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因虚假宣传,演员章子怡、陈数代言的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近日被有关部门罚款20万元。无独有偶,演员马伊琍代言品牌“茶芝兰”,被警方披露以虚假奶茶品牌骗取加盟费。
代言产品出现问题,舆论常常比喻为“翻车”。现实中的“翻车”,轻则擦伤流血,重则车毁人亡,但广告代言中的“翻车”,伤的只是消费者,有的健康受损,有的血本无归。反观明星,或一纸道歉书,或埋头做鸵鸟,待风头一过,该代言还代言,可谓毫发无损。近年来,明星代言“翻车”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演员、歌手、主持人、体育运动员,各行皆有“翻车者”;保健品、厨卫用具、培训学校、网贷平台,处处皆会“踩雷”。其背后,是明星代言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是法律层面相关惩戒机制的不完善。
有权利的地方就有义务。明星代言往往收取高额的代言费,是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产品担保,有责任充分了解所要代言的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潜在的社会危害。我国《广告法》第38条就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当然,明星也是人,不可能对所有产品都了如指掌,也正因为如此,对于产品代言就不能“来者不拒”。像P2P平台、保健品、养生品等虚假宣传的“密集雷区”,明星更应该多一份审慎,多一份责任,而非趋之如骛、前赴后继。
当产品被曝出问题,代言人理应为错误致歉担责,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比如,美国提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和上法院出庭作证说谎一样要受罚。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代言人会成为众矢之的,不仅需要公开致歉,而且会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工作。关于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界定难等问题。比如“代言人”的身份认定,一些明星冠以“首席体验官”“明星推荐官”之名暗度陈仓;再如“不知情”的认定,法律规定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代言人承担有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代言人是否“知情”往往很难确定。
明星代言“翻车”,不良产商自是众矢之的,要重重地罚、重重地打。对作为代言人的明星,法律也要补上短板、明晰权责,该罚则罚。今年3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明文限制播放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对于代言“翻车”的明星,也可视其社会影响恶劣程度,将其纳入劣迹人员名单,以此倒逼明星爱惜自己的羽毛、守住赚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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