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合同范本
1、服务合同本合同于 2012 年 月份由下列签约方共同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甲方: 注册地址:乙方: 注册地址: 甲方代理人: 乙方见证人: 鉴于:一、 甲方计划开展大型宣传活动,以推广及宣传其下“ ”为商标的产品(以下简称“ ”) (本宣传计划以下简称“宣传计划” ) ;二、 乙方为 ,以下简称“艺人”)的有效经纪人公司, 乙方有权代表艺人洽商、签订和执行本服务合同;并有义务提供艺人身份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合同执行无误三、 甲方拟委聘艺人作为 的产品代言人以执行“宣传计划” ,乙方及艺人愿意依本合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聘四、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各项事宜由“甲方代理人- ”为合同第三方并负责居间统筹、联系、协调以使整体方案得以完善实施。双方同意,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服务合同,并共同遵守。第 1 条 合同期限1.1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即广告物使用期限即 二零 年 月 日至二零 年 月 日止。 经协调后工作期开始为二零 年 月,开使制作歌曲,并安排打计划榜及其它广告创意协调。1.2 所有“电视广告”及“宣传品” ,应于本合同期间内完成;甲方于本合
2、同期间在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区域”内对该等“电视广告”及“宣传品”有绝对的播出及使用权。期满定义为 2 种: 第一为产品最后出品日 2012 年 5 月 31 日比合同到期日早一个月;第二为广告及其它广告宣传品必需于合同期满 3 个月内结束。1.3 本合同期满后,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甲方有权要求再优先续约一年:(1) 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拟续约一年的要求, 否则丧失优先续约之权利(2) 甲方提出续约的条件和条款,其合同主要条款与本合同应大致维持不变;(3) 续约一年的酬金及新年度参与公众活动之费用, 于本合期满前双方另行协商,以第一年签约条件为基础,作为商议。第 2 条 工作范围2.1 艺人应于本合同期间参与以下工作(以下统称“工作” ):1. 录制两部电视广告2. 出席四次公众活动 (此部份可因甲方需要,作为合同附件执行)3. 参加 1 次广告平面照片拍摄 (此部份工作可与电视广告一起制作结束)4. 共两首广告歌曲: 一首为 广告制作歌曲(包括作词,作曲,歌曲录制等工作)一首由原同张专辑挑选第二首主打(1) 录制二部的电视广告,电视广告的持续秒数均不超过 6
3、0 秒(以下简称“电视广告”) , “电视广告”所使用的语言为国语及(或)广东话(广东话版可以他人配音形式录制,由甲方安排决定) 。艺人应以甲方合理安排的形象设计、服装服饰、运动表演、陈述说明及其它任何方式在“电视广告”中演出。 “电视广告”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甲方有权根据电视台的排播档期和时段要求对同一部“电视广告”进行剪辑,将其制成数个不同持续秒数的版本,如 30 秒版,15 秒版等。(2) 出席共四次与“宣传计划”有关的公众活动(如歌友见面会),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会、市场活动、与甲方员工见面会等, 公众活动及其相关安排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一场新闻发布会 + 歌友见面会 (第一场宣传计划)- 共三场不同城市不卖票形式歌友见面会- 参加” 宣传计划 ”有关的公众活动.是指 :录制电台广告, 参与电视节目通告, 录制宣传带等,而其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档期须由双方协议,乙方应尽力配合(Note: 这活动部份需要依甲方需要, 作为合同附件执行)(3) 参加一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拍摄所有拟用在“宣传品”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中国网站、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报
4、纸广告及各式赠品、宣传文件和装饰物等,以下统称“宣传品” )之照片及资料。 “宣传品”上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4) 广告拍摄工作共 6 个工作天,不包含交通往返天数(可以分 2 次工作;每一次为 3个整工作天,时数为 9 小时)平面部份儘可能一起执行。第 3 条 甲方的职责3.1 甲方应负责“电视广告” 及“宣传品”的设计及制作。甲方应在最终制作前将“电视广告”的情节连接图版和/或“宣传品”上使用的广告照片交与乙方审阅,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3.2 甲方应负责一切关于设计及制作“电视广告” 及“宣传品”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及艺人参与上述“电视广告”及“宣传品”之制作,出席公众活动时的一切相关合理支出,每次包括艺人及其指定的名随行工作人员共 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每次共 张机票其中 张为 到 来回机票 ; 张商务舱及 张经 济舱; 张为内地经济舱费用, 并共提供独立套房 间及独立标房 4 间 费用。)第 4 条 乙方的职责4.1 乙方保证,艺人在本合同期间,应安排总共 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以实际工作 9 小时为主(不包括交通往返天数), 以供(i)制作及录制所有“电视广告”,(ii)
5、出席 4 次与“宣传计划”有关的公众活动,和(iii)参与至少 1 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可包括在拍摄广告行程中,是双方实际情况而定),配合拍摄“宣传品”及其它与“宣传计划”有关的照片。每个工作日以不超过九个工作小时为原则。甲方在拟就了相关的录制及拍摄工作时间表后,应提前 3 周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秉承诚信原则予以接受,不得无故拒绝或迟延响应。乙方应于合理的期间内,将艺人的行程表书面通知甲方,以供甲方确定工作时间。如果乙方在依上述规定提供给甲方行程表后,艺人行程表有任何变动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4.2 乙方应配合本代言方案, 尽力协调打榜宣传事宜, 期间为产品上市前后 2 个月为执行期限4.3 乙方保证艺人,在本合同期间,会以最大努力以其行为及言论提高甲方及“ ”产品的形象,且不会做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及“ ”产品 的行为或事件,艺人应尽其最大努力使其保持适当的言行以促使“宣传计划”之成功 。4.4 乙方保证艺人将在“相关工作”中持有和食用“ ”。乙方保证,艺人在本合同期间,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持有或食用“ ”,并且不会在公开场合持有 以外的零食。第 5 条 保证及赔偿5.1 乙方同意并保证
6、下列事项:(1)应负责使艺人将以最佳专业技能、充分的合作意愿和良好的工作态度,配合甲方及其广告代理商等工作人员履行“工作” ;(2)乙方已经艺人正式授权,具有完全的资格作为艺人经纪人,并且将促使艺人尽力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明文件证明乙方有权成为本合同一方合法地代表艺人承诺受托并提供“工作” ;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且在本合同期间将不会发生任何可能使艺人无法提供甲方“工作”或致使无法依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等的任何限制或禁止之情形,乙方同意,将保证艺人签署本合同附件“声明书” (广喜:请提供声名书样本) ,以证明乙方有绝对权利代表艺人签订本合同;(3)艺人所提供的服务和有关数据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5.2 在本合同期间或延展期间内,如有任何第三方声称或依其与乙方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而禁止艺人参与制作“电视广告”和(或) “宣传品”或以甲方的“电视广告”和(或)“宣传品”侵犯其权利为由,提起任何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从而导致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区域”内使用“电视广告”或“宣传品”之权利受到限制或因此使甲方受到任何损失、损害及支出时,乙方应负责全额赔
7、偿,并应负责使甲方免除所有因此所产生的责任,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合同第六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计算甲方因该等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甲方同意,如收到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上述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将实时通知乙方。5.3 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导致甲方受有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等时,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并应负责使甲方免除所有因此所产生的责任,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合同第六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 天灾人祸及不可抗力之原因不在此限。计算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5.4 甲方同意并保证下列事项:(1)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艺人”于“电视广告”及所有其它相关工作制作期间的安全与健康,并会让其代理公司为“艺人”在“工作”期间的 6 个工作日购买价值_人民币(或等值其它货币)的人身安全保险及医疗保险,乙方及艺人均同意遵守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规定之保险赔偿条款,如艺人为甲方工作时因工作环境因素受到任何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时,应依照该等保险
8、赔偿条款执行。在上述保险期间,艺人的所有的非甲方或甲方的广告代理商安排的活动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2)“宣传计划”的全部或部份,均不得直接使用于“ ”产品以外的任何其它产品。(3)如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等时,甲方应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并应负责使乙方免除所有因此所产生的责任,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合同第六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第 7 条 酬金7.1 甲方同意在下列情况和条件下,本合同的酬金为人民币 元整 RMB - Net (简称“酬金” )(不包括所有的 ”乙方” 和“艺人”- 的营业税,所得税):(1) 本合约所定订之广告使用及所有“宣传计划”之范围限中国大陆地区 (不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澎金马);若要于其它地区播放, 须另行协商酬金, 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 不得在其它地区播放。(2) 在本合同期间,艺人不得于“使用区域”从事、接拍、赞助或同意所有膨化食品及竞争品牌的广告代言或促销工作。此外,在本合同期间,艺人亦不得出现、或参加演出、或主持任何与甲方在妙脆角产品上有竞争关系者所独家冠名或作为主要赞助商的电视或电台节目或
9、其它公开场合。唯于双方签约前所签订的演出(演出列表见附件)则不在此限,所有上述不在此限的演出必须列在此附件中。如艺人出现、或参加、或主持其它膨化食品作为一个次要赞助商的节目或其它公开场合,或艺人出现、或参加、或主持在此合约签订前签订的演出时,艺人不得手持、或食用其它膨化产品。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防止以艺人为主之影片、照片、肖像、报导、录音、姓名等被利用于该等电视或电台节目或其它公开场合中。但本合同双方可以就上述情形之例外情况,另行以协议规定。7.2 本合同第 6.1 条规定之“酬金” ,应由甲方分下列三期支付:(1) 在本合同生效后, 且乙方提供了其在香港的港币银行账户,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港币 xxxxx 元整;(2) 于艺人按照本合同第 1.1 条的规定完成了 “电视广告” 后六个月内, 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港币 xxxxx 元整;(3) 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港币 xxxxx 元整。 7.3 上述酬金所示金额,应为甲方支付乙方的金额,甲方并应依乙方指示将其汇入乙方指定的香港港币银行账户。除本合同的第 8.2 条第(1) 、 (2) 、 (3)或(4)项规定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情形外,甲方均不免除或减少其依本合同履行给付上述酬金的义务。本合同双方均理解,甲方应依乙方指示将“酬金”汇入乙方指定的香港港币银行账户并支付有关“酬金”的“向境外支付服务费预提所得税” 。 乙方最终将收到“酬金”的全数金额。第 8 条 著作权及使用权8.1 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完成或未完成的“电视广告”及“宣传品”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胶片、底片、印刷版模、与制作“电视广告”及“宣传品”相关之物品及文件,及艺人因“宣传计划”而产生之照片、肖像、画像与其它作品等,其著作权及所有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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