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儿媳、女婿可以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吗
现实生活中,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很多情况下来往密切或共同生活,并与配偶一起承担着扶助和赡养老人的义务。特别是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还继续维持原来的亲属关系,恪尽孝道,为保障公婆、岳父母的生活付出了较大的努力,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而是姻亲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我国《民法典》第1129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该条规定,儿媳要成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丧偶。若无丧偶之条件,无论儿媳、女婿在赡养公婆、岳父母方面付出多少、做了哪些事情,都属于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此时继承权仍由被继承人的子女实现。
第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要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必须以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必要条件。所谓“主要赡养义务”,并非只要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即可,赡养义务必须有量的积累,须达到“主要”的程度。包括经济和劳务两个方面,或其中任何一项即可。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要求:经济上对公婆、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而且这种赡养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实践中有些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经常逢年过节看望老人,平时也给予一些物质帮助,但是法院并不认定这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仅认定为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另外,精神慰藉虽是赡养的重要内容,但因无法从客观上予以考量,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将其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第三,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适用。
法定继承,又称为非遗嘱继承。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或遗嘱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
参考案例1:赵某、丁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申8320号
裁判要旨摘录: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某系被继承人李某卿的丧偶儿媳,且与李某卿均生活在武汉。原审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根据王某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日记、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认定王某对被继承人李某卿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原审上述认定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潘某、黄某等继承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33014号
裁判要旨摘录:关于黄某的继承资格问题。被继承人去世前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多年,去世前并未与儿媳黄某共同生活,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对被继承人周玉彦也进行了照顾,从照顾的程度以及生活联系的紧密度等方面均难以认定黄某对被继承人周玉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黄某主张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被继承人医保账户余额、丧葬费及抚恤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3:梁某1、梁某2等与梁某3、梁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再56号
裁判要旨摘录:关于申诉人雍某是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继承法》第12条(现《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雍某对梁廷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二审判决认定雍某对梁廷昌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再审中被申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否定雍某对梁廷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特别是在2012年其夫梁崇楼去世后,雍某实际为照料梁廷昌生活的主要承担者,与其子梁某2共同承担了对梁廷昌日常生活起居的照顾、服侍,直至送终,故应认定雍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据此可以明确,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地位,与代位继承并不相互排斥。本案中,梁某1、梁某2代位继承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雍某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参考案例4:周某1、周某2等继承纠纷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民终760号
裁判要旨摘录:(二)关于傅某的继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傅某与周某某、徐凤珍共同生活,照料周、徐二老,料理周、徐二老后事等事实均无异议,故一审认定傅某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傅某已受赠“五一路房产”且管理支配周、徐二老工资收入,理所应当对周、徐二老养老送终,傅某无权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5:杜沛华与杜沛珍、杜沛平、杜健钧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470号
裁判要旨摘录: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事实反映,庞某去世前十多年一直住在陈某所有的房屋,依一般常理推断,庞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由陈某照顾,结合杜某2、杜某3及杜某5的堂兄弟杜志锐的陈述,可形成证据链反映陈某对庞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将陈某作为本案庞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确定其按照28%继承庞某的遗产份额,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确认。
参考案例6:张某等与曹某2等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4769号
裁判要旨摘录: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曹某1系丧偶女婿,对张某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一审法院曹某1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合法有据。彭某和张某上诉主张曹某1、曹某2未尽赡养义务且家暴老人,综合各方生活居住情况、高某的陈述情况,彭某和张某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我国立法上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规定了在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种权利;且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同时还对什么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均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拓展延伸: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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