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解约风波,艺人的“卖身契”不是想解除就能解除的
最近因《偶像练习生》而红的蔡徐坤一纸诉状将老东家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称前公司与还是未成年人的自己签订了含有诸多“霸王条款的”合同,而前公司对此也进行了反诉要求蔡徐坤赔偿违约金5000万元。
纵观娱乐圈中,因与老东家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数不胜数,大家比较熟知的例如黄晓明、黄子韬、蒋劲夫、梁洛施等,为了解除协议,很多艺人不惜与老东家撕破脸皮对簿公堂,有些还面临巨额的违约金。那么很多人就纳闷了“卖身契”到底有多难解除,要怎样才能解除,下文本小律就慢慢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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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艺人能否任意解除经济合同
艺人签订的“卖身契”一般是指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经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因艺人的不同而不同,电影明星、歌手、喜剧明星签订的经纪合同肯定大相径庭,但是总体来说经纪合同包括培训、宣传、提供出演电视剧、电影、话剧等机会、帮助出唱片等内容。
艺人经纪事项种类繁多,在法律层面很难把经纪合同具体划归哪种合同类型。如果合同约定,经纪公司为艺人的全球独家代理人,代表艺人商议签订有关其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等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等,则经纪合同具有委托代理的性质;
如果合同约定,经纪公司对艺人及其艺能进行推介,参与推广等附带活动,则具有居间的性质;
如果合同约定,艺人授权经纪公司就开展娱乐活动签署相关聘用协议,运用各种媒体和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开发,允许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开发艺人或使用艺人作品和自传材料进行广告和宣传,行使艺人因表演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则具有行纪的性质;
如果合同约定,经纪公司负责艺人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艺人的娱乐活动由经纪公司担当经纪人,工作行程由经纪公司统一安排、协调,则具有演艺经纪性质;
如果合同约定,艺人全心全意为经纪公司提供最佳的服务,按经纪公司的指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场所,不得私自参加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则具有雇用的性质。”
而法律上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只存在与委托性质的合同中,委托合同大多是双方基于信任关系而签订的,因此如双方信任基础破裂,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当然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还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但是,一般情况下,艺人签订的经纪合同至少会包括上述几项内容,因此艺人签订的经纪合同是不同性质的合同的混合体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很难认定这类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因此艺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回归到蔡徐坤案,尽管本人未看到完整的经纪合同,但是从蔡徐坤的发展路径以及合同的部分条款来看,其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远非简单的委托性质的合同,因此蔡徐坤不具有单方解除权。
二、艺人如何解除合同
1、蔡徐坤提出的三点理由是否有效
(1)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指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般金融、旅游、房地产、电信业格式条款存在的现象比较多,经纪公司因为每个人的特点以及公司对其规划不同,很少会存在格式条款,因此蔡徐坤所说的以因为霸王条款而解除合同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2)约定的时间过长?
根据网络披露信息,蔡徐坤第一次签约7年,然后签订补充协议,实际签约总共10年,民法上对租赁合同的签约时间有明确规定,要求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除此之外,合同签约时间属于自由约定事项。艺人签约时间较长是业内的普遍现象,因为艺人的成名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需要经纪公司耗费大量的时间去包装推广,等艺人成名并且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所以以时间过长未解除合同的理由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3)签约是还是未成年?
蔡徐坤签订经纪合同的时间是在2015年,也就是蔡徐坤17岁。民法上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蔡徐坤在此期间参加各类演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被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根据网络上的传闻,swin签约后一直处于0收入的状态,那么也就不能认定蔡徐坤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来源,蔡徐坤也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不过本效率在浏览蔡徐坤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看除了其自己的签字还是其父母的签字,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蔡徐坤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有在合同上签字,蔡徐坤再以自己是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无效的主张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2、 如何解除合同
前面啰啰嗦嗦的说了这么多,蔡徐坤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都不成立,那要怎样申诉才能解除合同呢。
那就要回归到合同法上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经纪公司在与艺人签订合同后,未能尽到经济职责,向其提供演艺工作机会及推广服务,构成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属于法定解除理由,艺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作者: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
李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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