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配套规章征求意见:保健食品不能再找明星代言

发布时间:2024-12-11 06:05

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就广告法8个配套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着重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明确规范,并详细列举了“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17类被禁止使用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因养胃饼干不养胃,有消费者起诉猴菇饼干代言人徐静蕾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广告不得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保健食品广告中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的表述内容还包括: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的;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按照意见稿设定的时间表,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此规定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制日报记者 余瀛波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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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养胃饼干不养胃,消费者起诉猴菇饼干代言人

明星代言官司再增一起。7月7日下午,澎湃新闻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消费者李先生诉由著名影星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菇饼干一案,已于今日被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

李先生称其由于胃部不适,在看到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菇饼干养胃广告宣传后便购买了该产品。但他使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反而耽误胃病治疗时间。

故此,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起诉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并在中央电视台8套、腾讯视频等广告发布载体上公开道歉。

为养胃买徐静蕾代言饼干

李先生表示,2014年初,他在中央电视台8套、腾讯视频等平台多次看到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菇饼干”养胃、能治疗胃病的广告宣传,由于胃部不适,对该产品的广告宣传产生良好印象。

2014年6月6日,李先生在超市购物时,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菇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满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独立包装”,后现场询问现场促销员,得知此饼干系江中集团生产。

“彼时销售员介绍说,此款饼干与其他饼干不同,可以养胃。”李先生诉称,由于他看到过此款饼干由徐静蕾代言、推荐,遂对其养胃的功效深信不疑。因此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菇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

购买并食用后,李先生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依赖“江中猴菇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

此后李先生发现,2014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江中猴菇饼干”的广告行为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代言问题明星频频被诉

明星代言涉嫌虚假宣传已非新鲜事,早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刘翔、易建联等均因曾代言过含有三聚氰胺成分的乳制品而受到“集体牵连”。而近年来,姚明、冯小刚、伊能静等多位明星因代言问题被诉。

即将于9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的新版《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澎湃新闻记者 付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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