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经常转载娱乐新闻中的明星照片是“时事新闻”吗?
以下文章来源于墨娱综艺 ,作者王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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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娱记新闻泛行的今天,“娱记”们蹲点拍照,然后以手握“大瓜”的姿态通过网络向广大网民爆料。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人爆料,后续紧接着的便是无数营销号或者八卦号的“深度解析”。但是照片只有那么几张,所以这些照片往往会被“反复利用”。那么对这些照片进行“反复利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拍摄者的著作权呢?
其实,这个问题本质上就是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新闻报道中的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控侵权人都主张新闻报道中的照片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新修《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的表述更改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单纯事实消息”,但实质上关于“时事新闻”的内涵并无变化,故本文仍采用“时事新闻”这一表述,便于与案例中的表述统一),故其使用行为也不构成侵权。但对于这一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却呈现出“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司法案例,并结合学理研究成果,厘清新闻报道中所使用的照片(以下称“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这一问题。
一、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司法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这个问题其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有部分法院认为,客观展现新闻事实的新闻照片属于“时事新闻”,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范冰冰婚纱照”系列案中的一案为例,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范冰冰代言婚纱照的文字报道和5幅婚纱照片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灵域视觉摄影工作室未经其许可转载了上述文字报道内容和照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者为了报道范冰冰、黄少祺代言婚纱照这一新闻事实时,采用附加婚纱照片的方式加以说明、评价,并将婚纱照片作为评论的依据,该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部分融为一体,共同构成“范冰冰黄少祺最新婚纱写真唯美动人”这一新闻,“结合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照片是新闻事实的再现与引证”,其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对“范冰冰、黄少祺最新婚纱写真唯美动人”这个事实报道有更为直观的认识。法院由此认定涉案照片和文字共同组成了新闻报道,均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
但针对与之相类似的案件,另有一些法院则持不同的观点。“陈乔恩婚纱照案”与“范冰冰婚纱案”案情基本相似,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该法院认为涉案照片内容为明星人物造型的写真照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时事新闻”,而是摄影作品。[2]无独有偶,在“陈冠希抵京照片案”中,原告认为其对陈冠希抵京的报导和照片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转载了文字内容和照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因此,法院认定涉案的关于陈冠希抵京的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时事新闻”。[3]
由此可见,在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这个问题上,不同法院的观点并不统一。通常人们认知中的“时事新闻”是“文字性”的,但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闻的呈现形式多样化,逐渐地在实践中就出现了除文字新闻以外的新闻形式是否构成“时事新闻”的问题。本文笔者就从“时事新闻”规定的法源、内涵、性质等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学理中存在的争议,就前述问题一探究竟。
二、关于新闻照片属于“时事新闻”的学理分析
较之于上述法院之间的分歧不同,在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这个问题上,学理届的观点则相对较为一致,即新闻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
王迁教授在《论<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含义》一文中指出,解决“新闻图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分歧产生的关键在于理解《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原因。王迁教授回归到《伯尔尼公约》中的规定,认为“被《伯尔尼公约》排除出保护范围的新闻,根本就不是作品,而仅是事实本身。其认为《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只是为了重申“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这一基本原理,而不是为了将作品排除出保护范围。同时,他认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关于“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规定不适用于摄影作品,即使照片本身的确反映的是新闻事件”。因此,借鉴《伯尔尼公约》而设立的我国《著作权法》,同样不能适用于拍摄新闻事件而形成的摄影作品。故而,王迁教授认为反映时事新闻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中国传媒大学的刘文杰老师也持相同的观点,其认为新闻照片所包含的内容信息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客观报道,故而其并不属于“时事新闻”。
基于新闻照片的司法实践,袁博法官在其论文《新闻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中明确指出新闻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范畴,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时事新闻”意指单纯事实消息。袁博法官认为,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般理解为仅由五个“W”新闻要素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而典型的简单事实报道,指的是不加任何修饰、评论,完全是客观要素的组合。所以,可以肯定“时事新闻”的文字表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所配照片的内容和表达,显然不仅只是新闻客观要素,而是表现出更多的内容。因此,配图并非“时事新闻”。[4]
另外以新闻记者为代表的学者对此也认为新闻照片并非“时事新闻”,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的记者杨峥指出《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的定义中并没有提及任何与图片相关的内容。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的时事新闻定义中不包含图片形式的。故而属于图片形式的新闻照片,并不是属于“时事新闻”。
三、关于新闻照片属于“时事新闻”之笔者观点
综合上述司法争议以及学理分析,同时基于对“时事新闻”内涵及其不受保护的原因的认定,笔者赞同学理界关于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判断,理由如下:
首先,“时事新闻”的内涵并不包括新闻照片。
1967年《伯尔尼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将“时事新闻不受保护”条款从第9条第(3)款迁移到第2条第(8)款,这一迁移对于该条款而言具有重大意义。[5]第9条的立法基本原理是个人利益向公共利益的让步,即指原本理应受到保护的作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而限制其保护的规定。而公约第2条则是关于作品与非作品的界定条款。此条款变迁意味着,“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原因是因为“时事新闻”属于非作品。
与条款迁移相对应的,斯德哥尔摩文本中将“miscellaneous information”(各类消息)更改为“miscellaneous facts”(各类事实)。[6]周知,“事实不受保护”是著作权法上的共识,上述表述的变更,更是证明了从斯德哥尔摩文本开始,“日常新闻与具有报道消息性质的事实”(news of the day or miscellaneous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的性质已经明确为“非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而“日常新闻与具有报道消息性质的事实”这一表述正是我国“时事新闻”表述的来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也指出:“公约做出这一款规定,说明它并不打算保护单纯的新闻或各种事实(mere news or miscellaneous facts),因为这类素材并不具备可以被确认为作品的要件。”[7]同时,根据《指南》的解释,《伯尔尼公约》中的“时事新闻”指的是“事实”(the news andthe facts themselves)与“单纯的事实表达”(the simple telling of them)。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单纯事实消息)指的是“事实”以及“事实的单纯表达”。根据“事实不受保护”以及“唯一性表达”原则[8],无论是“事实”还是“单纯的事实表达”均不属于著作权法认定的作品范畴。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保护的原因,是由于其不属于作品,其本质是“事实”与“事实的单纯表达”。那么,新闻照片是否属于“事实”或者“事实的单纯表达”呢?
典型的“事实的单纯表达”,指的是不加任何修饰、评论,完全由客观要素的组合。围绕事实报道可以写出很多分析、报道、评论、启示等,但却必须以基本事实为演绎核心,而这样不可变更的基本事实以及单纯描述基本事实的表达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真正意义上的“时事新闻”即为这样不可更改的基本事实及其单纯的表达。
笔者认为,“时事新闻”内涵决定了其为何不受保护,而其内涵本身就已经将照片这一表达形式排除在外。文字与照片的主要区别在于,文字与其所传递的内容具有一一对应性。一个文字所代表的含义是有限的,故而文字表达与事实之间才会存在着“单纯的表达”这样的形式。而照片不是,照片的画面也是对事实的一种表达,但是画面与事实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一个事实可以由多种多样的画面内容来表达。
例如,浙江新闻网曾发布过一则气象新闻:“今早杭州气温创新低。据市气象局消息,今天早上杭州站最低气温仅有2℃,创了今年下半年新低,而临安(-1.3℃)和桐庐(-0.1℃)已经降至零下……”[9]笔者认为,该文字属于简单事实报道,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这段文字就是对其所要表达的事实进行了最直白的表述。但如果以照片的形式来表达这个事实,则不存在所谓的“单纯的表达”。为了展现这个事实,可以拍行人站在马路上搓手的场景,也可以拍清晨起床的霜冻,可以拍摄气象台的气象云图等等。描述下雪的场景,文字表达可能是简单如“某时某地下雪了”,新闻照片即使只拍摄下雪的场景也有千万种呈现形式,甚至雪花本身就有很多状态可供拍摄。所以,笔者认为照片这一表达形式本身就已经超出真正的“单纯”表达的范畴。“时事新闻”(单纯事实消息)本身并不包含照片这一类呈现形式。
其次,多数新闻照片是具有独创性的,通常会构成“作品”。上文已经提到,“时事新闻”(单纯事实消息)的本质是“非作品”。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作者在拍摄过程中根据所拍摄对象的不同特性,选取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机械动作,往往就可以构成摄影作品。对于一般的新闻照片而言,为了能够配合新闻报道,拍摄者往往会截取最能体现新闻事实的典型镜头抓拍,而这种抓拍对拍摄时机的选取要求极高,体现了人的性格、情绪和审美习惯等个性化因素,理应满足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创作痕迹的要求。加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照片的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较低。最为典型的案例是,一张外科腹腔镜手术的视频的截图都可被认定为是摄影作品,[10]只是其独创性程度较小而已,但仍然具备独创性。如此标准之下,多数新闻照片是具有独创性的,自然不属于非作品的“时事新闻”的范畴。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闻照片并不属于“时事新闻”,在未经允许且不属于著作权法侵权例外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新闻照片,是一种侵权行为。基于此,不知各大八卦娱乐号和营销号是否意识到自己“看图说话”的行为实则是侵权的。当然,也有行为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主张自己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么使用他人拍摄的新闻照片进行新闻报道,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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