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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系是公关最核心的概念之一,有很多业界人士把它误用为媒体公关(主客体还是要搞搞清楚的,以媒体作为公关主体时才叫媒体公关哈?专业人士的专业话语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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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息补贴”
媒体关系的核心是“信息补贴”(Information Subsidy),即组织作为信源向媒体免费提供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以帮助记者完成新闻报道的过程,从而降低新闻生产成本,这对于具有商业机构属性的媒体来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而组织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媒体向公众传达了对组织有利的信息,也是获益者。好的“信息补贴”连结组织与媒体,形成二者共赢的状态。“信息补贴”也是组织媒体关系能够达成的重要逻辑基础。
● 媒体关系类型
(1)独立的关系形态:媒体秉持新闻专业主义的独立原则,不受组织的影响,二者关系呈现对立互构状态。“新闻价值”是媒体开展相关报道的唯一标准。较为理想的状态是,组织无公关企图,媒体完全独立地采访报道,才能构成这一对应形态。
(2)合作的关系形态:媒体与组织在消息供给等方面呈现合作、互惠互利的状态,但媒体并不放弃新闻主义的基本原则。这一过程的完整表述是:组织主动向媒体提供信息补贴或策划媒介事件(Pseudo Event),而从媒体的角度看,认同这些信息补贴和媒介事件具有新闻价值并进行报道,即可构成这一合作的关系形态。
(3)同化的关系形态:在这一关系状态中,媒体与组织是一种隶属关系。媒体被组织所控制,在消息来源选择、报道立场甚至媒体机构的人事任免等都受到组织的制约,这种媒体关系形态在以政府机构类的组织中比较普遍。
(4)合谋的关系形态:组织与媒体虽无隶属关系,但为了共同的利益合谋策划报道新闻事件甚至进行虚假的新闻报道。组织与媒体在这一过程中有或明或暗的利益输送,媒体背弃新闻专业主义,将组织列入“红名单”,从而对其弊端掩而不报。
这四类关系状态存在于媒体关系的现实情境中,但对于组织来说,应该努力促成的是第二种“合作”关系,寻找组织与媒体的共赢地带,而这一过程亦不伤害公共利益,并形成较好的社会效应。尤其在危机情境中,组织与媒体之间往往带着天然的利益冲突,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会在危机中被激活,组织需要承受来媒体的质询,又要想尽一切办法与之沟通,形成一种“舞伴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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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回归到组织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媒体关系策略,可以遵循以下程序:
1.在组织中,至少保证指定一名积极、有能力的人员来应对将来的新闻媒体的问询。其基本素质结构应该包括:媒体经验、专业能力与语言技巧等。同时,组织内部专业的新闻发言人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最高层应当给予该岗位适当的授权。
2.组织的新闻发言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记者资源,并了解媒体工作的基本特征,以便能向媒体输送有利的新闻稿。
3.努力发展组织在新闻生产过程中的“前摄”性,即在正确的时间以正确的形式给媒体提供简单、事实性的稿件。
4.组织生产的新闻稿应该明白易读,同时尽量不要对已经刊发的稿件加以纠正,有可能会使事情进一步恶化,所以保证信息的正确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在“正确”的基础上,做好“简洁、生动”等可以锦上添花的努力。
5.“无可奉告”、“不作评论”等外交辞令都是需要避免出现的,无论情形看起来多么糟糕,永恒的原则是:“说总比什么都不说要好”!
6.最后,组织需要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共政策,做到“依法发布”,并努力协条好“法、理、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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