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海外版权:生日快乐歌版费年入200万美元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条的内容。
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音乐人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认为新草案是在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那么新草案是否真的如同坊间诟病的“亲盗版而伤原创”呢?法晚记者搜集了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案并采访了海外律师,发现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国家也有,只不过他们对于“使用”的含义进行了清晰界定,并明确了更多细节,才免于被艺人和民众误解。
翻唱是否侵权?
“使用”不等于“拥有”不侵权
对于中国刚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条的内容,美国华裔律师海明今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对录音制品的相关规定与其基本一致。
海明说,草案中的“使用”一词是指可以引用,和“拥有”存在很大差异,这一点应该正确理解。他人只是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不是拿原版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和用于商业用途,这在美国也同样适用。
他举例说,比如美国知名乐队披头士的歌曲,任何人都可以唱,也可以开演唱会,或者录制成录音制品贩卖,且商业利益所得也归其个人所有,“因为他人只是使用其作品,实际上贩卖的是个人的嗓音,不存在侵权。”
海明同时表示,毕竟中国现在公布的是草案,接下来应该会对其中的项目做进一步修改,其中对“使用”的范畴有待进一步规范,明确更多的细节。
仨月期限够用吗?
时间有些短美国给了六个月期限
记者注意到,现行《著作权法》也有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第40条),但不同之处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赵成伟认为,删除条款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著作权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但这只涉及“私利权”,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加上“版权人要求不让使用就不能使用”会更加合理。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也在微博上表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难以家喻户晓,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对此,海明表示赞同,他认为,草案中规定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这个时间有些短,在美国规定的是“6个月后”,因为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刚好处在热销的阶段,这个时间是否需要延长,可能还需要更多探讨。
创作人利益咋保证?
加强集体管理权收版权费靠谱
当然,修改草案第48条对这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报酬的规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后者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
赵成伟表示,新的法案实际上加强了对录音制品的集体管理权,拿翻唱来说,在规定的期限之外用于商业用途,需要向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而这个使用费是音著协与版权人协商后分配,与使用人无关。
不过,赵成伟表示,这也有一些隐患,比如增加了版权人与音著协产生纠纷的可能,因为一些情况下,两者的地位并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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