网络曝光吴亦凡疑似以寻找MV女主为名对多名女粉丝进行猥亵,利用药物等手段对女生实施迷奸行为,引起一片哗然。后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针对都美竹举报的“吴亦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展开调查,后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八月十六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亦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在吴亦凡都美竹事件中,都美竹及其他女性通过公开与吴亦凡的聊天记录,网络曝光了吴亦凡或涉强奸罪这一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犯罪。在这个事件中,都美竹通过好友公开聊天记录并联合其他受害者,曝光了吴亦凡涉嫌强奸罪,并在文中明确点名吴亦凡,公众可以通过上下文明确聊天记录的两方分别是都美竹和吴亦凡,聊天内容中涉及吴亦凡不想被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但都美竹主观上是出于举报吴亦凡涉嫌强奸罪的行为这一目的公开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信息因涉嫌犯罪无法认为是吴亦凡的个人隐私,行为人涉嫌强奸罪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权,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都美竹及其他女性通过公开与吴亦凡的聊天记录,不构成对吴亦凡隐私权的侵犯。

四、孙一宁公开与王思聪的聊天记录会侵犯王思聪的隐私权吗

六月中旬,网红孙一宁通过公开与王思聪的聊天记录,网络曝光王思聪疑似通过威逼利诱追求孙一宁,并在孙一宁多次拒绝王思聪的追求后,王思聪恼羞成怒,威胁孙一宁将通过多个娱乐微博帐号联动网络曝光孙一宁的网络黑历史,并在多条微博的评论区表示自己将公开证明孙一宁真实面目的聊天记录,且在孙一宁公开与王思聪的聊天记录后,王思聪也通过公众号公开了与孙一宁的聊天记录,这个事件中因所谓的“国民老公”的“舔狗”言论爆红网络,王思聪语录被广泛应用于表情包等网络社交活动中。


在王思聪孙一宁事件中,王思聪既不存在类似郑爽的违法行为,也不存在类似吴亦凡的犯罪行为,孙一宁通过公开与王思聪的聊天记录,网络曝光了对其私生活的骚扰与威胁,但因王思聪率先在网络平台发声表示将公开与孙一宁的聊天记录并以此作为威胁,且在事后确实存在公开与孙一宁的聊天记录的行为,一方面,可以推断,王思聪本身具有公开聊天记录的意图,聊天内容不属于不愿为公众知悉的私密信息、私密活动;另一方面,王思聪作为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以泄露与孙一宁的聊天记录为威胁,并明确做出预告,以影响孙一宁的择偶决定,此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的善良风俗,故孙一宁不构成对王思聪隐私权的侵犯。

五、陈露公开与霍尊及霍尊与友人的聊天记录会侵犯霍尊及其友人的隐私权吗

八月,陈露发长文通过公开与歌手霍尊的聊天记录,网络曝光霍尊疑似对其实施冷暴力、强迫分手、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尊重其相关综艺节目及艺人的不当行为。同时公开与歌手霍尊及霍尊与友人在微信群“沪上情欲流”的群聊记录,里面霍尊自述是“极端主义”、“女人就该有女人的样子”、“特么要是这个逼样子 我会把她打死”、“这样的话我断定我肯定会出轨”等言语引起热议,其中提到“海狗丸”走入网友视野,一系列言行与之“古风仙男、谦谦君子”人设大相径庭。


在霍尊陈露事件中,霍尊同样不存在类似违法犯罪行为,也未预告曝光其与陈露的聊天记录,陈露通过公开与霍尊的聊天记录,网络曝光了霍尊对待感情不专等道德问题,揭露了霍尊人设背后的真实面目。但公众人物若存在道德瑕疵,曝光者通过公开其聊天截图网络曝光其道德瑕疵,是否会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呢?笔者在前文提到,确认曝光者是否构成侵权,首先需要判断曝光的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包含被曝光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若被曝光的公众人物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则需判断公开的聊天记录中曝光的公众人物其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一方面来说,作为公众人物,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引导社会风气,在本事件中,霍尊疑似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从另一方面来说,霍尊在情感中实施冷暴力等不当行为和在私人生活中发表不当言论,包括食用药物的品种,属于其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虽然与其所设立的人设有所不符,但仍然属于霍尊的隐私。公众人物虽需谨言慎行,但人无完人,陈露将其私下发表的言论公开在公众面前则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可能构成对霍尊隐私权的侵犯。

同时对于陈露公开霍尊与其友人的聊天记录,微信群聊是在特定的空间对特定的人发表自己的看法,参与微信群聊是自然人行使其言论自由的方式,且根据群聊,群中霍尊的友人并不存在违法犯罪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聊天内容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陈露主观上出于故意在网络平台公开了聊天记录,将本应针对特定受众发表的言论展示在不特定的公众面前,因在网络世界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陈露公开群聊的聊天记录的行为引发网络对其友人真实身份的猜测,且因网络受众广泛该起事件引发极大关注,群中霍尊友人存在可能会被身边的人知悉,打破了群中霍尊友人生活的安宁,陈露可能构成对群中霍尊友人隐私权的侵犯。

结语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出于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考虑,存在必要的限制,需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进行衡量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畴。司法实务中,虽不存在公众人物他人公开其聊天记录,侵犯其隐私权提起诉讼,但这主要是出于对舆论控制的考虑,并不代表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

在现在这个以聊天记录作为网络曝光公众人物的证据的时代,作为曝光者需要注意,若该公众人物存在违法犯罪、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则可以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关部门举报;因为情感矛盾等私人矛盾,随意曝光他人聊天记录,造成被曝光者私人生活安宁被破坏或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被他人知晓,则可能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时,若该聊天记录中包含被曝光者的个人信息,则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另外,若爆料内容存在断章取义,爆料人存在恶意诋毁他人声誉的行为,则可能侵犯该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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