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不能只拿钱不担责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明星和名人的广告代言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是,明星和名人所代言的广告被指虚假、夸大效果的现象愈来愈突出。
明星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例子举不胜举。如演员侯某华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的10 个虚假产品广告被相关部门通报;主持人赵某祥代言“壮骨拔毒贴”“长城利脑心片”等多个虚假广告被批损害消费者利益;名人郭某纲代言的“藏秘排油”为虚假产品并在3·15晚会上曝光;明星刘某玲代言的“SKII”,被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违禁物质,等等。
明星和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大,他们为某产品和品牌代言,便会影响许多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优先选择购买其代言的产品。若他们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就不仅会损害许多消费者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诚信。
为此,社会上各方面均要求规范明星和名人广告代言。山东团姜健等31 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在联名要求修改广告法的议案中表示,近年来,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断被行业协会点评、曝光。如何查处相关违法案例,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名人担责,成为备受公众关注和反响强烈的问题。他们建议,“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都没有特权,都应一视同仁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
可以说,这次广告法修订,充分吸纳了社会各方面意见,突破性地引入“广告荐证者”,并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据广告法修订草案,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一样,广告荐证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修订草案还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广告荐证者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从以上规定看出,明星和名人若违法代言虚假广告,将受到经济与名誉上的双重惩罚。
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表示,广告法修订草案的一个亮点就是对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他说:“消费者往往是基于对荐证者的信任去购买他们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与商品、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之间,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存在天然的不对称。荐证者,尤其是明星代言广告,利用的是一种名人效应和消费者的从众心里。如果不对荐证者的行为加以有效规范,那么久而久之,除了消费者身心与经济上受损外,虚假、不负责任的社会氛围就会慢慢形成,社会道德与风气也会随之变坏,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是诚信)是格格不入的。既然叫荐证者,他们就应当对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而不能只拿钱、不承担责任。”
任茂东认为,广告荐证者必须拿出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主动去了解其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否则,广告荐证者就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明知广告虚假的,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他建议法律要保障消费者的举证权和集体诉讼权,“只有这样,才能对生产企业、广告商、广告经营者以及荐证者形成一种硬约束,才能终结现在各种奇葩的广告代言,才能终止现在各种广告乱象。”
针对广告荐证者为未成年人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廖晓军表示, 考虑到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增加或者修改相应的规定。即“广告荐证者为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对其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是否依据事实,是否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判断”,而违反本法规定,广告荐证者的法定代理人应依法担责。(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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