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观点和法律裁决参考仅适用于普通素人,三线以外的艺人们作为解约依据,我想也不会被明星们看到,不过还是要先说一下,以免产生误导!
好了, 进入正题,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娱乐法话题是我这边律所前阵子代理的一起素人艺人与文化公司的解约纠纷,双方因微电影拍摄签约了艺人经纪合同,期间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想要解除与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呢?
首先从合同签订条款约定,双方对解约的规定做了明确划分,双方都有权力根据对方未履行合约相关规定,进行解约,但并未对艺人是否可以无责解约做出肯定,仅规定“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对方可以终止合同”这一条约,因此艺人方行使此条规定提出解约后,公司方也答应,但是双方并未就解约一事达成共识,公司方提出要艺人支付20万解约金补偿款,理由是为艺人提供了培训,包装,推广,演出安排等开支,艺人不认可这笔数额,根据艺人提供的实际到手收入,半年合约各类演出分成为5万多元,远远高于艺人实际收入,属于不合理的解约金要求!
我方与公司之间的沟通主要核心点,公司能否证明自己的20万损失支出明细,公司拒绝提供后,协商无果,最终交由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我方质证观点有公司对艺人的培训是否是专业导师培训?(公司未提供专业资质证明)公司对艺人的包装宣传推广视频效果影响是否对艺人的名气提升起到了帮助?(根据我方举证,艺人所配合拍摄的视频都未有过百的点击关注点赞)公司的资源推广支出明细仅为支付艺人的分成工资,并且该项微电影已经拍摄完成,艺人也配合完成了其余的演出活动,双方也无其它待参与演出签订,不构成对公司的损失参考!
最终审理结果解除双方艺人经纪合同,但因合同签约剩余时间还有1年半,主观还是艺人原因想要解约,也有未尊重契约精神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公司2.5万元,驳回了公司其它诉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