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被侵权获赔85万,明星“被代言”背后,靠维权年入数百万?

发布时间:2024-12-10 04:24

前几日,杨洋起诉某商家侵权获赔85万的消息登上热搜。

艺人“被代言”的情况并不罕见,在相关网站检索,有几千条涉及明星肖像权、姓名权的侵权裁判文书。

其中既有葛优这样的高国民度艺人,也有杨洋、杨幂、杨颖这样的当红艺人。

总的来说,越红、身上标签越多的艺人,最容易被侵权。其中,女明星被侵权的重灾区是美容医疗机构,几乎好看、当红的女艺人都未幸免。

随着网络的发展,商家侵权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有人在自己的公众号里用艺人姓名照片做广告,有人通过剪辑手段在艺人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夹带“私货”,还有人则抱着侥幸心理暗示艺人是代言人。

不过,这几年明星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有的艺人会专门把这部分业务交给律师或做版权维护的人。

“有的艺人,仅因维权,每年就能获赔百万以上。”一位做版权维护的业内人士透露。

想必随着明星维权意识的提高,此类侵权案子也会大大减少。

杨洋起诉痘博士侵权的原因很简单,痘博士在多平台发布涉嫌侵权内容,且未经授权擅用杨洋肖像、姓名,误使公众认为杨洋为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法院认为,杨洋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艺人士,其肖像权和姓名权中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其对自己的肖像和姓名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其肖像以及姓名。故此痘博士被判赔85万元。

“艺人‘被代言’的现象并不罕见。”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主任易胜华律师说,“本质上,这都是商家为了提升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而采取的侵权手段。”

此话非假,在相关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肖像权”三字,出现了八千多条信息,大多都是明星的案子,其中既有老演员,也有当红流量。比如葛优、冯小刚、范冰冰、高圆圆、杨幂、杨紫、戚薇、王一博、杨洋等。

以维权意识较高的杨幂为例,她的工作室曾在微博上发布过维权的结果通知,据不完全统计,杨幂过去几年遭到三十多个商家的侵权,其中最高的赔偿金额为25万,最低的是5000元,共计获赔两百三十多万,这其中还不包括一些撤诉、和解案件。

“我听说过的最高获赔额是2018年的某艺人姓名权维权案,获赔200万元。”易胜华律师说道。

专门做版权维护的业内人士灿灿透露,现在艺人们普遍维权意识比较强,加之,我国近年来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判赔数额越来越高,有不少艺人会将自己的这部分业务交给律所,或者像他们那样的版权维护公司。

“根据知名度、曝光度的不同,每个艺人维权获赔金额也大不相同。”灿灿说,“有的艺人,仅因维权,每年就能获赔百万以上。”

易胜华律师直言,没有任何一个艺人会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主动提起诉讼,更不用说依靠维权牟利。因为诉讼维权需要花费大量的维权成本,在维权过程中,艺人还可能承担较大的舆论压力和舆论风险,这些都是艺人及其团队在日常需要竭力避免的。

另外,很多侵权行为并非直接针对艺人,而是通过其作品或者作品中的某一角色实施侵害,这对于在作品中倾注了大量心血的艺人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伤害,艺人作为受害者维权,是一种非常正常且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在做律师的十几年中,易胜华律师发现,侵权方的侵权方式越来越隐蔽了。

从前,很多商家会像杨洋案一样,使用艺人的姓名、肖像伪装代言,这种伪装也从最早的明示变成现在的暗示。

如今,他们会通过对艺人视频、音频资料的剪辑,在一段正常的艺人商业合作素材中夹带自己公司的“私货”。

也有人在各类自媒体平台上,伪造艺人账号,或者在其运营的社交账号内,发布类似《XXX到底微调了神马!才能变身“国民女神”》这样的文章,先是通过艺人名字引流,再用艺人的肖像举例,最后夹杂自己的广告或产品进行宣传。

“大部分侵权方都是自然人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因为大公司只要经过公司法务或者法律顾问审查,这类明显侵权的行为肯定不会被通过。”易胜华律师说。

易胜华律师透露,在不同的案件中,商家的心理略有不同,有的商家认为,仅仅使用艺人姓名和肖像,而未标注艺人代言的身份,不属于侵权。也有商家认为,艺人可能注意不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甚至即使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考虑到维权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通常也不会维权。

“前者属于认识错误,缺乏对法律理解,后者则明显是侥幸心理。”

检索相关案例不难发现几个侵权特点:服装、餐饮、美容医疗是艺人被侵权的重灾区,尤其是美容医疗方面,像范冰冰这样的高辨识度女明星,是被它们“光顾”的常客。

就在今年,一家医疗美容诊所还因为擅自使用范冰冰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被判赔6万,该商家不服判决,以范冰冰偷税漏税已经被文艺圈封杀,没有商业价值为由提起上诉,不出意外,法院不予支持,维持了原判。

此外,女明星被医美商家侵权的较多,男明星则在酒水行业面临较多侵权;具有争议的艺人可能更多面临隐私权、名誉权的问题,流量较多的艺人则更可能碰到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

“总的来说,知名度越高,身上带有整容、离婚、出轨等标签的艺人,被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网友对他们比较关注,商家用他们的名字和照片,流量也比较高。”灿灿说,“也有一些老艺人,即使人不在江湖了,但因为国民度非常高,也难免‘被代言’,比如葛优。”

侵权方式虽然越来越隐蔽,但艺人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

他透露,在他执业的这些年里,大概与上百位不同领域、不同级别的艺人有过合作。以前他代理的,大多都是艺人的刑事业务和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业务。

“当时的艺人可能觉得,只有碰到涉及人身方面的事情才会找律师,近年来,更加常见的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侵权类案件,或者是‘明星属性’更弱的商事纠纷、民间纠纷等等。”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治环境越来越好,另一方面也与大家维权意识的提高息息相关,很多比较成熟的艺人工作室,在律师和法律顾问之外,还会设立自己的法务岗位,处理日常法律事务。

易胜华直言,艺人因其职业特殊性,比起一般公民对于其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应该具备更高的容忍度,但是,这种容忍度是有限度的。

“对于被侵权的艺人而言,要及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面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手软,坚决抵制一切非法行为。”

在当下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普通人该如何规避侵犯别人权利的风险呢?

易胜华律师科普道,在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案件中,“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重要因素,两者缺一不可。因此,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注意好这两条要点,把握好自己言行的度,就不会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风险。

总而言之,决不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一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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