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必看:如何与甲方谈判演员道德条款

发布时间:2024-12-10 04:29

经纪人必看:如何与甲方谈判演员道德条款
演员的品行问题一旦爆出,影响极大。因此,在签订演员合同时,对艺人品行的约束条款已成为标配。作为经纪人,如何在这些条款上与甲方进行谈判呢?以下是五大关键维度:
约束期限 ⏳
从艺人的角度来看,最友好的期限是从合同签署到影视项目首轮播映期间,或者首轮播映结束后的1到3年内。如果合同条款表述为“合同签署前后”或者“影视剧播映、发行期间”,那么约束期限就没有明确的截止点,风险极高。
被约束主体
约束演员及其签约主体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约束到演员的其他关联主体,比如近亲属、经纪人、亲密友人、粉丝等,就显得过于广泛了。一般来说,粉丝还可以限定为“官方粉丝”,对关联主体的行为可以限定为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这些关联主体并不是演员能完全掌控的,建议调整为演员没有对这些主体的行为及时、合理地采取措施。
约束行为
可接受的行为包括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合同条款中出现“受道德谴责的言行”或“与在先形象不一致的言行”,就需要评估演员与项目方的博弈了。需要注意的是,被调查或者被起诉或者使用“涉嫌”“可能”等字样,都是没有被定性或者有确定结论的,意味着存在其他可能性,从艺人立场难以接受。
约束后果
对艺人最严苛的版本是,不需要“对甲方或影视项目造成损失”,只要出现约定的行为就不行。或者约定甲方认为有损失或者影响甲方关于影视项目的预期,甚至影响到甲方股价,或者是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站在艺人立场,当然是希望明确对影视项目或甲方有损失,也就是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
退款和承担赔偿责任是跑不掉了。但是赔偿损失的范围中涉及预期利益损失、股价下跌等相对间接的损失范围,就相对难以接受了。当然,看到要求赔偿的违约金是三倍、五倍的服务费更难以接受。违约金嘛,从30%、50%、100%,一点点争取。另外,放弃署名,作为演员也是没话说的。

不得不说,当前的整体形式就是对艺人品行容忍度越来越低,因此导致影视项目不能上映或下架,对项目方而言确实是极大的风险。在合同审核及谈判中,经纪人既然代表演员方的利益,一方面是要尽力争取的,另一方面,也要对不同演员进行评估,及时报备艺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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