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经济繁荣的背后:追星类APP法律问题探析
粉丝经济繁荣的当下,刷流量已不再是新鲜话题,上周缘起“周杰伦数据那么差,为什么演唱会门票那么难买”的帖子让早已远离尘嚣的周天王荣登“超话明星话题”榜首,将长期霸占“超话”榜首的蔡徐坤甩出800多万,“夕阳红粉丝团”用一次行为艺术解构了数据与热度的组成。加上不久前偶像明星粉丝通过“星援”APP制造过亿微博转发量的“数据造假事件”,粉丝追星类APP的投资经营与法律监管同时得到广泛关注。其实,早已有不少投资方先下手为强抢占市场,据了解,“星小班”、“爱豆”等早已完成数轮融资,粉丝追星类APP或将成为资本追逐热点。最近也常有投资方和想从事该类业务的公司向我们咨询这类业务的法律要点及经营风险,现就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粉丝追星类APP的业务模式
粉丝追星在大体上可分为普通式追星和氪金式追星。普通式追星,就是在微博和朋友圈不断贡献自身的热度手动刷屏。而氪金玩家的追星主要就是通过这类粉丝追星类APP,APP提供收费养号、增加曝光率、应援、打榜、反黑、众筹、抢占热评、商品广告等业务。
二、业务涉及的许可资质
粉丝追星类APP的业务主要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应当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体而言,主要包括ICP许可证及EDI许可证:
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虽都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范畴,但是审批的范围和允许从事的范围并不一致。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ICP许可证经营范围主要涉及“B25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EDI许可证经营范围主要涉及“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
三、涉及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在增加明星热度流程的操作中,在粉丝追星类APP上转发微博内容也是必备手段。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微博平台之外转载微博内容,如转发的微博内容本身并不具有知识产权,则不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约束;转发的微博内容如已取得相应知识产权,如著作权、表演权等,应当符合合理使用原则,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平台而言,粉丝在追星类APP上的转发行为,平台应承担管理义务,及时对APP上发布的内容进行监管,在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要及时停止传播,否则应当就扩大部分传播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涉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律问题
1. 披露买卖明星住址、行程等个人信息
有关隐私权问题人人平等,明星隐私同样受法律保护。有些粉丝会在追星类APP上披露甚至买卖明星住址、行程等个人信息,类似的行为属于侵犯了《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公民隐私权,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追星类APP对于这一类行为,有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或根据服务协议对相关账号进行封号等处理。
据了解,追星类APP也会提供包括明星动态、资讯、行程等内容,这一类信息服务内容,如果取得了明星或其所在工作室、经纪公司的授权,则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问题。
2. 过分收集位置、通讯录等个人信息
APP运营注册过程中如存在超范围收集、强制授权、过度索权等个人信息收集安全问题,则可能涉及违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及《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第三方数据法律问题
1. 虚假宣传
在APP上打榜、刷量等编辑、干扰数据的行为,如涉嫌帮助第三方进行了虚假宣传,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比如APP提供收费养号服务,粉丝通过该服务为某一明星主演的影片进行打榜、刷量,目的在于通过“刷量”增大特定影片的曝光量,使该影片进入视频平台的排名榜单之中,这在无形中一方面吸引了投资者,另一方面使视频平台的其它视频内容丧失了用户观看的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2. 侵犯第三方网站原始数据
粉丝平台的刷量行为如果侵犯第三方网站的原始数据,则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也是之前“星援”APP被控诉的主要罪名,其具体行为模式为: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
六、粉丝追星类APP的业务模式
实践中,一些互联网公司存在将公司注册在境外并使用国外服务器,实际经营在中国的情形,这主要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经营安排。外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经营需要以合法的身份,通常是通过设立代表处,或者注册外资境内子公司在国内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行为应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因此,如果网站或APP存在为规避国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备案或许可手续而进行跨区域、跨境经营的,如工信部等主管部门发现该网站或APP未备案许可,则有权屏蔽网站或APP信息,使国内用户无法正常登录使用。
从整个产业的大环境来看,粉丝经济行业的产值伴随着国民人均收入的提高而不断上涨。当人们的物质水平逐渐丰富了以后,对精神的需求也会变得越来越高,粉丝经济行业或将成为蕴含巨大空间的朝阳行业。但在粉丝经济繁荣的背后,追星类APP不是法外之地,流量灰产将会被放置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区。追星类APP的运营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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