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出品方能否任意以明星主创作为吸引投资的噱头?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一部好的电影离不开一个高质量的剧本、离不开优秀的主创团队,这是许多非电影行业从业者都知道的道理。其中,电影导演、主演对于电影的影响力尤为重要,甚至许多观众在了解一部电影故事内容之前,首先会关注该电影由谁导演、由谁主演。因此,作为电影行业从业者,一部电影的发起方、出品方,几乎没有理由不知道好的导演和演员对于一部电影的重要性。在此前提下,若一部电影的出品方以一线导演、演员等一众明星主创团队作为招纳投资的噱头,但在之后实际履行中却与此前的宣传完全不符,此种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中就涉及到此类问题。在该案当中,笔者的当事人为投资方,相对方为某部电影的制作单位、第一出品方。在电影商务策划书当中明确表明该电影以我国真实发生的一场自然灾难为故事背景,以知名导演和演员作为主创班底,并对前述导演和演员展开了介绍。投资方在拿到这份电影商务策划书后,对导演和演员阵容产生了相当高的期待,并基于对导演的信任产生了投资意愿。但之后投资方发现,该导演在其个人微博上公开辟谣,表示与此电影项目无接触无关联。据此投资方认为出品方存在欺诈,并找出品方协商。出品方表示,该电影会聘请更适合的导演,会有更好的导演和演员,并拒绝退还投资款。电影召开新闻发布会后,在发布会上公布的主创人员,从导演到演员均与此前宣传的不相符合,知名度和影响力亦不相当。后投资方再次联系出品方,要求出品方退还投资款,出品方却仍然以项目仍在运作当中,投资款不能任意撤回,以及电影未正式开拍,最终的主创人员均未确定等理由,拒绝返还投资款。
本文认为,出品方的此种做法显然属于欺诈,且该种欺诈主观恶性较强。首先,出品方在最初并未接洽某导演的情况下,直接以该导演名义进行宣传吸引投资,但实际上并未与相关人员有过接洽,该行为显然已构成欺诈。其次,在导演官方辟谣后,出品方仍然以正在接洽和谈判来搪塞投资方,并且以电影投资后不可轻易撤资为由拒绝退还投资。再次,当主创团队亮相新闻发布会后,出品方却再次否认电影主创人员变更的事实,以电影尚未开拍,最终人员并未落定为由,拒绝承认存在欺诈行为。从签订合同到召开电影新闻发布会近一年半的时间,该时间已经达到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拟上映时间。然而电影出品方却以电影仍在筹备中为由,拒绝返还投资款。从签订合同之时到拟定上映时间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出品方对于电影的推进过程极度缓慢,且在最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的演职人员与最初的宣传极不相符。在此基础上,出品方仍然以电影尚在推进中,演员仍在洽谈作为抗辩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此外,先前宣传的电影导演亦在微博上公开表示与该项目无洽谈无关联,综合来看,电影出品方利用明星导演和演员阵容吸纳投资的目的十分明显,当实际与宣传内容完全不符之时,应当认为,出品方的行为已然构成欺诈。即使其拒绝承认存在欺诈,并以尚在洽谈作为抗辩,亦应当提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加以佐证。但当该导演已经公开声明与该项目不存在洽谈之时,出品方的证明基础已然不存在。即便到争议发生之时,出品方联络相关主体进行洽谈以期挽回局面,也无法改变签订合同之初的行为属于欺诈的事实。同时,在电影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导演及演员等主创人员,从行业惯例和生活常理的角度亦可以理解,出现在该电影新闻发布会上的演职人员绝非与该电影毫无关联,且明确表示为电影导演为某导演,该批人员应当为电影确定的主创班底。此时,若出品方再以电影并未实际开机主张最终人员并未落定,一切人员均在洽谈当中显然与其实际行为自相矛盾。据此,电影出品方行为和宣传矛盾,前后的言论亦不一致,投资方完全有理据认为出品方的行为构成欺诈乃至于涉嫌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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