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禁制所谓“劣迹”明星之现象评析
一、引言
近年娱乐明星涉黄赌毒等劣迹行为频传。2014年9月29日,广电总局就明星劣迹行为特下发通知,暂停播放涉黄赌毒明星主创之作品,并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此次禁播令虽受到较多民众支持,但仍有受众认为影视明星及其作品的去留,应由市场自行决定,政府不应过多干涉。本文结合网络讨论与自身观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此次“禁劣令”的原因进行探讨。
二、明星影响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正确传递
明星劣迹行为之所以受到社会诸多关注,主要原因在于明星不是普通民众,其自身行为对社会文化价值具有深刻影响。
1、充当影视作品中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递的载体。随着中国电视覆盖率提高,电视在中国大陆接触率已高达99.5%(至2013年12月),成为民众接触率最高的媒体。电视节目也成为了向民众传递正确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与日常行为示范的最佳选择。影视作品作为国家精神文明的重要产物,明星在其中所发挥的传承文化、传递正确思想道德及价值观念的作用尤为重要。明星是正能量的化身。透过荧幕,明星与受众之间建立起信任、榜样的关系,其行为举止也成为不少受众心中认可的社会正确行为准则。娱乐新闻的发展也使民众对明星的关注加深,要想将明星戏里戏外的生活分开看待,已然是件难事。明星的示范作用仅靠戏中角色演绎是不够的,现实生活中的行为示范也同样备受关注。所以,对明星个人行为的约束与匡正,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进程。明星吸毒、嫖娼等劣迹行为,不仅使原本影视作品所要传递的正确社会文化价值观念得不到有效的示范效应,削弱了影视节目教育、引导受众的功能。而且,明星劣迹行为与戏内正能量化身形成强烈的反差,也给受众一种不良的抵触。例如,有些明星戏中是国民好女婿,而真实生活中却出现了婚外恋、嫖娼等有失伦理道德的行为;有些吸毒明星更曾担任禁毒形象大使。这种强烈的对比,不仅不能使正确道德观念得到良好的宣传,甚至会造成负面效应。
2、明星行为对青少年文化价值观的塑造作用。青少年的文化价值观尚未形成,其生活中的行为举止均处在模仿与摸索中。对于面临行为、价值观念塑造,又恰逢叛逆期的他们,明星偶像的行为举止更容易被其接受。因此,明星在提供娱乐、向受众传递文化价值观念的同时,还兼当青少年行为、文化与道德教育的老师。于老师而言,师德尤其重要。如果教授者自身道德败坏,行为有失,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学生。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其成长教育问题不容轻视。加强对明星艺人个人品行道德的培养与监督也成为青少年教育环节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德艺双馨”便成了明星应具备的基本要求。政府对涉黄赌毒等劣迹明星的规制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的。
三、娱乐行业对艺人规范机制欠缺,明星社会责任意识薄弱
影视经纪公司是明星制最大的经济受益者,也是孕育明星的场所。按理说,影视经纪公司对明星的监督教育是最为直接有效的,也是娱乐圈自我净化的最佳途径。然而,影视经纪公司挖掘一个普通民众成为演员,再将普通演员推向明星道路,可谓是经营谋划多年,投入不少人力物力财力。面对明星丑闻劣迹行为,影视经纪公司虽“恨铁不成钢”,却也不忍见其断送星途。同时,很多公司依靠明星作品及广告收益存活,明星的倒台意味着“摇钱树”的枯竭。公司不仅将减少大笔收入,甚至面临经济危机。因此,历年来影视经纪公司面对明星丑闻,多通过危机公关来对其进行“解救”。
在风口浪尖时期,明星或被安排外出度假等,而影视经纪公司则忙里忙外为其善后。犯事-法律制裁(行为触犯法律时)-曝光-公关处理-召开道歉记者会-消除影响,似乎成了明星劣迹丑闻的一道常规程序。甚至有些明星将丑闻当做炒作资本,借助媒体增加曝光度。其劣迹丑闻不仅没有使其星途受到影响,反而出现“身价暴涨”现象。这种畸形的娱乐圈发展模式,使不少演员将丑闻劣迹视为上位管道。“丑闻是福非祸”的错误认知在娱乐圈内滋长。此外,影视经纪公司及明星为其劣迹行为寻找借口,或称缓解压力、寻找灵感等。这种言论的传播,更造成一种错误的示范——黄赌毒等能够缓解压力,找到灵感。
影视经纪公司包庇旗下劣迹明星,娱乐行业内也未形成统一认可的监督机制。鉴于娱乐界对艺人行为规范机制的缺失,若放任影视经纪公司此类作为,只会让明星更不重视自身行为道德修养与自我约束,让劣迹丑闻者更有恃无恐、不加悔改,劣迹丑闻频频传出,更甚者出现反复吸毒及扬言“不后悔吸毒”等情况。
四、媒体对明星劣迹丑闻报道存在弊端
除影视经纪公司,与明星接触最多的当属大众传媒其对明星行为也具有监督的职能。但部分媒体为吸引受众眼球,报道中出现了从利心理与从众心理,对明星劣迹报道,存在诸多弊端。
1、报道未尽教育、警醒职能,走向娱乐化。大众传媒是社会消息主要来源,且对社会各行各业有着监督、警醒作用。其言论引导着社会舆论的走向及影响民众关注重点。把握好正确舆论方向及尺度是媒体职责所在。面对明星黄赌毒等行为,因其社会影响不同一般,媒体更应在准确传递消息的同时,承担起教育与警醒民众的责任。
然而,从近几年明星劣迹丑闻报道中来看,媒体虽及时向民众传递明星劣迹行径,但在报道内容上,更多是将其当做娱乐新闻来处理。大篇幅的新闻版面围绕着与劣迹丑闻明星相关的人事物做文章。如,嫖娼事件中更多关注事件中卖淫者的信息、嫖娼者的夫妻关系,少见媒体将报道中心放在对黄赌毒等行为的批评、教育及警醒民众等方面上。一部分媒体的行为已偏离了媒介引导、警醒大众的轨道,而走向了纯粹的娱乐化。
2、成为影视经纪公司危机公关的助力。媒体与影视经纪公司共同造就明星,在明星劣迹丑闻事件中,一些媒体也成了劣迹明星危机公关的鼎力助手。部分媒体在明星丑闻后续事件报道中,运用不少看似客观,实则为其“说好话”的内容以求大众对劣迹明星态度的改观。如劣迹明星犯错后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或在家研读书籍等良好表现,并引导受众“给犯错明星一次改过的机会”。
3、对错误言论不加监督与纠正。互联网时代,人人可以发表言论,且传播速度广而快。媒体对网络上的言论约束也相对放松,使得一些错误舆论导向在网络上散播而影响大众的视听。不少明星涉黄赌毒被抓后,其粉丝便在网络上发起“吸毒乃个人爱好,吸毒无错”、“嫖娼有理,买春光荣”等违背伦理道德与法纪的言论。这些错误舆论导向不仅对社会道德伦理与法纪发起挑衅,也扰乱了大众的道德、法律观念。媒体对网民此类错误舆论不加匡正,甚至有些媒体还进行附和,更是加大了其错误舆论的危害。
五、民众道德素养不均,对明星劣迹行为难以形成坚定的抵抗力,易造成对法律与道德的忽视
黄赌毒因危害社会安全而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为中华民族社会道德伦理所耻。但不少粉丝面对自己偶像时往往是疯狂的,丧失应有的是非标准。明星偶像是粉丝的精神支柱,粉丝们不能容忍偶像被社会唾弃,更不允许其被冠上不好的说辞。当面对偶像犯错时,粉丝们会为其寻找借口以安慰自己并坚定对偶像一如既往的拥护,甚至借由网络集结粉丝群来捍卫偶像。现下每个明星背后均拥有成千上万粉丝。粉丝对明星无条件宽容与放纵,使其更无视道德与法律的存在。同时,粉丝毕竟也只是大众中的少数,其意见不能代表广大受众的民意。市场与政府更不能因少数人的宽容而忽略了多数人的利益。
此外,民众对与自身无直接关系者通常抱有观望的态度。对于不是自己偶像的明星出现劣迹行为时,也只是凑热闹而默不吭声。如此,大众的沉默便助长粉丝的声音,阻碍市场与政府对劣迹明星应有的规制。
六、政府对影视业从业者规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广播电视产业需要规制。石长顺,王琰(2008)指出,政府规制的主要对象是自然垄断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因占用稀缺资源而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市场特征。自然垄断市场中的“市场之手”相对于其他产业来得“无力”。因此,随着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政府对其规制也就自然形成。明星是广播电视产业的核心灵魂,对其规制也成为政府规制广播电视产业的一个重要内容。
2、补充相关法律威慑力不足之处。大陆对黄赌毒个人行为一般适用行政管理规范,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至于刑罚的适用条件,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的严格。因此,对涉黄赌毒个人行为的处罚也相对较轻。无论从拘留时间还是罚金,其威慑力均较弱。这无形中也放宽对明星的约束。因此,政府需借助国家与宪法赋予的相关权利,对明星劣迹行为进行有效的严格管制。
七、结论
总而言之,广电总局禁止劣迹明星参演影视节目与作品是由多种原因交织而成的结果:明星对社会具有重要影响,不少明星却不能做到自我约束,影视经纪公司和媒体均未能尽到监督与教育职能,民众因喜爱明星而失去是非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惩处力度过轻、威慑力不足。广电总局采取禁劣措施,不失为当前明星劣迹丑闻频发的应急之策。只有各方面均始终谨守本职,才能加速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而各方面也能获得更多的自由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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