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位明星起诉网友侵害名誉权,“粉丝骂战”引发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显示,在审理的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被告有七成为30岁以下的青少年,案件多因“粉丝骂战”引起,背后牵扯着明星们巨大的流量利益。
个别粉丝的行为方式畸形、极端:有人制作明星遗像、“炒黑料”等;有人将明星偶像视为自己生活的全部,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偶像的行踪、窥探其生活,甚至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还有人将大部分学习生活经费用于购买宣传广告位、应援产品等,追星方式求新、求异、求奢趋势非常明显。
部分公众人物未承担起正向引领公众的社会责任,社交平台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言论管理机制,另外,粉丝群体化、网络化、组织化催生的网络空间亚文化与新业态,都为网络失范行为提供了土壤。
通过审理一系列网络言论侵害名誉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
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任何自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对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自媒体的侵权责任程度应综合考虑自媒体的言论传播范围及影响力;饭圈“黑话”“影射”亦构成侵权;为网络侵权言论求“打赏”、构成违法所得的,法院可予以收缴;特定情况下,对明星粉丝的侮辱亦构成对该明星的侮辱;公众人物应对就其业务能力的合理批评予以容忍,等等。
名誉权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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