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也算“网暴” 律师解读明星状告“黑粉”申请强制执行事件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9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赵丽颖与覃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相关公告。内容显示,覃某某发布多条微博直接指向赵丽颖,构成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其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覃某某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并赔偿赵丽颖精神损害抚慰金2.8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覃某某未履行致歉义务,赵丽颖申请强制执行。据了解,这并非第一次出现明星状告“黑粉”,近年来除赵丽颖外,今年以来已有张艺兴、赵露思、谭松韵、迪丽热巴、杨幂等多位明星起诉“黑粉”,令其道歉。
而在今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作出要求,准确适用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言不合就发“律师函”
名誉权侵权到底侵害的是什么?
天眼查显示,早在去年12月,李某刊登道歉声明,声明中称其曾在个人微博账号上发表许多针对赵丽颖的侮辱性且纯属造谣的不实言论,对赵丽颖名誉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现通过登报方式向赵丽颖致以诚挚道歉,并承诺不会再以任何方式发表侵犯赵丽颖名誉权的内容。
而在今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则公布了多起关于赵丽颖与他人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送达了赵丽颖与陈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新进展:陈某某被强制执行3万元,案件流程载明,2022年8月法院向陈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2023年5月,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赵丽颖与覃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23年9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赵丽颖与覃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相关公告。内容显示,覃某某发布多条微博直接指向赵丽颖,构成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其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覃某某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并赔偿赵丽颖精神损害抚慰金2.8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覃某某未履行致歉义务,赵丽颖申请强制执行。
除赵丽颖外,在今年以来已有张艺兴、赵露思、谭松韵、迪丽热巴、杨幂等多位明星起诉“黑粉”令其道歉,而他们起诉的案由大多数都是侵害其名誉权。
据了解,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所谓名誉遭受损害,是指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
众多明星纷纷起诉“黑粉”
公众人物遭遇名誉权侵权该怎么办?
在演艺明星起诉他人侵害名誉权的案例中,常见的就是“一言不合就发律师函”,以至于有网友提出律师函警告,成了明星们维权的惯用戏码。
实际上,与普通人遭遇的名誉权侵权案例有所不同,公众人物因其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需要接受因公众的关注而引起的公众评价与媒体的监督,但近年的一些案例表明,造谣、侮辱、诽谤的事情愈发泛滥,明星维权事件也在增加。
“公众人物在享有一定社会关注度和曝光影响力的同时,其权利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相应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公众人物相比大多数普通人有更多的机会和优势,来表明自己的清白,从而减少对其名誉的负面影响,因此,在遭遇一些消极评价时,公众人物应当具备一个克制、容忍的限度,如果超出这个限度,有可能会降低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一些明星就会以发“律师函”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也有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一是判断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没有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二是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
律师介绍,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人,作为“受害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证明加害人有侮辱、诽谤的散播行为,且该散播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贬损。
而在今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同时,《意见》还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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