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达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25-05-07 00:12

随着网红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达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出现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在处理网络达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时,离不开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在实践中,网络达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签约类合同。在此类合同中网络达人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合同内容主要是经纪公司帮助达人运营其在各类社交平台上的账号,并为达人寻求线上、线下的演艺机会和活动,经纪公司为达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包装、增长流量、粉丝、寻找广告商与网络平台洽谈等,达人与经纪公司按照双方在签约合同中的约定,根据所得收益进行阶梯式分成。

在此类合同中,经纪公司为达人接洽促成演艺活动并提供培训、推介、宣传、管理、策划等多项服务,因此,此类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

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而是一种集委托、居间、行纪、培养,宣传、推广、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为一体的混合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属于无名合同。

此类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其同内容的履行高度依赖于达人本人的行为,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经纪公司为达人提供培训、宣传、推介等服务,来实现达人的商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进行商业变。现在此过程中,达人的配合与参与不可或缺。

第二,自孵类合同。经纪公司除了与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达人签约外,还会培养一部分毫无影响力或者尚未从事该行业的人员,类似于以选秀的方式培养达人。在此类合同中,经纪公司与达人之间除了约定按比例对收益部分进行分红外,一般还会与达人约定固定月薪,向其支付各种补贴等,二者之间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合同性质为劳动合同。

当然,并非所有的孵化协议都是劳动合同,达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要结合人身隶属关系和经济从属关系等具体事实进行认定。

综上,不管达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演艺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合作都需要达人本人的高度参与,比如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然后才能实现吸引粉丝、增加流量,进行变现的目的。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对合同履行出现分歧或者形成僵局,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景明月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公司合规治理。

专业经验:曾就职于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经验,经手的刑事案件上百起,律师执业期间又代理过多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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