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表情包”的侵权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4-12-09 07:05

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的纪春生瘫在沙发上,由此诞生了“葛优躺”这一经典表情包,“葛优”一副生无可恋的模样成为网民们表达内心情绪的符号和工具,在社交媒体上被广泛使用。许多企业和新媒体平台以此蹭热点或进行商用营利,由此招致不少侵权纠纷。如2016 年,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使用该表情包做广告,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并责令该网站赔偿7.5 万元及赔礼道歉;①2022 年,浙江省永康市国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样由于未经获得授权就使用了14张载有葛优肖像的剧照进行商业宣传,最后向葛优赔偿了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7300 元。②查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几年来涉及以“葛优”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有上千件,涉及“葛优躺”表情包纠纷的有600余篇文书,且胜诉率接近100%。

2023年2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B站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关联案件为葛优与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葛优,详情未公布。但据相关人士称,这或许与二创视频涉嫌商用相关,在B站官方出品的剪辑平台“必剪”App上,有不少关于名人的“热梗贴图”,其中,“葛优躺”也在列,B站以及相关up主们或面临集体被诉的情况。此前,葛优方表示“葛优躺”照片可以调侃,但不能成为商业活动,没有经过允许情况下进行经营性宣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3月16日,昆明航空发文承认7年前未经葛优许可就在其微信推文中使用了“葛优躺”表情包,侵犯了葛优先生的肖像权,因此特地发布致歉声明。③由此,该表情包的侵权问题再次引人关注。

实际上,“葛优躺”类明星表情包案还有很多,从众多的名人表情包侵权案来看,使用已经作品化了的名人肖像,不仅涉及侵犯明星本人的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名誉权,还可能侵犯肖像照片的版权。

一、使用名人肖像制成的表情包可能侵犯明星本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我国民法典第1018 条和第1019 条指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便是影视作品,其人物肖像权也归明星所有,凡是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传播他人肖像的,原则上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行为。如前所述,艺龙网和B站的行为都属于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名人肖像进行营利而侵犯了名人的肖像权,其中艺龙网不仅使用了7幅葛优肖像图片共18次,还特地提到了“葛优”的名字,其宣传内容与该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有关,明显构成了商业性使用,这就有可能会侵犯到葛优的姓名权。我国民法典第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否则将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二、不合理使用名人表情包,还可能侵犯明星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表情包使用者在新媒体平台以恶搞、丑化等方式制作表情包,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都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表现,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演员周杰在《还珠格格》中扮演的“福尔康”这一角色,被网友们恶搞成各种表情包:“大鼻孔”“伸手咆哮”“尔康手”。周杰虽没有起诉,但他在接受《立场》节目的采访时明确表示,“这是一种不尊重、失尊严、失身份的行为,是一种丑恶的内心表现,也是一个道德的变种的败坏。”④演员张翰也曾在湖南卫视《新闻当事人》节目中表示,网友恶搞表情包给他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有时要靠安眠药才能入睡。可以看出,这些恶搞名人表情包的行为已经极大地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

相比普通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无论是其隐私权还是肖像权的保护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让渡了自己的一些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名人就没有隐私权或肖像权,而是说针对公众人物的肖像,可以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使用。不专门恶搞丑化侮辱名人肖像、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单纯用来表达情绪的使用名人表情包的行为可以被允许,而一旦涉及营利和侮辱性内容,就是在侵权的边缘试探了。如果葛优是一个普通公民,那么这个权利的限制就要更高一些,无论是什么形式和性质的使用都要提前取得肖像本人的同意才可以。

三、在制作和使用名人表情包的过程中,还可能侵犯到名人肖像照片的著作权人、影视剧著作权人的版权权利

2019年,随着电视剧《都挺好》的热播,苏大强这一角色迅速走红,苏大强系列卡通动画表情包也迅速风靡于网络中,各大电视节目、商家广告、微博营销号还争相改编苏大强表情包。那么,网络用户和商家使用该表情包,被侵权的是谁呢?

苏大强这一人物形象是《都挺好》制片方的产物,如果该表情包要进行商业化使用,需首先经得原著作权人(《都挺好》制片方)的同意;其次苏大强卡通形象的表情包是由自媒体人刘某创作的,其中融入了她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进行商业化使用之前还应该取得刘某本人的授权同意;最后,无论是使用苏大强剧中形象进行宣传还是使用其卡通形象,其原型人物都是倪大红,因此在广告文案或衍生产品中使用该表情包之前还应得到倪大红本人的同意(剧组进行电视剧宣传的情况除外)。刘某制作苏大强的卡通形象表情包之前并没有取得《都挺好》制片方以及倪大红本人的同意,当网络用户在传播这些表情包时,刘某曾表示对自己的版权“并不介意”,但实际上侵权创作的作品,作者是被排除在版权权利之外的。刘某的行为不仅涉嫌侵害了倪大红本人的人身权利,还可能侵害了《都挺好》制片方的版权权利。

总之,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表情包”这一有趣事物,在创作和传播名人表情包过程中必须绷紧法律这根弦,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因为一时兴起而侵犯名人的相关权利,甚至招来诉讼纠纷。

注释:

①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

②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

③《昆明航空向葛优致歉:7年前未经授权用照片做配图》,腾讯网。

④《周杰对“尔康表情包”很愤怒:“这是一种丑恶的内心表现”》,新浪财经。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广播影视与新媒体研究院院长、教授陈笑春,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刘欢、武亚楠

来源:《法治新闻传播》2023年第三辑

网址:名人“表情包”的侵权问题分析 http://c.mxgxt.com/news/view/1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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