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镇宗状告厂家索要精神赔偿 获4万创最高记录
精神赔偿5万封顶 对名人太低?
代言的浙江能达利衬衫产品合同早已到期,可自己的形象却还被厂商和商场用作宣传,演员汤镇宗于是将厂家和商家告上法庭(本报曾作报道),在获得了4万元这个国内最高民事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汤镇宗再次将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其肖像图片打广告的成都金沙西单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赔偿其各项损失40万元。日前,青羊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本报记者蔡小莉
特殊个案 精神赔偿获4万 汤镇宗创下记录汤镇宗曾为浙江能达利代言,双方的肖像权合同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之后,汤镇宗发现对方在厂区及产品展示区内还在使用他的肖像图片,而且成都荷花池大成市场的能达利专卖店也挂着他的巨幅照片。2007年5月30日,汤镇宗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家、商家共同赔偿49万元损失。
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决能达利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报纸上向汤镇宗赔礼道歉,支付汤镇宗12443元的经济损失,以及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了解,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创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今年2月,成都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未经许可用肖像 汤镇宗再上法庭2006年10月,汤镇宗的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发现,成都金沙西单商场外墙广告牌张贴有汤镇宗代言的能达利服饰广告画一幅,商场内能达利专柜张贴有汤镇宗的广告画。
汤镇宗在起诉书中称,该商场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用作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了一定影响,给自己带来了损失。汤镇宗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索赔40万元的诉讼请求,其中2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日前,记者电话采访了西单商场相关工作人员。业务部一陈姓经理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暂时不清楚汤镇宗状告商场的事情。
记者了解到,像汤镇宗这样的名人肖像权被侵犯并不是个例。不少知名的演艺界人士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就成了一些产品的“代言人”。在诉诸法律后,原告一般会提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索赔要求,但法院往往不会对实际损失进行认定,而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也是以5万元为最高限额计算。
案例检索 案例一 刘翔:肖像上封面 精神抚慰金2万2004年10月21日,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刘翔的同意,将其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卓越公司于同日将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同年11月,刘翔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其中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例二 金巧巧:“代言”药品获赔1万2007年1月,金巧巧的一名亲戚在鞍山某报上发现金巧巧“成为了”某妇科药品代言人。金巧巧获知后,将生产该药品的某公司和刊登该广告的某报告上法庭,以两家单位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索赔50万元。去年7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鞍山某报侵犯了金巧巧的肖像权,判决其赔付金巧巧的经济损失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观点 建立不法企业黑名单法学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告诉记者,精神抚慰金赔偿限额5万元这个规定,主要是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参考。名人的肖像权被侵犯,和普通人一样,法院判赔主要考虑的是个人的实际损失部分,而不是以商家的实际获利为依据。明星可以对企业在使用自己肖像前后营业额的差额进行举证,并提起相应的赔偿。针对不法企业滥用名人肖像权这一现象,可通过企业信用的办法来制止,建议当地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行业组织将其划进黑名单。
赔偿过低导致名人易被侵权律师“名人肖像权屡屡被侵犯,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赔偿上限过低(5万元)有关!”汤镇宗的代理律师、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洋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
沈洋称,精神损害抚慰金有5万元的限额,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这显得有些缺乏保护力度,同时容易导致恶意侵权事件的发生。
名人调查名人肖像权屡遭侵犯且精神损害赔偿过低,本地名人是怎么看待这一问题的呢?
巴蜀笑星媛凤: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个人十分痛恨,因为我曾经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盗版碟将我的形象印在碟片上。一个明星要付出很多努力才能得到荣誉,并且要继续维持自己的良好形象,但如果不法商家将自己的形象印在假冒伪劣商品上,不仅坑害消费者,对明星本人来说,形象上的损害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足球评论员李承鹏:我曾经多次在一些偏远的农村看到一些猪饲料口袋上印有明星的头像,很明显这是不法商家用名人效应来为自己谋取私利,这样的现象很多。肖像权作为个人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说明了现行法律不尊重个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和个人是息息相关的,不法商贩盗用名人的肖像权,在我看来也是一种偷窃行为,应该给予严惩。
○相关链接依照《四川省高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3款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第5款规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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