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国SM公司系列解约事件学到的“解约法宝”

发布时间:2025-05-10 00:23

作者|娱乐与传媒专业组 张竹月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之前黄子韬父亲的一条微博坐实了儿子与韩国SM公司解约的事实,自此,黄子韬成为继吴亦凡、鹿晗之后第三位提出解约的EXO成员。在这种没有硝烟的战争中,鲜肉们可以全身而退吗?借用一句流行语:“我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和你之间的套路。”从韩国娱乐公司大佬——S.M.Entertainment的系列解约事件中我们看看是否可以看清其中的套路。

SM公司是韩国规模及实力、知名度和影响力最大的娱乐公司,同时也是韩国极具争议的娱乐公司,自2001年起,继H.O.T成员解散后,神话组合、东方神起、super junior、少女时代、F(X)、EXO等影响力很高的组合也出现成员解散的现象。其解约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三点:看不到个人发展希望,遭遇不公正待遇和条约,工作量大但收入提成少。网传吴亦凡解约是因为疑似患有心肌炎,此次解约只为保命,并公开了吴亦凡的医学检验报告单和吴亦凡医院挂号排队的证明。黄子韬从出道开始身上就出现了很多伤,有些伤甚至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期。

案例说法:

东方神起原成员金俊秀、金在中、朴有天(JYJ)在2009年7月向韩国法院起诉SM公司,提出临时处理申请,要求法院终止他们与SM的专属合同的效力。SuperJunior前中国成员韩庚随后在同年9月同样以“合约效力不存在”为由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吴亦凡及鹿晗均以“合约效力再确认”为由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可以看出几个起诉案件尽管在措辞上稍有差异,但是均以主张双方合约无效为目的。那么可以考虑一下,为什么艺人均不提起解除合同,而提起合同无效诉讼?

原因在于:如果提起无效之诉讼,一旦胜诉,则明星无需向被告支付任何解约金或赔偿损失,即可换得自由身。事实上,JYJ、韩庚在与SM的合约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判决无须向SM公司支付任何赔偿金。

而如果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则原告面临两种不利的裁决:

1、法院判决不得解除合同;

2、法院判决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明星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则需赔偿因解除合同给被告带来的经济损失,或者按合同支付数额巨大的赔偿金。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按照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讼进行,诉讼结果起诉方会是完胜,即便败诉,明星也可再行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

解约后遭封杀,破解封杀有奇招:

为了扼杀寻求自由的JYJ三人的艺术生涯,2010年11月,SM公司和韩国大众文化艺术产业联盟曾私下商定封杀JYJ三名成员,向26家公司发出公文。要求限制三人出演节目和发行专辑,其中包含JYJ的唱片发行商韩国华纳唱片。最终,JYJ三人在2011年2月获得韩国法院向SM公司下达的“间接强制命令”,要求SM不能妨碍JYJ的活动,如违反此规定,SM公司每次需支付2000万韩元。同样,如果SM公司采取措施封杀吴亦凡,鹿晗,黄子韬三人,他们也可以选择向韩国法院申请间接强制命令,以解除其封杀。

其实就明星与国外公司解约这件事情来说,这根本没有谁胜谁负一说,因为即便被告胜诉,也不可能再将艺人召回,因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然而明知结局不可改变,经纪公司却在面对艺人的解约请求时仍固执得不愿撒手,这是一种挽留还是以儆效尤?不管怎么样,每个人在不同的阶段都有不同的选择,作为吃瓜群众还是希望事情可以得到最优化处理,尊重每个艺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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