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明星要负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12-10 22:28

模仿艺人、山寨明星的现象由来已久,去年夏天,有一个草根男团引起网上热烈讨论,并获得不少粉丝的关注。这个男团就是ESO。

这一组合凭借全方位模仿赚取流量,他们在线上发短视频、直播赚钱,还在线下进行路演,甚至一度有资本为其投入进行宣传。

通过模仿明星赚取流量获得利益的行为是否违法?模仿明星的相关法律边界在哪里?下文将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模仿行为涉及到的侵权风险进行分析。

上述例子中针对知名明星的模仿(包括明星艺名和形象等)是否侵犯相关明星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不受侵犯的权利。明星的艺名,是明星为公众所知晓的名称,应当适用姓名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于明星的艺名,代表着明星艺人的商业身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其姓名。

本案例中,ESO成员名字明显为蹭热度,刻意造成公众混淆,侵犯明星姓名权的同时,还涉嫌构成民事欺诈行为。

其在表演中故意进行各种形式的模仿,相关作品也进行刻意夸大歪曲,对原创作品造成影响,也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以及对于作品表演者权的侵犯。

通过模仿行为赚取流量进行牟利,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造成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笔者认为,针对明星的模仿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标志混淆行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通过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公众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的行为),或者叫仿冒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生活中,模仿的玩梗行为较为常见,模仿的违法界限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侮辱诽谤,姓名非经本人许可不得被盗用假冒,肖像非经本人许可不得被公开使用;民事主体不得以隐瞒虚构等手段欺诈他人,攫取利益;法律保护表演者表演形象不被歪曲,表演身份得以明确。

我国法律并未对模仿明星的玩梗行为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一般来说,只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模仿,并未有商业盈利的目的,也并未对被模仿者名誉、形象造成损害,通常情况下是不会构成侵权的。

小结:

无论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还是在商业活动中,一定要树立侵权意识,既要尊重每个人的姓名和形象,也要对表演作品的著作权有充分认识,避免不必要的违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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