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买来的明星剧照做宣传被指侵权?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邹晴)为了提升产品知名度,一公司从某影视传媒公司购买了明星“剧照”宣传。当明星图片出现在直播间时,又被明星经纪公司警告并要求下架,这花钱买来的“剧照”,到底能不能用?近日,宁乡市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提醒企业一定要在约定范围和约定期间使用明星肖像,否则有可能涉嫌侵权。
2023年3月,长沙某科技公司与合肥某影视传媒公司签订了《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影视传媒公司提供电影《黄金时代》中演员张译6至8张剧照、海报以及宣传物料,同时同意授权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相关品牌使用影视海报、剧照、宣传物料。在某科技公司支付3万元后,某影视传媒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发送了张译8张个人照片素材,并提供了设计文稿供参考。
某科技公司设计了将张译照片与其销售的燃油添加剂联动宣传的海报图,并于2023年4月10日首次使用在其抖音直播间和抖音商城。当天下午,该公司便接到张译所属公司的律师电话,告知其不能使用该图片。经与某影视传媒公司沟通,某科技公司最终下架图片。2023年4月14日,张译所属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严正声明,声明称张译从未允许任何影视公司使用和/或授权他人使用其剧照用于影视剧宣传之外的目的。
其后,某科技公司要求某影视传媒公司退还3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诸法院。
宁乡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影视传媒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提供电影《黄金时代》演员张译剧照、海报、宣传物料,某科技公司可合理利用剧照结合自身产品在协议约定授权范围内与该电影联动宣传。但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严正声明》,张译所属公司否认授权行为,某影视传媒公司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相关授权,在此情况下可以确认某影视传媒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某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某科技公司有权主张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宁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某科技公司与某影视传媒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某影视传媒公司退还某科技公司合同款300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明星艺人即使因为影视剧拍摄合同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雕塑、绘画等,并不必然表示他们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任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等。肖像作品权利人如影视剧制作方要超出影视剧拍摄、宣传、播出等使用目的公开、使用、再许可肖像作品,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宁乡市法院提醒,企业如果想使用明星剧照或形象照宣传,在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严格审查影视剧照使用授权的版权授权链条和肖像权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若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则需要更加谨慎,仔细查看权利人的授权原件,确保中介公司取得了完整授权。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在约定范围和约定期间使用明星肖像,否则有可能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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