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明慈善基金会
开明慈善基金会星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明慈善基金会星空专项基金是由民进福建省委会发起,在开明慈善基金会下设立的一个专项基金。星空专项基金致力于扶贫济困、助学兴教等各种公益活动,主要业务范围是资助老少边穷地区、贫困人群,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和接受教育的条件;支持教育、文化、出版和医卫等公益事业。
第二条 星空专项基金的中文名称为:“开明慈善基金会星空专项基金”,简称“星空基金”。
第三条 星空基金属于非独立法人基金专项基金。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开明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款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在开明慈善基金会统一管理、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委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星空基金由星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管委会由民进福建省委会领导、捐赠人、发起人等共同组成,内设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管委会成员由发起人推荐,开明慈善基金会任命,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9人组成,设办公室主任1人。管委会办公室地点:福州鼓楼区湖东路276号同心楼九层民进福建省委会机关。
第六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起草和修改本基金管理细则;
2.审核本基金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核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
4.审核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
5.制定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6.听取并审核管委会主任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管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基金管委会会议;
2.审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
3.负责协调与开明慈善基金会之间的相关工作,以及基金会各项指示的落实。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拟定本基金使用及筹集方案;
2.建立资助项目和资助对象的档案库;
3.定期向管委会上报工作计划、工作简讯;
4.为捐赠人就捐赠款项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事宜提供咨询、协助。
5. 管委会确定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应遵照下列规定:
1.管委会坚持“公开、透明、直接、有效”的原则,确保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
2.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信息公开、财务规范、绩效评估、监督问责等制度,研究并实现集智聚力和扩大会员参与面的机制。
3.管委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有特别需要,可以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或电话、书面材料会签会议;
4.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在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经主任授权副主任代行主任主持会议;
5. 管委会决议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通过才能形成,决议不得违背开明慈善基金会宗旨和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要求。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星空基金来源:
1. 接受会员和其他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
2. 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3. 福建开明画院书画作品及其它义卖捐助的资金;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星空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汇入开明慈善基金会账号后,由开明慈善基金会向星空基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星空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管委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进入星空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接受的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费用,其结余部分进入星空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十四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开明慈善基金会对捐赠人授予证书,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予以宣传报道。
第四章 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星空基金资金由开明慈善基金会负责保管,设财务科目,独立核算,单独建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星空基金的资助包括以下内容:
1. 捐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2.帮助乡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3.奖励民进会员中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4.捐助患有重病或残疾的困难会员;
5. 其它与助教、助学、助贫、助困、助医、助老、助残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与执行、验收过程,需严格遵守开明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星空基金资助由管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资助项目计划,经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向开明慈善基金会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会内各级组织根据年度资助项目计划,提出并核定资助对象,报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星空基金项目执行完毕后,向开明慈善基金会和捐赠人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星空基金接受开明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接受全省民进会员监督,每年在民进福建省委全委会上公布当年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星空基金若因故终止,应进行清算,所剩资产应根据开明慈善基金会的规定及按照合作协议或发起人、捐赠人意愿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星空基金启动终止程序后,管委会须在15日内,按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完成清理工作并准备有关文件,经开明慈善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星空基金管委会,审批权属于开明慈善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在星空基金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
2015年6月29日
网址:开明慈善基金会 http://c.mxgxt.com/news/view/11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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