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粉丝群体网暴他人,偶像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12-09 08:26

本文系真实案件,案中人名皆为化名

案例来源:湖南高院《粉丝群体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厘定》

声明:作者专属原创文章,无授权转载抄袭行为一律追究到底!

引言

“崇拜偶像是为了追求内心的自我价值,而非单纯的模仿他人。”

偶像作为一种被人模仿、追捧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盏指路明灯,但更多的借助明灯的光去找寻自己的路,从而变得更加优秀。

现实中很多明星、网红因为其耀眼的存在,引得一些粉丝争相模仿,这种情况十分常见,大多数情况下粉丝理解并尊重,但有一些极端现象和极端粉丝的出现,引起多方网络混战。

这种情形下,粉丝对偶像的模仿构成侵权吗?偶像对粉丝的辱骂、网暴,是否构成侵犯其名誉权?之后粉丝的网暴行为,偶像是否需要担责?最终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案例一:

家住广东的廖小青是一名拥有40万粉丝的网红博主,身材高挑衣品独特,经常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穿搭,并且分享自己的服装店铺。

2022年朱倩倩作为粉丝购买了许多同款衣服,但到货后发现衣服的价格和质量不成正比,失望之余便开始自行购买别家店铺同款,并发布在平台上,但被廖小青发现后认为,朱倩倩不但模仿自己,还不在自家店里购买,侵犯了她的利益。

廖小青在对方账号下评论讽刺,粉丝纷纷维护偶像痛骂朱倩倩,朱倩倩受到了粉丝的网暴、辱骂,朱倩倩心中气愤,自己只是日常生活穿,没有其他目的,况且身为偶像,为何要带领粉丝侮辱一个普通人?

廖小青发布一篇文章直指朱倩倩恶意模仿,并捏造了朱倩倩目的不纯,恶意借此盈利,朱倩倩被不明真相的粉丝大肆侮辱,气愤之下朱倩倩直接一纸诉状将廖小青及廖小青的粉丝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赔偿。

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规定:“偶像对粉丝具有控制力,对粉丝群体具有控制义务,应对粉丝群体行为承担责任。”

此案中,朱倩倩基于爱美心理,以及对偶像的崇拜,模仿了廖小青的穿衣风格,而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一些同款衣服,所以朱倩倩不构成侵权。

反观廖小青因为朱倩倩不买自己的衣服,恶意中伤他人,并且故意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号召粉丝一起对朱倩倩进行网络暴力,甚至为达目的编造一些对朱倩倩不利的谣言。

其主观上带有明显恶意,行为也触犯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关系,因此明显侵犯了朱倩倩的名誉权。

其次,廖小青直接导致了粉丝对朱倩倩进行网暴的结果,她对粉丝的网暴行为不但不约束,反而纵容粉丝对朱倩倩的网暴,造成了朱倩倩身心受到伤害,应该为此负责。

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判处廖小青删除评论,并且书面道歉并赔偿朱倩倩此间的一切合理支出,共计1050元,驳回了朱倩倩其余诉求。

案例二:

2008年,在湖南某中学念书的丽丽痴迷追星,正逢偶像剧热播,学校中有许多跟她一样的粉丝,都喜欢剧中的一位女演员,丽丽花重金购买了许多与偶像相关的“周边”,并随身佩戴。

李某同为粉丝,但却在偶像发布的动态中看到,“周边”只有300份,并且有特殊纹样,让大家不要购买到了盗版,李某随后查看了丽丽的周边,发现她的“周边”并没有纹样,便自认为丽丽是因为虚荣心购买了假货。

李某认为丽丽侮辱了粉丝的名声,当即对丽丽进行辱骂、殴打,并且还将丽丽的“周边”毁坏,丽丽无辜遭受一顿打,冲明星留言,明星看到后及时劝阻,但李某不听,仍旧对丽丽进行侮辱。

丽丽不堪折磨,将事情告诉家长,父母直接将李某和明星全都告上法庭,认为一切的源头都是因为明星而起,她没有管好粉丝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和赔偿。

案例分析:

此案属于基于粉丝侵权的偶像特殊侵权,丽丽身为明星的粉丝,因为对明星的喜爱购买了一些明星的周边产品是人之常情,但因为年轻被不良商贩欺骗买到了假货,本身也属于受害者。

李某得知丽丽购买的是假货后,非但没有同情,反而主观恶意揣测丽丽是因为虚荣,认为丽丽丢了粉丝的脸,站在道德高地上对丽丽进行批判,不仅言辞上辱骂丽丽,甚至还造成一些实质伤害。比如殴打、损坏他人财务等。

李某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但丽丽父母的诉求是明星也需要一同承担责任,基于此案,明星并不知情,虽然发布的动态中令李某产生恶念,但主观行为上是为了避免粉丝上当受骗,本意并不是为了引到粉丝网暴、侮辱他人。

而李某犯下错误时,明星同样不知情,当丽丽将事情告知后,明星明显有一个劝阻行为,实际上履行了对粉丝群体的控制义务。

当偶像对粉丝的行为不存在积极诱导,只是没有及时履行控制义务时,偶像构成特殊侵权,而此案又特殊在,明星劝阻过,但李某并未听从。偶像明显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所以不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已知案情,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而明星作为不知情一方,并有劝阻行为,驳回了丽丽父母的这一诉求。

结语

在百花齐放的网络背景下,偶像粉丝已经成为了一个庞大的、有组织的群体,他们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引发一些社会矛盾,而健康的偶像和粉丝的关系,是互利互惠的共生关系。

网络世界良莠不齐,不乏一些居心不良的劣质“偶像”利用粉丝的喜爱与同情,肆无忌惮的做着伤害别人的事情,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后,因为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而导致受害人往往吃了哑巴亏。

擦亮双眼有明确的是非观,不要成为“劣质偶像”手中的那把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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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粉丝群体网暴他人,偶像要担责吗?》一文源自裁判文书/新闻报道,当事人系化名;图片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搬运抄袭必究!

网址:以案说法:粉丝群体网暴他人,偶像要担责吗? http://c.mxgxt.com/news/view/10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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