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明星起诉的年轻人:待业大专生,为还赔偿一天打两份工

发布时间:2024-12-11 01:24

文|蔡家欣 编辑|王姗

摘要:2018年以来,面对网络谣言,公众人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名誉权。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共有34名演艺工作者涉名誉权侵权案件,被告均为青少年,案件共125件,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

网络谣言背后,被称为“键盘侠”和“网络喷子”是再普通不过的人。根据上述统计,作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少部分自述无业或自述不方便透露职业;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其中最小的为19岁。败诉之后,他们需要承担几千至数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和经济赔偿。

1994出生的金永(化名),就因为一句网络评论,陷进舆论和官司的漩涡里。他被包贝尔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庭,最终败诉,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这起官司改变了金永的生活,他被网络暴力,背负债务离乡打工,这些都让他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

另一方面,公众人物长期深陷谣言的困扰。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朱晓磊见证过,艺人看似光鲜的背后,被谣言所纠缠的痛苦,其中有人甚至因此产生轻生的想法。他代理过多位公众人物的名誉侵权案。朱晓磊称,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公众人物面对媒体舆论应负“轻伤害容忍义务”,但相关言论发布者不可逾越法律底线。

以下分别是金永和朱晓磊的讲述。

金永 27岁 包贝尔名誉侵权案被告

那天早上(2020年5月30日)一觉醒来,我就收到法院的短信。一开始我有点侥幸心理,会不会是欠费被起诉?确认是包贝尔以后,我第一反应是,事情都过去这么久,怎么又找上我了?我不停地责备自己,也很懊悔,为什么要惹这么大的麻烦?

当时是凌晨(2019年2月27日)2点多,我在朋友圈看到一篇夸包贝尔的文章。之前我看过一个节目,他提过自己曾同时交往7个女生(注:《大牌驾到》)。我觉得那篇文章太美化这个人了,很不服气。那段时间,我父母总是吵架,比较讨厌貌合神离的关系,当时就想宣泄一下情绪。

我先在朋友圈转发那篇文章,写了他出轨之类的话,语气很冲,但觉得看着有点爽;感觉不太合适,就转成私密模式;微博没有认识的人,只有77个粉丝,大部分是僵尸粉,我又发了一遍,写了“包贝尔洗白出轨,不可原谅,厚脸皮”,下面是朋友圈截图。

凌晨4点钟,那条微博被包贝尔转发了。之后,我自己那条微博下面就多出7条评论,都是骂我的,让我去死之类的话。我很害怕,立马删掉了,前后2个小时左右。但包贝尔没有删除微博,他底下的评论,已经有人截图我删除的微博了。

很多人发私信恐吓我、骂我,还人肉我,把我所有的姓名、住址、生活照都发出来。我把私信关了以后,他们就直接艾特我。我改了一次(微博)名,也改了性别,但都没有用。

那个晚上,我基本都没有睡觉,第二天也吃不下饭,躺在床上,总觉得有人会害我。中间有一个礼拜我持续做噩梦,梦到有人翻窗进来要害我。我也不敢出门,万一有网友在小区门口堵我怎么办?那种四面八方涌来的苛责和侮辱,让我感觉整个人要被吞没掉。后来,我听说韩国明星自杀的事,专门去搜过崔雪莉是谁,我对她的遭遇蛮能感同身受的。

这种恐慌持续一个多月,渐渐就没有人提这个事,我以为就过去了。结果,包贝尔真跑来告我了,他让我赔20万,我哪里有20万?当时已经疫情,我失业在家,没有任何收入,口袋里可能连500块都没有。我一想到要怎么去赚这么多钱,可能要跟家里拿钱,压力特别大。我把自己关在房间看手机,刷抖音视频、微博,但是一放下手机,又紧张起来了。

我想调解,愿意认错和发声明。但对方一点谅解的意愿都没有。

一审(2021年3月31日)判决出来,看到赔偿4万,我特别委屈。我就只发了这么一条微博,也已经受到(被人肉)惩罚,为什么还要赔这么多钱?(而且)有一点很重要,我觉得他出轨,这是他自己亲口在视频里说的。

那条微博的浏览量是200多万,我只有77个粉丝,这两个数据是不匹配的。这个效应是包贝尔转发后带来的,把他转发后的数据算到我头上,不合理。但是,过去那么久了,微博只能给出总数据,也不能看具体时段的数据。所以,我也很委屈对吧?

判决书部分内容

我很早就知道自己是个普通人了。别人考上本科院校,我只读了一个大专,所以也没什么压力。遇到不错的女孩,从没有想过要去表白和追求,像我们这种屌丝哪里还敢找女朋友?平凡没什么不好,碰上这种事情不平凡了,可它也不是什么好事啊。

(判决出来后)我就躲在朋友家。我妈给我打电话,第一句话问我在哪里?然后说爸爸担心死我了。一想到他们,我就特别愧疚。他们都是工人,每个月收入只有6000多。

什么都要靠自己,但我能力不强,只能打工。2018年毕业后,我就到景区做讲解员。我学的是机械专业,在家里看天花板,到工厂还是看天花板,太闷了。我不喜欢做流水线工作,还是喜欢能够看到天空的工作,就去考导游证。在景区主要带小朋友玩,每个月收入5000多。

钱不多,能买喜欢的衣服,和朋友聚会,要犒劳自己,就去吃一顿自助餐,最贵的也就199元。我平时还要贴补家里,这两年攒下来的钱,只够换一台手机。后来又遇到疫情,直接失业了,对我来说,4万块算是巨款了。

我很害怕要马上执行,又拿不出那么多钱,甚至想过去借网贷,但每个月利息3000块,太高了。现在想想都后怕,还好没有去借这个钱,不然一辈子要被害死了。那几天,我就躲在朋友家。

今年2月,我从杭州到上海打工。现在一天做两份工,4个小时兼职和8个小时正职。正职卖鞋子,兼职卖衣服,一天12个小时,基本没能坐下来休息。每周两个半天休息,睡晚一点,再刷一会手机,就没了。

每个月能拿1万块,支出也大。租的房子9平米2800块,每天8块钱交通费,一顿饭不敢超过30块。下班太晚没赶上地铁,换乘夜班公交车,就会多花几块钱,也会骑自行车回去,就算这样,我一个月最多只能存下3000块。这4万块,相当于我要花1年半到2年的时间才能还清。

让我想不明白的是,在这个事情上,包贝尔出了气,对我也造成了伤害,为什么他一点谅解的意思都没有?他也是草根起来的,肯定能理解打工者的心态,为什么对待我的态度完全不一样,还要一分钱不少?

我一直在后悔,哪怕出轨的消息是真的,跟我又有什么关系?玩微博5、6年,我关注的都是本地美食和电影,发得最多的是招商广告,或者纪念品生意,有时候会看八卦和热搜榜。现在没时间,也不感兴趣了。看到一些文章,直觉就是哪个明星又在炒作了。但我不会去讨论他们了,最多就是点赞,或者说不错,好。这些都跟我没关系,赚多少都是他们的人生,那是他们命好。

这个事情对我最大的影响就是,没有以前开心了。我每天早出晚归,整个人非常疲惫,忽略了很多享受生活的事,比如散步。这些代价虽然我也承担得起,但会变得很难过。人生有多少个两年,其中一个两年我就要花在包贝尔身上,但这个人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难受的时候我会想,我也不活了,大不了我命也不要了。但为了4万块,确实不值得。

不过,我现在很少想这些了,只想快点打工还完钱。然后回家看看,做些稍微轻松一点的工作,不要像现在这么辛苦。

包贝尔和妻子参加综艺节目 图片来源网络

朱晓磊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我见证过很多被谣言伤害的当事人。有些时候,不用说话,你都能感受到那种无奈、焦灼和恐惧的情绪;有些相对年轻的当事人跟我见面,父母都会全程陪护;有人跟我讲,因为网络暴力,他(她)多次产生过轻生的想法。

网络谣言发酵到一定程度便会形成网络暴力,根据近年来的公开报道,有过多起不堪网络暴力而自杀的案例,这不得不引起深思和警惕。

我们代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被诽谤的内容既有“出轨”等遭受道德非议的内容,也有“吸毒”、“性交易”“盗窃”甚至“杀人”等应当被处以行政处罚乃至刑罚的内容。法院判决前,网络上会长时间挂着一个污名,当事人可能因此遭受指责、攻击、谩骂。类似案件耗时大都会超过半年时间,即使后来取得胜诉,却只能减轻而无法弥补既定的严重伤害。

《“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

名誉侵权,一般是通过侮辱、诽谤或侮辱叠加诽谤的方式去攻击他人,导致他人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比较典型的就是公然的、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他人,也有非典型的名誉权案件,比如影射类侵权,即攻击一个人根本不提名字,通过各种指代和暗示的元素让阅读者去联想,对号入座。

很多侵权方(被告)可能有一个误解,不指名道姓就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关于影射类侵权案件的原告指向问题,2014年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范某某诉毕某某、贵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明确载明,“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即‘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

比如,大家在评论里将影射、代指、或暗指的符号跟某个确定的自然人联系起来。这种情况下,只要内容本身构成侵权,这位自然人便可作为适格的原告,主张相关行为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转载侵权内容而不发表定性言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们曾代理一位男艺人名誉维权案件,一审败诉的理由就是被告系转载,并且转载时未对所转载内容的真实性下结论。二审和重审程序中,我们反复向法庭强调判决书的社会引导价值,如果转载侵权内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么,当某个主体意欲攻击他人的时候,模仿上述被告的行为方式,这将会产生怎样的误导效果?最终,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被告行为构成侵权,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我们曾拒绝很多为公众人物代理起诉案件的诉求。某些演员或导演找到我们,说网上对他们演技或影视作品的评价非常负面,甚至直言某影片是烂片。对于演技类的、或者说能力类的负面评价,即使评价过激,我们会尽量说服当事人不要启动名誉维权之诉,针对专业能力、个人喜好的评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客观面对即可。

公众人物名誉维权案件败诉的案例有很多。公众人物对公众舆论负有轻伤害容忍义务的观点已基本为司法理论及实务界所接受。如果有基础事实存在,不属于完全恶意捏造,该等言论若引发相关网络用户或媒体针对某位公众人物的负面评价,(公众人物)即使感觉受到一定程度伤害,通常也需要予以容忍。

(注:2016年陶喆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全民星探,法院判决称,被告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评论亦有事实依据,且原告曾向公众承认其婚后出轨。故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歌手汪*,张*颖,导演陈*成、大学教授孔*东等公众人物均在相关的名誉维权过程中被判败诉。)

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并非是无限度的。有一例案件的判决比较典型。一位男演员和一位女演员,离异单身,私下聚会被拍到,八卦杂志就谣传两人恋爱、重组家庭。我们代理女演员将八卦杂志诉至法院,法院在判决中提出三个原则:公共利益原则、非营利原则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应该是基本属实。八卦杂志中,N多页码都是广告,具有营利性;两个人是否恋爱,不牵扯公共利益;有一张看起来比较亲密的照片还是合成的,这也明显违背了真实性,最终主审法院判定八卦杂志侵犯女演员名誉权。

这类案件需要厘清这三个原则的边界问题。媒体或者自媒体发布的言论,如果满足这三个原则,即使给对方造成所谓的轻伤害,都可以减轻甚至不必承担责任。

公众人物名誉维权案件败诉的原因,还有一个是实名制困境。当网络平台披露用户的身份信息后,被披露的主体会说:“确实是我的身份证件,但我的身份证丢过,不知道谁捡去盗用,不是我发布的内容。”披露出的实名手机号也会变更,运营商可能会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不愿意为民事案件出示数据,甚至法院出具调令也无法获取。

目前,有两个艺人和一个编剧作家都因此败诉了。一例案件历经了一审、二审、重审阶段,审理了几年,法院认定内容侵权,结果因为无法证明主体在平台上的身份,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一例案件,经过户籍调查,我们发现这个人已经死亡两年了,但微博还在更新,那么谁该为这样的行为承担责任?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所能获取的网络用户身份信息只能止于网络平台在诉讼程序中的披露。

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年纪最大的应该是60岁左右,最小的是未成年。最让人痛心的是,很多被告都是在校的学生,有一部分还是边远山区和农村的,赔偿责任的承担的能力相对有限。

他们言语的粗鄙程度,甚至无法在庭上都复述出来,但他们认为网络是虚拟的,自己只是披着一个马甲发声,但这些其实都是真实的,网络确实不是法外之地。类似很多案件都与“畸形的饭圈文化”有关。比如,两个演员公布恋情,他是其中一位的粉丝,觉得对方配不上,就挖很多负面,希望他们分开;偶像有任何一点负面,都要研究来源,如果解决不了,可能就通过报复达成心理平衡,但他觉得自己是在为偶像做事。

《“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 》

大部分被告到庭后都会主动致歉,甚至在庭审前便主动致歉,有的是家人陪伴出庭,家人也反复道歉,此类案件如果被告经济条件不好,赔偿能力有限,我们通常会建议当事人根据情况减、免赔偿责任。也有一小部分被告很极端,即使被起诉也一直坚持自己的想法,他们可能有这样一个心理,你一大明星,我骂你两句怎么了?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通常会委托代理律师依法严肃追责到底。

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赔偿款在2到5万元的区间比较常见,也有判赔10万元以上乃至判赔20万元以上的案例。标准主要是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来衡量。严重程度还会划分很多细节,比如侵权内容本身侮辱和诽谤的严重程度,侵权行为人的影响力,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发生的频次,侵权人被权利人正告甚至起诉后的纠错态度,相关侵权内容被转载、点赞和评论的数量等等。

由于部分被告诚恳致歉的态度,以及经济拮据的情况,我们很多当事人都减免过他们被告的赔偿责任。但是一味减免,也不是杜绝或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本思路,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侵权事件的发生。比如,有一些艺人频繁遭到攻击,被告A这个案子后面,还有B、C、D一堆人在骂,这种情况他可能就考虑不免除经济赔偿了,如果免了,后面这些案子怎么办?因此很多案件,委托人会坚持依法执行,部分委托人会将这部分维权赔偿款捐赠公益。

附:近五年公众人物起诉网友名誉侵权的代表性案例

2016年12月,微博用户袁某直指黄晓明“吃喝嫖赌”,“欠下3.5个亿,带着他的baby跑了”,该条信息被大量转发。随后袁某被黄晓明起诉。法庭认定,该微博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向黄晓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1524元。

2018年4月19日,网友彭某某微博、知乎等社交平台上大量发布杨幂逃税、买水军等不实信息,被杨幂以名誉侵权起诉。最终杨幂胜诉。法庭判决彭某某支付原告杨幂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6000元公证费,并以书面形式致歉,连续刊登30日。

2019年7月10日,21岁的李某某因转发《渣男李晨现形记》,并附“危难时刻见真情,李晨微博已搜不到任何与范冰冰18年有关的了”等评论,被诉至法庭。法庭认为,涉案言论并非由李某某撰写,评论只是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一审判决李某某行为不构成侵权,李晨败诉。上诉后发回重审,二审李晨胜诉。

2020年7月31日,17岁的大学生胡某某因在网络上发布几十条“杨紫死了”等攻击性信息,被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判决胡某某败诉,对原告杨紫构成名誉权侵权,给付原告杨紫精神抚慰金3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因胡某某为未成年人,杨紫主动免除被告经济赔偿责任。

2020年8月26日,因发布博文“范冰冰当小三”等内容,获得187次转发,1170次评论,22岁的朱某被范冰冰以名誉侵权起诉。朱某败诉,被判赔原告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和经济损失50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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