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随意使用明星艺人的肖像,否则会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4-12-08 15:52

作者:MingYuGuanLi

互联网时代,电商经济蓬勃发展,一张精美图片加注“明星同款”,是很多网店推销商品、打造爆款的方式。

然而,部分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在使用明星肖像时,未征得同意,由此引发肖像权纠纷。我们一起看看下面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0月,知名艺人柴某发现福建泉州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某平台运营的“某服饰店”中,使用柴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商品的宣传销售。

柴某认为,福建泉州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肖像权,遂诉至安溪法院,请求判令福建泉州某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及图片,停止侵害,在报纸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11.3万元。

确认涉侵权证据,公司提出调解意愿

安溪法院湖头法庭谢晓凤法官在接到该案后,及时与福建泉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电话联系,核实柴某主张的侵权事实情况。

陈某在电话中表示侵犯肖像权情况属实,将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及图片等,并表示其长期在外,本人无法亲自到庭与柴某调解,希望通过线上平台与柴某达成和解。

获知福建泉州某公司的调解意愿后,谢法官又及时与柴某联系,向其反馈被告的调解意愿,并向其告知被告已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图片等情况。柴某得知福建泉州某公司的调解诚意后,表示愿意与福建泉州某公司进行调解,但双方对侵权赔偿款的数额有较大分歧。

法官促成双方调解,庭外握手言和

考虑到双方对经济损失的认定上分歧较大,谢法官庭前通过阅卷、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侵权的详细情形。

因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福建泉州某公司使用其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谢法官在此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并就柴某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柴某造成的影响、当前的市场因素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由福建泉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柴某经济损失9500元后,柴某撤回起诉。双方就此达成庭外和解,握手言和。

案例二:

本案的原告为某知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热播影视剧,在演艺界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其姓名、肖像具有相当程度的商业价值。原告发现三被告在其网店上架的耳坠等产品信息中配有“原告姓名同款”的文字,并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品宣传,因此将三被告诉至永胜县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庭审前,鉴于三被告系永胜县山区村民,交通不便,承办法官便到三被告住所了解情况。三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认可,表示已经撤下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商品,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争取原告的宽恕和原谅。

庭审中,承办法官将三被告情况及态度与原告代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原告方在确认三被告已停止侵权并诚恳道歉后,仅要求赔偿维权费用及少量经济损失。最终,该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

庭审后,合议庭成员对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展以案释法,以本案及类似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为他们普及民法典有关人格权保护的法律知识,教育其引以为戒,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明星、艺人遇到肖像侵权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一、收集证据

在确认侵权行为后,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侵权行为的照片、视频等,以及能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侵权人身份的信息。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二、与侵权人协商

持有证据后,可以尝试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如果侵权人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那么问题可以得到快速解决。

‌三、向相关平台投诉‌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上,可以向平台方投诉,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

四、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联系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意见,了解维权的法律途径和可能的结果。

‌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清单等,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五、提起诉讼

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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