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5-05-12 02:42

(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经济观察网讯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险公司,按照“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从2025年起开始全面执行规则Ⅱ。过渡期政策对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的平稳切换发挥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

二、《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的延长期限。规则Ⅱ实施过渡期将延长1年至2025年底。

(二)明确了时间安排和政策要求。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明确了申请流程。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三、下一步安排是什么?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通知》贯彻落实,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不断夯实稳健经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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