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孵化机构与主播闹纠纷,五险一金能证明双方关系吗?

记者近日从北京三中院获悉一起涉新业态的劳动争议案。一家网红孵化机构曾为旗下主播王某缴纳了五险一金,主播据此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方面进行判断,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实为劳务关系。
2020年3月,网络主播王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独家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前,王某已有近百万粉丝,签订合同后,相关账号由他与传媒公司共同运营管理,之后,王某的粉丝数量涨至200万左右,并在公司的推荐下参与广告制作和发布、综艺演出等活动。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王某表示,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还要求他打卡考勤,这些都属于公司对他的管理行为。
网红孵化机构则认为,双方是经纪合同关系。该公司不否认曾为王某缴纳“五险一金”以及王某打卡考勤的行为,但解释称,公司是帮王某代缴“五险一金”,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王某每月收入取决于广告收入等,不由公司决定。而办公App打卡记录显示的出勤天数远低于正常员工的出勤天数,打卡仅是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
双方究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此,法官审查了原被告签订的《独家经纪合同》,发现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有关经纪事项、报酬/收益分配、各项管理、违约行为等权利义务的约定,与一般的劳动合同明显不同,难以体现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王某也并非首次缔结经纪合同,谈判沟通过程中,王某还就收益分配部分进行过对其自身有利的修改。法院据此认为,经纪合同关系更符合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业态下,网红孵化机构常常会对旗下艺人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呈现出一些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该如何认定双方事实上的关系?本案法官郑吉喆介绍,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法院会立足于这三项属性,对比网红孵化机构与旗下艺人的合作模式在管理行为、收入来源、对外名义等方面,与传统劳动关系在从属性特征上的差异之处。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合作中的实际履行行为是否明显超出《经纪合同》整体框架,在未明显超出双方合同框架的情况下,不宜认定网红孵化机构与旗下艺人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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