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圈”是明星“粉丝”圈子的简称,主要致力于为偶像做宣传、投票等活动。
青少年有自己喜爱的艺人,对他们表达支持,如果这些行为都在道德和法律范围内,并无不妥。然而,“饭圈”衍生的一些乱象大大超出了这个范围:诱导青少年网上互撕、制造网络暴力、非理性应援、无底线刷评,以及宣扬金钱崇拜甚至涉嫌非法集资……
“饭圈”套路青少年如此追星,问题不小!
1.不同偶像“粉丝”之间掀起骂战,在网络平台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明星人格或者捏造事实破坏明星名誉,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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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粉丝”通过跟踪、偷窥、跟拍等方法非法获取明星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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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为偶像打榜投票而将喝不完又转卖不了的奶倒掉,令人痛心,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倡导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可能面临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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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三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大多数“粉丝”在打款前往往仅凭对后援团的信任就将钱汇入集资平台。事实上,近年来已出现多起“粉头”卷款跑路的事件,他们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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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呼吁广大青少年: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审美观、偶像观
立鸿鹄志 做奋斗者!
来源:黑龙江七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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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小课堂】“饭圈”乱象,触碰法律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