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广告代言合同
由于艺人有非常高的社会形象地位和影响力,许多商家都会选择通过签约艺人来为广告代言以最快渠道获得收益和提高自身品牌影响力。艺人代言作为通过利用艺人明星的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一种营销方式,艺人需要与商家签约广告代言合同后才可以为其提供代言服务,以免合作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无法依法解决。
一、 艺人广告代言法律规定
【虚假广告发布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15日后,明星代言广告将更慎重。因为根据新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消费者找不到其购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回其损失时,可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平台索赔。与此同时,明星等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民法通则》中则规定了明星代言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很显然,明星代言行为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明星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 艺人代言合同纠纷
谢娜在之前所属的经纪公司——春秋鸿文化公司时,与中电
通信公司签订的一份代言合约。按照这份合约,谢娜为该公司的一款手机代言,但代言结束后,对方不但没有按合约全数支付代言费用,还未经允许私自将谢娜的形象用于另一款产品的广告宣传中。谢娜当时所在的春秋鸿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中电通信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剩余的代言费用24.6万以及违约金41万元人民币。
根据代言合同规定,中电通信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谢娜代言费用及未经同意用于另一款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属于侵权及违约,应当给予道歉并赔偿。另外,在明星形象使用期限届满,厂商应停止使用所有与明星有关的广告宣传,这种义务属于厂商应承担的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的通知、保密、协助等后合同义务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上述法定、约定的后合同义务不当行为。后合同义务属于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厂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代言合同中的商业秘密
艺人方在与品牌方合作的过程中难免会接触到品牌方的生产工艺、配方技术等内部机密,为此,品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要求艺人方保守在代言活动中知悉的品牌方的未公开信息。若因艺人方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品牌方的未公开信息泄露,造成品牌方损失的,艺人方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代言合同涉及的方面千变万化。为此,品牌方与艺人方或其经纪公司签署代言合同时,不仅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应该事先了解娱乐行业相关的行业惯例与商业实践,以求最大程度减小谈判成本,促成代言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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