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律师必读:艺人经纪合同全解析
娱乐法律师必读:艺人经纪合同全解析
最近,我发现一些朋友对娱乐法产生了浓厚兴趣,但不知道从哪里开始学习。作为过来人,我决定分享一些关于「艺人经纪」的基础知识,特别适合那些对娱乐法感兴趣的新人律师和经纪人。
艺人经纪其实是娱乐法律师的入门必修课,并不难。这个系列将涵盖经纪合同、艺人人格权、艺人商务、非诉与诉讼服务等内容。可能需要30篇笔记才能写完,但如果你能看完,应付这个领域的大部分业务应该没问题。
今天是「艺人经纪」系列的第01篇✨
首先,了解一下我国艺人经纪的发展模式:
从保姆型经纪到明星工作室,再到股份制、合伙制,最后发展到养成+泛娱乐大平台模式。(ps: 平时可以多看看行业报告,了解最新动态。)
以前,行业内签订的合同大多不规范,许多经纪人是以个人名义与艺人签约的。大家可以参考宋*儿与前经纪人的那个案件 [案号:(2018)京 01 民终 4897 号],对方就是以个人名义与宋签约的。这个案件在我之前分享的案例报告的第617页也有收录。
如今,签订的经纪合同日渐规范和冗长,一般分为独家/非独家、全约/分约/共享约几个类型。
所谓独家/非独家,是指是否享有独家经纪代理权。全约是指其享有全部演艺领域的经纪代理权,而分约是指如商务、唱片、影视等领域分别签给不同的公司。
共享约常见于选秀节目中,由选手、原经纪公司、平台三方在参赛前共同签订,一般是约定平台与原经纪公司在出道后几年内共享对该艺人的经纪代理权。
关于经纪合同的性质及解除权,我建议大家直接去看刘承韪老师写的《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那篇文章。简要来说,现在实践中大多是认定演艺经纪合同属于混合性质的合同,且双方无任意解除权。在达不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时,鉴于经纪合同一般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且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所以当艺人主张解约时,法院通常会予以解除。
当然,鉴于越来越多的Kol被无良经纪公司所坑,现在许多Kol也开始只签商务代理约。这种合约具有几个特点:
一般经纪公司只为Kol提供商务洽谈、对接服务,并从中抽取一定分成;
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除经纪公司对接的商务资源,Kol也可自行接洽相应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字数有限,先分享到这里。希望大家多提意见,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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