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纷纷诉侵权,“明星同款”切莫随意用
近期,多位明星因肖像权被侵犯提出诉讼,而一些商家也因侵权依法赔偿或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明星的照片随处可见,也就是在这种情形下,一些商家肆无忌惮地使用明星照片,殊不知早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此前,迪丽热巴诉饮料公司侵权获赔。天眼查App显示,郑州太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迪丽热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一审原告迪丽热巴诉称,被告在其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其肖像,并以原告为其代言人的形式用于产品销售、招商宣传,引起消费者误解。被告太阳谷生物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是第三方公司授权,即便构成侵权,影响范围和销售金额等情节均为轻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印制有原告肖像的产品包装、海报,以及使用原告姓名时使用“携手助力”字样,极易使他人误认为原告同意被告使用自己肖像、姓名进行商业代言,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取得原告的授权,最终裁定太阳谷生物公司赔偿迪丽热巴经济损失6万。二审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刘诗诗曾对侵权公司申请限制消费。天眼查App显示,深圳薇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多篇文章中使用多幅刘诗诗的肖像照片,构成侵犯肖像权,被判决赔偿刘诗诗3万元。
剧照侵权也是一个层面,此前于正公司多次维权延禧攻略胜诉。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于正关联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苏州旗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欢娱公司系《延禧攻略》制作单位及版权所有方。被告旗之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展示图、商品信息中使用了“延禧攻略同款……”文字表述及剧照6张、剧集截图5张、海报2张,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旗之源公司赔偿欢娱公司1.85万元。
剧照侵权被明星发现后,品牌会被起诉。这里的剧照包含明星参演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话剧、音乐剧中的剧照、图片、声音、影像等,作品的相关版权归属出品方,而品牌想要应用这些做宣传,需要获得出品的授权,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极少数公司才能拿到这授权,也就是说,类似侵权事件极易出现。
而那些未经授权的“明星同款”,也成了侵权的重灾区。
7月25日,刘源(刘昊然)与共青城博思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原告刘源诉称,被告博思祺店铺未经授权,擅自在网店商品“中戏羽绒服定制校服刘昊然男女明星同款长款艺考加厚宽松加大印字”详情页中使用了含刘昊然肖像的照片作为宣传素材,营利目的明显,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网店发布含有原告肖像的涉案服装商品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购买,以谋取经济利益,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最终,法院判决博思祺电商公司向刘源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未经明星授权,商家擅自把自己的商品图P在明星照片上,类似的情形很多。商家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即使不使用照片,也涉嫌侵犯明星姓名权。同时,商家还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甚至安全保障权,严重的话甚至涉嫌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若消费者发现自己被骗,也可以通过反映投诉,要求商家承担赔偿。那么平台方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有律师表示,根据避风港和红旗规则,要看平台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需要指出,网络平台的审核义务不是无限的,因为对于海量的交易信息,任何交易平台实际上都无法保证绝对真实可靠无害,这属于客观不能。
如果平台对于商家的注册和信息发布等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注意、监测、排除、披露义务,且对相关的侵权、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不明知、不应知,发现后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一般就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平台如果不能尽到法定的义务,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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