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茵系列(一):从CAS案例看球员工作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
足球的普及程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使之成为当之无愧的世界第一运动,并以其无与伦比的魅力点燃无数人的激情。俱乐部和球员则是足球产业的核心驱动力,两者相互依存,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一定矛盾。如何平衡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关系是足球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合同管理、沟通机制、利益分配、职业规划,这些方面都是必要且有效的着手点。
作为律茵系列的第一期,我们首先关注每位球员与俱乐部都会签署的球员工作合同,这是对劳资双方权责利进行规制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行业规则的特殊性,球员工作合同相较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形成的雇佣合同而言,有很多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以下简称“CAS”)作为确立职业足球合同纠纷解决全球标准的权威机构,其裁决案例对于充分理解球员工作合同的相关法律风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CAS的典型裁判案例来评析球员工作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旨在为行业相关方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引。
一、俱乐部单方解约问题
国际足联(以下简称“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以下简称“FIFA RSTP”)第四章的标题为“维护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稳定性(Maintenance of Contractual Stability between Professionals and Clubs)”,非常直观地展现了FIFA重视合同关系稳定的原则要求。根据FIFA RSTP第14条,解除合同需要有“正当理由(just cause)”。对于哪些情形构成“正当理由”,FIFA RSTP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列举。《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释义》(The Commentary on the FI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也提到,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要取决于具体个案,违反工作合同的行为不当然构成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在出现一些特定情形(如球员违规)时,俱乐部可能考虑通过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的方式达到维护利益及/或行为惩戒的目的,但由于标准不够明确,即使存在一定的合理原因,该单方解约行为仍然可能被认为不具有“正当理由”而变成非法解除。
结合相关CAS案例来看,“严重性”、“合理性”、“正当性”是判定是否具备解除合同“正当理由”的关键因素:
(一)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当俱乐部以球员违规为由解除合同时,仅在该违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例如多次违规、长期违规、严重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且该行为对俱乐部的正常运营、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严重的违法行为等。
在CAS 2014/A/3684 Leandro da Silva v. Sport Lisboa e Benfica & CAS 2014/A/3693 Sport Lisboa e Benfica v. Leandro da Silva案件[1]中,球员未按俱乐部要求日期结束休假归队,在延期归队8日后,俱乐部向其发送了解约邮件,解约理由为球员无故缺勤。针对该解约行为CAS审理后认为,短期缺勤属于轻微违约,其严重程度并未达到俱乐部可以因此而解约,对于该等轻微违约俱乐部完全可以对球员处以罚款和/或警告,因此俱乐部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而在CAS 2005/A/876 M. v. Chelsea Football Club案[2]中,球员因在药检中被发现服用违禁品而被禁赛7个月,俱乐部因此与其解约。CAS对该情形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予以支持,且认为俱乐部可针对该违规和违约行为向球员主张损失赔偿。
(二)解约情形的合理性
俱乐部援引作为解约基础的事实情况需具有合理性,相关条款的设置也需要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应尊重和保障球员的正常生活权利。
CAS 2022/A/9328 Çaykur Rizespor A.Ș. v. Loic Remy &CAS 2022/A/9329 Loic Remy v. Çaykur Rizespor A.Ș案[3]中,由于对球员表现不够满意,俱乐部试图与其协商提前解除合同但未能达成一致,后俱乐部以球员多次受伤、运动表现不佳及因伤病和治疗无法参加正常训练比赛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球员的合同。CAS认为球员表现不佳不能成为俱乐部有效终止工作合同的正当理由,因此否定了俱乐部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在CAS 2020/A/6959 Akhisar Belediye Gençlik ve Spor Kulübü Dernegi v. Dany Achille Nounkeu Tchounkeu案[4]中,CAS也提到,在足球领域,糟糕的运动表现(无论是因为冗长的伤病或是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是任何俱乐部签订长期合同的固有风险,尤其在工作合同中并未明确将此列为提前解约事项的情况下,俱乐部不能以此作为单方解约的正当理由。
此外,在CAS 2021/A/8334 Puskás Futball Club Kft v. Golgol Tedros Mebrahtu案[5]中,由于受伤后长时间内未能治愈,球员在休赛期寻求了其他医生的诊断,得到与队医及俱乐部指定医疗机构不同的结论。俱乐部依据队医及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认为球员可以保守治疗并正常参加训练,因此要求其及时归队,但球员依据其他医生的诊断提出其需进行手术治疗恢复而无法归队,后俱乐部以球员未按时参加训练达到合同约定的缺席天数为由单方解约。CAS审理后认为,球员因健康状况原因缺席训练是合理的,俱乐部无权因此解除工作合同。
(三)解约程序的正当性
即使存在可以触发合同解除的正当理由,俱乐部也需履行包括“全面调查”及“给予球员陈述申辩机会”在内的正当解约程序进行解约,否则仍可能导致合同解除丧失正当性。
在CAS 2011/A/2579 Sønderjysk Elitesport A/S v. Bosun Ayeni案[6]中,球员在训练中与队友发生肢体冲突,对队友实施了暴力行为,俱乐部在未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即由体育总监口头告知球员,其因实施了“严重违纪”行为构成对工作合同的“严重违约”,俱乐部将解除与其的工作合同,俱乐部并在那之后发送了书面解除通知。针对俱乐部该解约行为CAS审理后认为,俱乐部在因“严重违约”而与球员解约前未履行包括“全面调查”及“给予球员陈述申辩机会”的正当解约程序,构成程序违法,因此,该解约行为丧失正当性,俱乐部属于无正当理由解约。
对于“全面调查”及“球员陈述申辩机会”,CAS解释如下:
“全面调查”:俱乐部需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与争议行为相关的证据,并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主观臆断。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目击者陈述:书面记录所有在场人员的证词;录音录像资料:争议行为发生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第三方报告:第三方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与争议行为有关的材料,如暴力事件中的就医记录、出警记录等。“球员陈述申辩机会”:允许球员对指控进行解释和辩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行听证会:俱乐部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允许球员对指控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球员在最终的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书面通知与回应:俱乐部提前书面通知球员相关指控内容,并要求球员提供书面陈述申辩回应。二、薪酬调整与训练比赛安排问题
(一)伤病期间的薪酬调整
伤病是球员职业生涯面临的常见风险,严重伤病的发生可能导致球员长时间不能参加俱乐部的正常训练比赛,客观上造成俱乐部的重大损失。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有的俱乐部会希望在球员无法正常训练比赛期间降低发放的薪酬数额。结合CAS案例,我们理解,俱乐部只有在与球员协商一致后方才可以调减球员伤病期间的薪酬,如未征得球员同意即单方调减球员伤病期间的薪酬,将有可能被CAS认定为不合规。
按照CAS 2008/A/1534 Sandro da Silva v. Merriekh SC案[7]中判定的结论,作为一项一般原则,如果球员在俱乐部训练比赛期间受伤,俱乐部有义务对球员负责,这对维护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因此,在球员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履行工作合同期间,俱乐部有义务继续向球员支付工资。同时,若俱乐部和球员间没有特殊约定,俱乐部负有支付全部薪酬的义务。这一规则在CAS 2022/A/9328 Çaykur Rizespor A.Ș. v. Loic Remy &CAS 2022/A/9329 Loic Remy v. Çaykur Rizespor A.Ș案[8]中得到CAS强化,CAS明确否定了俱乐部关于球员伤病期间“不能提供服务因此不能获得报酬”的抗辩理由,否认了俱乐部单方停薪行为的有效性,直接判定以正常工资计算球员伤病期间的工资。也即,如无球员同意,俱乐部不能因伤病期间球员不能参加正常训练比赛而单方调减薪酬。
值得注意的是,CAS并未完全禁止球员伤病期间的薪酬调整,根据CAS 2008/A/1534 Sandro da Silva v. Merriekh SC案[9]的裁判要旨,经俱乐部与球员协商一致,俱乐部可以对球员伤病期间的薪酬进行调减。但结合本案争议要点,若俱乐部在球员出现伤病后再进行伤病期间薪酬调整协商,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未来也易受到关于俱乐部是否胁迫球员的质疑,因此,俱乐部应尽可能提前与球员就伤病期间的薪酬发放进行约定。
(二)训练比赛权利保护
实践中出于某些原因(例如俱乐部与球员未能就某些合同条件的调整达成一致),俱乐部可能会停止球员正常参与比赛和训练,以期达到特定目的。然而,参与比赛和训练被认为是一项独属于职业运动员的人格权,这在CAS 2013/A/3091 FC Nantes v.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 & Al Nasr Sports Club &CAS 2013/A/3092 Ismaël Bangoura v. Al Nasr Sports Club & FIFA &CAS 2013/A/3093 Al Nasr Sports Club v. Ismaël Bangoura & FC Nantes案件[10]中被CAS认可,禁止球员参与比赛和训练将严重侵犯球员的基本权利,会阻碍球员的职业发展,限制球员通过训练和比赛提升自己价值的机会,使其面临市场贬值和未来职业发展受限的风险。因此,无正当理由停止球员正常参与比赛和训练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在CAS 2013/A/3074 Club KS Lechia Gdańsk v. Bedi Buval案[11]中,球员被俱乐部无正当理由禁止与一线队和预备队合练。球员多次争取训练权利无果后,以被拒绝训练为由解除合同。CAS认为,本案中俱乐部拒绝球员参与训练可以成为球员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而在CAS 2016/A/4560 Al Arabi SC Kuwait v. Papa Khalifa Sankaré & Asteras Tripolis FC案[12]中,俱乐部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后,由于操作失误球员未能按时完成注册,进而导致无法参加任何正式比赛,球员因此解除了工作合同。CAS经审理认为,球员的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按时获得薪酬,还包括有合理机会参加球队的正式比赛。俱乐部未完成球员注册,绝对地阻碍了球员参与比赛的可能性,侵犯了球员作为运动员的基本权利,构成违约,球员因此有权基于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俱乐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俱乐部应注意保障球员正常的训练比赛权利,无合理原因随意禁止球员长时间参与正常比赛或训练损害了球员的基本权利,可能导致球员享有解约的“正当理由”。
三、国际赛事训练球员伤病事件的责任问题
根据FIFA RSTP附件一,俱乐部有义务响应国际比赛期的国家队征召及世界杯、国际足联联合会杯、洲际足联A级赛事决赛圈阶段国家队的征召(前述赛事合称“关键国际A级赛事”)。同时,FIFA RSTP附件一第2条规定,俱乐部响应前述征召不得要求任何经济补偿,且应当为球员购买足够涵盖前述比赛所有可能发生的伤病及意外事件的保险。在此规定下,俱乐部释放球员参与关键国际A级赛事是俱乐部的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球员被俱乐部派遣参与关键国际A级赛事的比赛及训练也应当被认为是球员在履行俱乐部赋予的工作,同时,俱乐部还有义务为球员购买相应的伤病和意外事故保险。因此若球员在前述赛事或训练中受伤的,俱乐部应承担为其治疗并继续发放工资的义务和责任。
为减轻各俱乐部在国际赛事球员伤亡事件中存在的损失,FIFA自2012年9月起开始实行“俱乐部保护计划”(FIFA Club Protection Programme,以下简称“CPP”)。根据最新版CPP的规定(2023年—2026年适用),球员在参加国际A级赛事或奥运会的比赛和训练中遭受了将导致球员连续缺席超过28天以上的伤病,则俱乐部有权从FIFA处获得每天最高20,548欧元,最多可持续365天的补偿,具体条件如下:
(1)获得该补偿的条件:球员在参加国际A级赛事或奥运会的比赛和训练中遭受了将导致球员连续缺席超过28天以上的伤病。
(2)该补偿的金额:球员单纯的工作合同报酬(不包含奖金和福利,但包含强制性社会保障费用,最高每日20,548欧元)。
(3)补偿的终止时间(以下孰早者):
足球运动员伤病治愈。(在受伤的足球运动员能够恢复全队训练活动和/或参加比赛之日起停止支付,以较早者为准,无论是否存在参加比赛的机会)。足球运动员的合同终止。足球运动员死亡。足球运动员的职业改变。365 天的最高福利期用尽。本计划的每宗意外补偿限额(7,500,000欧元)及/或最高补偿限额(80,000,000欧元)已用尽。每日补偿金的支付将不包括伤病开始之日连续28 天的伤病期和伤病治愈之日。
(4)赔偿的范围:除正常竞技行为导致的伤病外,心脏病和中风也包含在补偿范围内。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FIFA多次申明,CPP仅是FIFA的“善意举动”,并不构成其义务来源,特别是不能因FIFA颁布CPP而证明FIFA对国际A级赛事中发生的球员伤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在CAS 2013/A/3273 Club Deportivo Social y Cultural Cruz Azul v. Federación de Fútbol de Chile &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案件[13]中,CAS确认俱乐部有义务释放球员参加国际比赛。尽管FIFA RSTP未明确约定球员在国际比赛中受伤时足协是否要承担责任,但根据FIFA RSTP附件一,俱乐部有义务为这种风险购买保险。而FIFA作为比赛组织者,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义务就球员在比赛中受伤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向俱乐部承担任何责任,CPP的实施也并不能构成FIFA对伤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结语
球员工作合同是俱乐部与球员建立合作关系的关键纽带,其条款的严谨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核心利益。俱乐部与球员在签订和履行工作合同时,都应当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深入研究合同条款,严格遵守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充分借鉴 CAS 裁判规则设计前瞻性条款。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动足球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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