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恶搞影响明星形象建构研究
网络恶搞影响明星形象建构研究
【摘要】: 网络媒介的诞生与发展,不仅塑造着社会的媒介生态,还改变了时代的文化结构。网络社区的出现为青年亚文化的生产和传播提供了阵地,网络技术的赋权也让年轻人拥有了塑造圈层文化的条件,在此背景下,网络恶搞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技术、商业和文化领域的新形态,促使网络恶搞将目标对象聚焦到娱乐明星。明星作为低风险、强传播的载体,已成为网络恶搞生产者最为喜爱的素材源。如今,很多明星都面临着网络恶搞颠覆自身形象的挑战,网络恶搞的生产与传播直接影响到明星在媒介上的形象建构与呈现,这种差异化的过程形成了网络恶搞影响明星形象建构的三种模式。当核心利益产生冲突时,网络恶搞和明星团队会成为对立面,各执己见、各自为营,在舆论战中形成对抗。而当双方存在共同利益时,网络恶搞和明星团队能够形成合作,共同参与恶搞作品的生产、传播,前者冲击主流,后者收获市场,从而实现双赢。当然,更多的情况是冲突与合作并存,二者既存在共同维系的利益,也存在制造冲突的矛盾,在形象建构问题上难以抉择的明星团队很可能陷入沉默,以搁置的状态为彼此寻求缓冲空间,保留余地。网络恶搞影响明星形象建构的过程虽然能在客观上疏导大众情绪,推动亚文化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规范,仍然造成不少问题,成为网络伦理的新挑战。部分网络恶搞以调侃和丑化明星形象为乐趣,侵犯明星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网络恶搞对明星形象的颠覆可能破坏明星的商业定位,进而引发舆论冲突,破坏明星的社会评价。种种问题都体现出网络平台、网络恶搞生产者以及网络用户的失范行为,这些行为偏差造成了网络恶搞影响明星形象建构伦理失范问题的出现。事物的发展离不开引导与规范,网络恶搞影响明星形象建构的过程关乎网络环境的治理和社会文化的建设,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努力。网络平台要承担起“把关人”的职责,网络恶搞生产者要加强自律,网络用户要提高自身的审美取向,政府部门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立法,明确双方互动的边界,在约束二者行为的同时也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明星团队则要建立起灵活有效的处理策略,共同应对网络恶搞影响明星形象建构所造成的各种问题,维系和谐的网络环境。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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