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广告代言惹风波 被诉赔偿600万

发布时间:2024-12-10 11:12

11 月 1 日上午,韩国 S 经纪公司诉艺人黄某、美国 G 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侵权一案,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上海一中院认定 S 经纪公司侵权主张不成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黄某进行食品广告代言,经纪公司以共同侵权起诉两者

S 经纪公司是韩国一家从事唱片、节目制作及艺人经纪等业务的知名上市公司。2

010 年,中国籍男青年黄某与该经纪公司签署《专属协议》,约定将其在全世界范围

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该经纪公司处理,有效期从演艺活动开始日起算 7 年,协议附

件将期限延长 3 年。2012 年 4 月,黄某作为偶像组合成员正式出道。

2015 年 7 月,黄某授权 G 食品企业在产品宣传及推广过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

在此后一年时间内,G 食品企业在产品销售宣传中使用了黄某的姓名及肖像,产品外

包装也使用了黄某的肖像。S 经纪公司认为黄某和 G 食品企业恶意串通、擅自开展广

告代言合作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代言活动并

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近 600 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 S 经纪公司所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某和 G 食品企业未构成共同侵权,驳回了 S 经纪

公司的诉讼请求。S 经纪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审:

经纪公司侵权主张不成立

二审中,S 经纪公司与黄某均确认:黄某于 2015 年 8 月在韩国法院起诉 S 经纪公

司,要求确认双方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无效,目前该案在韩国法院审理中。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争议是否存在违约

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二、S 经纪公司关于黄某、G 食品企业侵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关于争点一,侵权责任法保护固有利益,保护的是效力及于不特定人的绝对权。

而涉案争议中,首先,S 经纪公司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产生于演艺经纪合同,因双方

合约而创设,并非 S 经纪公司的既有人身、财产权益;其次,肖像权和姓名权属于人

格权范畴,专属于艺人自身,不能经由一份合约成为 S 经纪公司的固有利益;再次,

合约对签订方具有约束力,但也存在一方违约的可能,违约方需承担法定不利后果即

违约责任。因此,二审法院认为 S 经纪公司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我国侵权责

任法保护的权益范畴。S 经纪公司与黄某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目前在韩国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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