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的工作室及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11 01:48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避税”的工作室及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明星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筹划 ,刑事合规

明星、网红等文娱行业从业人员日渐成为偷税、漏税的重点打击对象,这类人员的收入令人瞩目,存在较大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成为了相关人员的迫切需求,其中较为普遍的就是成立“工作室”类艺人经纪相关企业来缓解税收压力。

根据相关报道数据显示:我国共现存近万家艺人经纪相关企业,,仅2018年就注册量就高达2213家,但是随着2018年某女星因偷税漏税被处罚,相关企业的注册热度骤减,2020年便只新增了872家。并随着掀起了一股“注销”热潮,其中,2021年艺人经纪相关企业吊、注销量共1135家。

艺人经纪相关企业是指企业名、品牌产品、经营范围含“艺人经纪、明星经纪”的企业,“工作室”是重要的组成部分。2021年,吊、注销的1135家艺人经纪相关企业中有700家是明星工作室。

我们不禁要问:工作室是什么性质的机构?为何工作室在偷、漏税中频繁出现?注销后就可以避免追责吗?

下文会将上述疑团一一为读者展开。

一、“某某工作室”的法律性质

在我国可以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除了常见的个人和公司(法人),还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明星工作室可以依法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分支机构设立、投资经营者同一性等限制,现实中大多的明星工作室都是个人独资企业。

以2018年东阳市(横店所在地)公布的纳税榜百强企业中“某某影视工作室”为例,上榜的“Z某影视工作室”、“Y某影视工作室”、“J某影视工作室”、“H某影视工作室”、“L某影视工作室”、“C某影视文化工作室”等均为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某某工作室”多为明星为了自身发展而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由其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似乎也无可厚非,那为什么工作室会成为偷、漏税的重灾区呢?

二、工作室“避税”的多种方式

根据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这可能会使大家产生疑惑,本来不成立工作室也是按照个人所得纳税,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成立工作室呢?

这里的关键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以实际情况根据明星自己的劳务所得直接按相关税率扣缴,而这个相关税率需要缴纳的税额远远大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需要缴纳的税额。

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直接根据税局给企业的开票额或税率核定,只要在定额定率内就不用担心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等税负的合理关系,可以不用提供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发票。

此外,个人所得税一般而言是全国统一的,即使有的地方有税收优惠也需要落户、工作等条件。但是设立工作室则只要注册地在纳税登记地即可,而且作为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因此明星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工作室能够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具体来说:

(一)核定征收可大幅降税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一般适用于中小微企业,因为这样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完整,财务认知不强,会计专业能力不够,简言之,账目是一团乱麻,查账征收不现实、不经济,因此核定征收这种更为简易的征收方式应运而生了。

核定征收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两种方式:

前者是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也就是税务机关直接给出数额,纳税人按照该数额去缴税;

后者是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这里是不定数额定税率,以实际发生额根据预定税率缴纳税款

以深圳为例:

采取定额征收时,直接核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1.5%,增值税1%,附加税0.05%,综合税率2.55%;采取定率征收时,核定服务行业利润率10%,再按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所得税,核定后个人所得实际税率0.5%-2.1%,增值税1%,附加税0.05%,综合税率不超过3.16%。

这两者的税率都要远低于个人所得税率。

举例说明,以深圳某普通明星年收入400万为例:

该笔收入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那么其一年应纳个税:(400-80)×40%-7000≈127.3(万元)。

如果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且按照核定征收。则需要缴税明细为:

增值税:400÷(1+1%)×1%≈3.96(万元)(备注:截止2021年12月31日止,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减按1%税率征收)

附加税:3.96×6%≈0.23(万元)(备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400÷(1+1%)×10%≈40(万元)备注:服务业核定征收率10%;

应缴税款:40万×30%-40500=7.95(万元)

合计税金:7.95+0.23+3.96=12.14万元,综合税负:12.14/400=3.03%。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百万税金,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后只需十几万元税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年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这样的额度对于一些头部明星来说并不够用,所以会存在一个明星名下一般成立几个工作室进行分摊。

值得一提的是,核定征收这种征税方式目前正在受到限制。有些地区已经全面取消,比如上海。

对于文娱行业来说,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因此,明星通过工作室核定征收方式进行“避税”的空间被大大压缩,这也是工作室“注销潮”的原因之一。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则进一步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这种避税方式对于明星工作室而言(大多数明星并非以货币结算酬劳,而是各种权益规避限薪令进行结算)正在越发的不实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作室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二)工作室适用低税率税种且可享受“税收洼地”优惠

虽然明星工作室适用核定征收具有诸多限制,而且正在被取代,但是工作室的存在依然可以为明星带来税收优惠

以明星片酬为例:

如果按照个人综合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超过960000元部分税率为45%;

可是如果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工作室后,则是按照“经营所得”类目报税,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而如果将工作室设立在“税收洼地”地区(比如一些偏远地区,待发展地区),在享受当地特殊优惠政策后,综合税率会更低。

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国内很多影视作品的出品公司都会出现一个频率极高的字眼,那就是霍尔果斯,这是一个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小地方。而正是这个小地方,聚集着一众影视公司。

这应当归因于当地的税收政策:凡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可以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的方式,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三)通过关联交易增加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除了不同税收方式、不同税率为明星收入减轻了税负,工作室还可能通过增加成本的方式逃避税务征收。企业经营有成本,成本应当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因此有些规模较大的明星工作室会通过增加关联公司交易将应税所得资金变成成本费用“洗”出去,比如将个人或家庭消费计入企业,甚至虚开发票来增加成本,进而达到逃税目的。

此种行为属于故意虚假纳税申报,即偷税行为,不仅偷税部分将被无限期追征,而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很可能会在偷逃税款额2倍以上。

(四)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报税降低税负

虚构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手段比较低劣,而且也收效甚微。相比之下,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报税则显得“高明”许多,一般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

在明星与资方达成演艺服务意向后,通过自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的名义订立业务合同。这类合同的条款一般会明确约定,由该个人独资企业委派具体艺人为资方提供演艺服务,该艺人从该个人独资企业领取工资报酬,与资方之间不产生直接的劳务或者服务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将向资方开具商业发票,并收取对应的合同款,该等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所得入账,在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星则可以相对较低的工资标准从其自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领取少量工资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上述合同的其余价款在完税后即可作为个人所得。

综上所述,“工作室”能够减轻明星税负的方式有:

1.适用核定征收的低税率;

2.作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低于个人所得税率;

3.虚增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4.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报税。

三、可能的法律风险

关于税收的法律风险需要区分对应的情形,合理避税行为和偷逃税款行为是不一样的,前者是政策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合法避税,后者则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一)合法避税高枕无忧

1.核定征收、税收优惠广泛存在于“税收洼地”地区

这正是为了吸引企业去注册、纳税、拉动地方就业,类似前文提到的霍尔果斯这类地方国内还有很多,例如重庆万州、浙江东阳、江苏沛县、宿迁等等,但这个属于合法避税,是规则范围内的避税行为。

不过随着前文提到的“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举措的推动,核定征收方式逐渐销声匿迹。但是,只要地区发展不平衡依然存在,地方政府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会继续存在,则仍然会有在“税收洼地”设立工作室、公司进行避税的明星行为。

这固然使得明星少缴纳了部分的税款,但是同样也为这些落后地区、偏远地区的财政作出了贡献,此时只要明星依法、依规在当地缴纳税款是没有法律风险的。

2.工作室作为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当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也避免如同公司一样在分红时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者,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的税率为5级税率表(见下图),超过500000元部分依法缴纳35%,依然低于45%的个税最高比例。

所谓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属于个人,但是依然是作为企业的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仍然是一个组织体,为拉动就业、生产、消费等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并且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以给定的税率较低。

可以说,明星在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要经营工作室的明星依法经营、纳税,也不会有纳税相关的法律风险产生。

(二)偷逃税款依法追责

1.虚构交易增加成本属于偷税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虚构交易增加成本的行为不难理解,就是通过虚开发票等行为使成本无中生有进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这当然属于偷税行为,一旦被查处要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2.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行为也是偷税行为

如前文所述,明星工作室还可能存在“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报税”的行为,也即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与资方签订订立业务合同将劳务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所得,进而规避个人所得税。

这在形式上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也即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具体当个人独资企业符合这两个特征时:

(1)企业的收入均系投资者的劳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及收入;

(2)企业除投资者本人外,不产生实际的成本。

税务机关会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归属为个人股东的“劳务收入”,对演艺人员本人的实际收入进行核查纳税,排除其适用经营所得税率。

简言之,税务机关认为,高收入明星看似合法的将收入转化为了企业所得,但是其收入实质在于凭借自身劳务获取报酬,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只是形式上的商业主体。

此时,依据“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认定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系“个人劳务收入”转化而来,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自行申报的纳税系“虚假申报纳税”。

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自查补税后,在仍发现存在偷税情况时会给予其高额的处罚,如国家税务局对明星D某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对F某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等。

3.注销工作室的方式无法逃税,更难免责

偷逃税款等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通过注销工作室的方法进行规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五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因此可以看到,注销工作室亦无助于逃避缴税义务,已经注销的工作室也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自查补税甚至重新清算。

在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下,明星及其工作室还有可能构成逃税罪。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依法依规进行税收筹划才是立身之道,依靠偷逃税款的方式减轻税负是不可行的。

四、结语

明星工作室大多作为明星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在特殊的政策背景下,通过制度设计能够为明星大幅度降低税负,但是存在一些并不符合我国实质课税原则的“避税”行为,更与通过税收进行二次分配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

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高收入的明星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恰恰相反,这类高收入群体往往借助多种渠道的转移支付方式来逃避纳税义务。

依托“工作室”进行的税收筹划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但是,高度重视合法合规的税收申报,增强税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意识,依托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开展涉税行为的刑事法律合规,应当成为明星此类高收入群体的新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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