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丨国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5-05-23 13:02

国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法律问题探讨

本文作者:周亚琳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经济法)学士

云南大学MBA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AFP持证人

国际特许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一级)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云南调解中心调解员

最近有客户向周律师咨询了一些有关足球运动员转会的问题,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操作上的难题,比如新俱乐部与原俱乐部之间就球员交易的价款无法谈妥,又比如原俱乐部给球员的比赛机会较少,再比如新俱乐部更适合该球员未来的职业发展等等。在进行了相关实践操作后,本人进行了一些总结,供参考。

在国内,足球运动员可以注册为业余球员、职业球员。职业球员指的是与俱乐部签订了书面的工作合同,且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大于支出的球员。其余均为业余球员。

转会对于一个足球运动员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可能对该球员今后的职业生涯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们都知道,足球运动员的职业光辉生涯可能只有短短几年,如果不能转到能够给予他更多机会的俱乐部,对该球员而言,基本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结束。

对于转会而言,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会协议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涉及转会补偿的球员转会时,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之间应当签订转会协议。从“应当”二字可以看出,涉及转会补偿时,两个俱乐部之间要签转会协议,如果不涉及转会补偿,如业余球员的转会就不涉及转会补偿,则不涉及签订转会协议的情况。当然,我们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若即使不涉及转会补偿,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之间愿意就转会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层面上也是允许的。

二、转会补偿及联合机制补偿

前面说到涉及转会补偿。职业球员转会动辄千百万,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转会补偿可以被认为是新俱乐部对球员的价值的一种预估。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也没有就转会补偿设定上限,仅规定转会补偿不能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因为本文探讨的是职业球员转会的问题,而培训补偿是在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俱乐部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补偿,因此本文仅涉及联合机制补偿。

联合机制补偿是新俱乐部向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制度的联合机制补偿。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补偿—培训补偿)X5%,具体对在12周岁到23周岁每个赛季的补偿系数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转会窗口期及名额限制

转会窗口期即足球通知的能够进行转会操作的期间,每个赛季的具体时间均以中国足协的通知为准。若错过窗口期,球员不能进行转会。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按照各级联赛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俱乐部的转会名额有一定的限制,在球员欲转会之前应提前进行相应的了解。

四、球员代理人

转会工作繁杂,球员忙于比赛、训练之余,并没有更多的时间办理相关事宜,而且基于自身资源的限制,对于各俱乐部的条件也难以进行完整的对比和把握。因此,球员代理人这个角色对球员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球员代理人能够为球员争取到更好的权益,签订更能保护球员利益的工作合同,全程办理好球员的转会手续等等工作。球员与球员代理人之间可以以代理协议的形式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球员代理人也应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球员转会的相关问题只是体育产业化进程中的冰山一角,如果对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转会性质认识不到位,以及对相关转会规定不熟悉,则将导致转会不成功,也会对球员的职业生涯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更需要体育人和法律人共同努力,为职业球员的转会自由而努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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