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网络主播因收入高、赚钱快
成为不少年轻人追捧的
理想职业
但是他们却忽略了
合同背后的违约风险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因网红主播违约私自在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传媒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30万元。
案件简介
1
2020年10月
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主播黄某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及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五年,双方约定网络主播不得在其他平台直播。
2
而在2021年11月
传媒公司发现黄某私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立即赔偿原告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
双方发言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
自己已经在2021年9月提出与公司解除合同,主播的ID号、微信号、直播间已经全部交还给公司,因此在第三方平台的直播活动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相反,公司在合同期间违约未对自己进行培训、支付提成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当庭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合同。
传媒公司则认为:
黄某未能履行独家直播义务,私自在其他平台直播,其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没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及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履行期限为五年,即在协议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在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诉讼中
黄某未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
合法事由及相应证据
故黄某关于双方
已协商解除合同的主张
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黄某在未与传媒公司达成解除合同一致的情况下,在第三方直播平台经营直播业务,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协议》中规定,黄某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协议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否则每参与一次须赔偿公司30万元。
此约定属竞业禁止范畴,
对黄某在解约之后两年内的
工作选择予以限制,
但并未约定传媒公司向黄某
支付相应补偿金或者报酬,
违反了公平原则,
应属无效。
综上,综合考虑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合作期间黄某的收益情况、合同剩余的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传媒公司预期利益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黄某与传媒公司之间合同解除,并支付传媒公司赔偿金8万元及律师费,驳回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什么是异地委托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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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标题:《【普法课堂】网红主播私自“跳槽”,传媒公司怒索30万赔偿?看法院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