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屡屡“被代言” 依法维权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4-12-10 17:16
 

         在广告铺天盖地的今天,明星代言成为广告宣传的重要手段,可明星代言的费用也实属不菲,某些不良商家为逃避明星代言的巨额费用,打起了歪主意,未经明星的允许,直接在广告上使用明星照片,让明星成为了“被代言人”,于是刘翔成为了壮阳产品的“代言人”,费玉清成为了神仙茶的“代言人”,李湘、苗圃成为了美容院的“代言人”。近几年,明星的维权一浪接着一浪,法律坚决地站在了权益被侵害的明星一边,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多判决侵权者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李湘“被代言”美容院   

        2012年4月,为佳公司所有用于宣传宏康医院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了李湘的多幅照片,该网站电波拉皮、美白针、处女膜修复等栏目均使用了李湘的照片,李湘将佳公司和宏康医院起诉到法院,二单位虽承认上述事实,但却各有说辞。为佳公司认为该网站为非赢利性网站,只是提供美容常识和资讯,访问量比较小,知名度比较低,李湘的照片没有用作商业宣传,也没写李湘的名字,更没有诋毁李湘的名誉,并且及时删除了李湘的照片,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宏康医院则称网站对使用李湘的照片的情况并不知情,责任应当由为佳公司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公司未经李湘许可,在网站中使用李湘的照片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李湘的肖像权,将李湘照片配以相应的整形文字,对李湘的名誉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二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湘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

        苗圃“被代言”整形手术

        去年,苗圃接到朋友电话称,自己的照片在北京某整形医院网站的下颌角整形专题中,其中《拥有下巴脸的女明星》中有这样的描述,“现在正红的女明星们的脸仿佛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即使不是这种脸型也要把自己整成这种脸型再出来混……苗姐姐的脸已经很尖了,她这两年尖的愈发厉害”。该文字的旁边配以苗圃的照片,致使网友认为苗圃在该医院做过整形手术。法庭上,该诊所则称,网站内容系转载自其他网站,文章的点击量为零,没有从该文章中获利,也没有对苗圃造成损失,因此不同意苗圃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诊所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苗圃照片,并配以《拥有下巴脸女明星》的文章用以广告宣传,侵犯了苗圃的肖像权、名誉权,判决该诊所赔礼道歉,并赔偿5千元。

        费玉清“被代言”神仙茶

        前年,费玉清“代言”的神仙茶迅速走红网络,该茶广告中,利用费玉清代言护嗓产品的特点,将广告词描述为“玉音天成”,消费者误认为该茶为费玉清代言,然而费玉清本人对此却毫不知情,当得知自己被代言后,立即与神仙茶进行多次交涉,但神仙茶并不理会,费玉清将神仙茶起诉到法院,认为神仙茶公司盗用自己的肖像,欺骗消费者,要求神仙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费玉清起诉的事实成立,判决神仙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余元。获赔后,费玉清将该款项捐给了慈善机构。

        类案调查:

        明星被代言的领域相对集中,主要是医疗、美容、整形、化妆品、保健品等行业,因为这些行业利用明星宣传能带来更大的效应,除以上案例外,还有刘翔被代言壮阳产品、潘石屹成为“男科专家”、周立波被代言丰胸产品等案件。

        网络侵权是主阵地,明星被代言主要出现在网络上,传统媒体相对比较少,主要是因为网络宣传速度快,宣传内容便于更改,容易复制、转载,成本比较低,影响比较大。

        使用明星照片,并配以文字,有些使用明星的照片姓名进行直接宣传,有些则相对隐晦,不指明明星的姓名,仅使用照片,配以足以使人相信为明星代言的文字,混淆视听。

        虚假宣传、坑害消费者,在明星被代言时,这些产品无一例外进行了夸大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明星也使用过该产品,进而坑害消费者。

        法官释法:

        擅自使用明星照片进行营利性的商品宣传,尤其是使用在医疗、美容、保健品等产品上,容易使公众认为该明星也使用过该产品,并进而认为存在某种缺陷,侵害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对明星本身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同时使消费者误认为明星也使用过该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欺骗消费者行为,对此法律不会坐视不管。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未本人允许不可为赢利行为所使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肖像权、名誉权受侵害后,可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已经侵害的要赔礼道歉,造成影响的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应当赔偿损失,以上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站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其网站上发生的明星被代言的行为,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络用户在网上发布的侵犯他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照片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应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广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可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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