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转会协议
1、球员转会协议篇一:国内球员转会协议书 球员转会协议书 甲方:(转出俱乐部) 乙方:(转入俱乐部)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征得球员本人同意,就球员转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会球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 日。 二、甲方承诺转会球员具备文件规定的转会条件,且不欠转会球员工资、奖金等。甲方同意对转会球员的个人债权,由甲方向转会球员个人追索不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三、乙方承诺转会成功后,会公平对待转会球员,根据球员能力给予其发展的机会。 四、本协议的转会费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元。 五、转会时间约定在 年 月 日。 六、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转会费,甲方收到转会费后即向甲方移交转会球员并协助乙方到当地协会办理转会注册登记,转会注册完成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再支付50%转会费。 七、乙方向甲方发出要求配合办理转会注册登记通知时,应给甲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甲方收到通知时,如果时间不够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与乙方协商工作时间。 八、根据足球行业的经济规律双方共同认定,逾期履行球员转会协议会给球员接受方俱乐部造成的损
2、失每日约为转会费的5%;因为转出方违约造成转会协议履行失败会给接受方俱乐部造成的损失,约为转会费的200%。 根据上述认定,甲方每逾期一日移交转会球员或配合办理转会注册登记的违约责任为转会费的1%;为了对等约定,乙方每逾期一日支付转会费的违约责任为逾期支付转会费的1%;甲方或乙方违约逾期履行本协议义务,使球员转会注册不成的违约责任,为转会费的200%。 双方承诺遵守上述违约责任条款,并在仲裁中不要求调整。 九、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签订和履行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承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十、本协议正式文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复印件报送中国足球协会、双方当地足球协会各壹份备案。 甲方: 转出俱乐部(盖章)乙方:转入俱乐部(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转会球员: 日期:年 月 日 本协议书由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李春月律师起草并拥有著作权,供足球界免费使用。篇二:一份球员合同的“行规” 冬季转会窗口重开后,各种球员交易在国际转会市场接踵而来。每年这个时候,职业足球经纪人们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处理各种转会交易。 他的首要
3、目标是为他代理的球员谋得可能条件下最高额的收入,这样的利益立场,一开始就构成了经纪人和足球俱乐部之间的矛盾根源,因此许多签约谈判的第一步就是商讨球员的基本工资。其实基本工资条件透明性是很高的,因为在数据分析越来越明细的现代足球环境里,球员的很多经济价值可以通过量化标准来衡量。 随后谈判变得复杂,越来越陷入”行规”当中。其他社会领域中的离职或加盟,各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的完成都大同小异,唯有足球行业独树一帜,还由于其特有的全球性和人才流动,将这些“行规”带到了世界各地。 例如签约谈判内容必然包括签字费,这是双方签约的良好姿态表示,数额大约是球员合同总额的10%到15%。然后还有出场费,或称之为出场奖励这样的内容,放到其他行业的劳动合同中简直匪夷所思,难道合同担保球员基本工资以及签字费,不就是为了让他能正常训练和出赛吗?为什么还需要额外的现金奖励? 这是足球在漫长的职业化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旧俗。在1963年英格兰足总最终废除职业球员薪金上限前,有八九十年时间,职业球员受到英格兰劳工法案周薪上限的约束。再大牌的足球明星,也只是高收入劳工水平。退役之后,他们必须继续工作,否则生活难以为继。而职
4、业俱乐部在自由市场的竞争环境下,总希望能以更优厚的待遇,吸纳并留住最优秀的人才。在劳工法案周薪上限的约束下,他们另辟蹊径,通过另外给补贴的方式,增强对球星的吸引力。这便是出场费的缘起。 很长时间里,出场费不可能太高,只是低廉的球员薪资之外,一种存在违法嫌疑的津贴。半个世纪以来,职业球员,尤其是顶级联赛的职业球员,薪资呈几何级数暴涨。C罗、鲁尼们,一周动辄30万英镑或更高的薪资,是他们的传奇前辈一辈子都无法积攒的财富。整体薪资架构发生革命性变革后,出场费这样的过时条款依旧保留,既不合时宜,又容易被攻击为过度贪婪。 一份合同的构成不止于此。一个前锋球员,合同里往往会有进球激励条款。门将与之类似,合同里有不丢球激励条款。这些细则,理论上应该是在降低基本工资基数情况下,鼓励球员更好发挥。可足球是个团队项目,前锋进球不仅仅依靠自身才华及努力程度,门将不失球也需要整个团队的配合。过于细分这些项目会有隐性的负面连带效果两个球员争罚点球的情况在球场上不少见,别以为这只是意气之争,背后很可能包含合同因素。一些前锋被认为太“独”,不愿意给队友传球助攻,经济学家史蒂芬?希曼斯基建议核查一下他的合同里是否有进
5、球激励条款? 如果这是一份多年合同,所有经纪人都希望合同金额是每年递增的。有时候递增还不完全是按照年份来,打满10场、20场比赛,很可能就要递增一下。另外还有所谓的“忠诚奖励”,合同期间球员没有叛逃去其他俱乐部,就有理由额外要一笔奖金。“忠诚奖励”和出场费一样,都是在职业足球传统逻辑下,遗留下来保护弱势地位球员利益的产物,而今至少在顶级联赛的职业球员身上已经不合时宜了。 还有赢球奖金。当然不是像朱骏那样的土豪,拎着百万现金去到客场,比赛结束就可能发放的赢球奖金,而是在合同内规定,必须和工资一道支付的。此外还有所谓的“搬家费”。哪怕你就是在同城转会,这也是合同标准化内容之一。 所有这些合同细节谈判完成后,经纪人应该会用最严肃认真的眼神盯着你,缓缓地告诉你,这么多繁琐细碎的工作,都是他为你服务的内容,因此作为俱乐部方,应该为他的辛勤劳动支付报酬。在球员还没有为俱乐部效力的情况下,这些费用直接从球员身上扣取实在太不近人情了?于是你将此前那份合同所有的条款归纳起来,基本工资之外,累加起来的数字,大概达到了基本工资的80%。两组数字相加,再乘以10%或者15%,这是经纪人的费用。 最后,这三组数
6、字加起来,恭喜你,终于签下了一名球员。 根据欧洲职业足球过去20年转会数据,公认成功的转会一直只占所有转会案例的47%。你用至少两倍于球员基本工资的钱,投资了一项失败机会超过50%、而且失败后果都由你来承担的交易。篇三: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足球运动发展,规范球员转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协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的身份确认以及转会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球员身份 第三条 球员类别 参与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与职业俱乐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以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 业余球员是指除职业球员以外的球员。 第四条 职业球员转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只能在其以职业球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30天后,方可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7、。 第五条 业余球员转为职业球员 业余球员首次转为职业球员,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具有与该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优先权。 业余球员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业余球员经转会仍为业余球员的,从转会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满一年方可注册成为职业球员。入选国家队、国家U23队以及国家U19队的业余球员除外。 职业球员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后,在30个月内再次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新俱乐部不需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但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支付培训补偿。 第六条 终止足球活动 职业球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退役,或业余球员终止足球活动后,30个月内仍具有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资格。 终止足球活动的日期为该球员代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参加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的日期。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其与球员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球员可以在最临近的一次注册期内转会,未转会的球员应当在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该俱乐部租借球员应当返回租出球员俱乐部。 (一)由于解散、破产或因无力经营导致球队不能参加官方比赛的; (二)被取消注册资格或未办理年度
8、注册的; (三)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无能力参赛或无资格参赛的情形。 第三章 球员注册 第八条 球员注册 球员注册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只有已经注册的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范。球员一次只能注册在一家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在同一赛季中,职业球员最多只能注册在三家俱乐部,且只能代表其中两家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若球员转会前后的两家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赛季交叉(即其中一家俱乐部所属的赛季为跨年度),则该球员也可代表第三家俱乐部参加该赛季的官方比赛。前提是该球员应当遵守与前两家俱乐部的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注册期以及最短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注册期 球员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注册。第一次注册期是指自上赛季联赛结束后至本赛季联赛开始前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12周;第二次注册期是指本赛季联赛中期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4周。 第十条 球员参赛证 球员注册后,中国足协应当向提出申请的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发放该球员的参赛证。参赛证上应当写明该
9、球员的详细资料,包括球员12周岁生日后所属的所有培训单位及俱乐部名称。 第十一条 球员租借 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球员转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球员租借,包括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 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应当签订租借协议,该租借协议中涉及球员利益的条款应当征得球员同意。 租借期限不得少于两次注册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在租借期内,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可依据本规定签订该球员的转会协议,并在租借期限届满前办理转会手续;该转会球员不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 租入球员俱乐部未经租出球员俱乐部以及球员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被租借球员转会或租借至第三方俱乐部。 第十二条 纪律处罚的执行 球员在转会前受到纪律处罚的,其在转会后注册的新协会应当继续执行该处罚。原协会应当在签发转会证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新协会该球员的禁赛处罚。 第四章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 第十三条 转会时间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每赛季注册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转会名额 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的名额,按照中超、中甲、中乙联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职业球员,可以在会员协会间转会: (一)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 (三)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或中国足协注册的; (二)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纪律委员会处罚的;(三)与原俱乐部存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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