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成为证券犯罪的“第一大罪”

发布时间:2025-05-15 06:05

央广网北京8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证券犯罪是典型的金融犯罪。面对证券犯罪日益严峻、复杂的形势,自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依法妥善审结了一批证券犯罪案件。

今天(20日),北京三中院通报专题调研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哪些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防治证券犯罪?法院有哪些意见建议?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成为证券犯罪的“第一大罪”

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海虹介绍,自被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2022年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44件,新收、审结证券类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

王海虹表示:“这不仅符合2021年以来从严打击证券犯罪的政策精神,也符合打击力度延迟传导至刑事诉讼后端审判环节的客观规律。从我们受理案件案由来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42件,占受理案件的89.36%,成为当前审理证券犯罪案件的‘第一大罪’。”

证券类犯罪案件案由分布(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的马某某内幕交易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过程中,马某某作为时任A公司外部董事参与相关会议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通话、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他操控他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入A公司股票累计75万多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026万余元,后陆续卖出,共计获利490万余元。

北京三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方玉介绍:“此案审理过程中,马某某‘零口供’,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具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现实可能。”

法院认为,马某某为规避监管,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

方玉表示:“马某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时间、交易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确定、公开的时间基本一致,具有明显的筹集资金行为,在敏感期内大量买入涉案股票的行为与其前期大量减持行为相悖,也与该股票的市场走势相悖,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马某某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马某某在行政处罚阶段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并足额缴纳罚款,在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北京三中院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马某某提出上诉,被北京高院驳回。北京三中院刑二庭庭长钟欣说,这个案件的审理对“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她介绍:“这个案件是北京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成立以来第一起‘零口供’内幕交易案。通过论证被告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了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且无正当理由,结合其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罪。这个案子的审理对‘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构建积极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被告人学历分布(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职业分布(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证券犯罪主体人物画像:高学历、高职位、少前科

王海虹介绍,北京市证券犯罪案件类型集中高发与多元并发趋势共存,除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全部证券犯罪案件的近九成,还有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以及少量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及欺诈发行证券案件。证券犯罪主体人物画像高度一致。

她表示:“从犯罪主体来看,被告人具有明显的高学历、高职位、少前科的特征。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公司高管或具有证券从业背景、专业知识的人群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理层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证券从业人员为证券犯罪的高发群体。”

证券犯罪七成以上为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的证券犯罪案件中,七成以上为共同犯罪,多为亲属、同学、同事等熟人之间内外勾结、互借资金和账户等。此类犯罪中,被告人通常不会使用自己或近亲属的账户交易,一半以上是控制他人账户或指使他人交易,个别被告人控制利用的账户多达70多个。钟欣指出,基于犯罪主体的知识结构与工作背景分析,证券犯罪常与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相互交织。

她表示:“一方面,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利用职务、信息、资金等优势或便利实施犯罪,其中还涉及行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另一方面,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利用直播平台等互联网新技术实施的证券犯罪又牵涉网络犯罪。”

单位作案集中于欺诈、违背尽职义务类证券犯罪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单位作案集中于欺诈类、违背尽职义务类证券犯罪,注册制改革后,这也将成为证券犯罪的高发领域。法院此次发布了一起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方玉介绍:“一起是涉案公司从实际控制人到公司普通员工均明知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未了结,但公司近两年未予披露这一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另一起涉案公司以签订虚假代理协议的方式,实施了公司财务造假、违规出具公司年报等违法行为,且伙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行为已经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证券类犯罪案件数量分布(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钟欣介绍,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引入商事法官加入,更好地满足证券期货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现实需求,探索新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机制。

“我们将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坚决落实党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依法审理证券犯罪案件,司法护航首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钟欣说。

网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成为证券犯罪的“第一大罪” http://c.mxgxt.com/news/view/12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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